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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勇哥121

三问省高院、巴中市中院,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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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6 21:57
省高院周钰冰连事实都搞错,怎么下的判决?出来说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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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6 21:59
市中院王立自己同意并委托了鉴定,当事人不配合他又采信原鉴定,就是是过加加,纯属践踏法律尊严。他不出来答疑,当事人不答应,网友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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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6 21:59
老程给你三斧子

发表于 2020-4-26 22: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周钰冰作为具有公权力的人民审判员,不查事实,颠倒黑白,玩忽职守,枉法裁定,这种行为是严重的渎职,侵害人民利益。恳请中央纪委的领导严查其渎职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20-4-26 2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周钰冰作为具有公权力的人民审判员,不查事实,颠倒黑白,玩忽职守,枉法裁定,这种行为是严重的渎职,侵害人民利益。恳请中央纪委的领导严查其渎职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20-4-26 23: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两次委托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存在“合理性怀疑”,准许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发表于 2020-4-26 23: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委托华西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是不是事实?裁定时为什么要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抹杀客观事实,违法裁定?

发表于 2020-4-27 06: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院王立:你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如何进行判后答疑?你敢那样判,为啥没有面对的勇气?你顾忌什么?

发表于 2020-4-27 06: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把你判决的依据给网友晒一晒,你是依据的什么法规?参照的什么案例?你一日不会答,我追问一日,一月不回答,我追问一月……

发表于 2020-4-27 06: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有证据反驳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可重新鉴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伤残等级、损失价值的确定,一般都采用鉴定及评估的方式。实践中,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事人都自行委托,而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原告王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资质已经超期,且报告中无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也无鉴定人员的签字,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无法证实,被告a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以准许。

2、拒不配合鉴定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或其他原因,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不配合重新鉴定或评估,导致重新鉴定程序无法进行,使另一方的程序权利及实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也导致法院在查明事实上陷入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以认定申请司法鉴定属于举证行为,如果有一方不配合,不配合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王某向法庭提交的鉴定结论存在疑点,又不积极主动配合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推定王某的车损鉴定不成立,由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对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应客观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a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准许后,原告王某作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应当知晓作为物证的事故车辆的位置及车辆情况,应当协助鉴定工作的进行,但原告王某拒不提供,因此,可推定被告a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车损评估报告不具有真实性的主张成立,故法院可确认原告车损价格公估报告认定的车损价值不具有真实性。但考虑到原告确实存在该项损失,只是未明确损失数额,故法院对原告该项损失不予处理,原告可待确定损失数额后,对该项损失另行主张。


发表于 2020-4-27 06: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判决出来后,这家伙一直不回家短信,电话一通只要我一问马上挂机。他究竟心虚什么?逃避不是办法,只有直面回答我的问题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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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7 07:14
中院同意了申请人申请并委托了鉴定,视为中院认可了原鉴定不具有合法性,即询问书中法官说的第一点:存在合理性怀疑。被申请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根据《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应推定:原鉴定不成立,申请人主张正确。巴中市中院连这常识性问题都弄错,哎,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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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7 07:16
省高院那周什么的,连关键事实都弄错,我也是醉了

发表于 2020-4-27 1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次委托同一鉴定机构鉴定是否违反回避原则?

发表于 2020-4-27 1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委托鉴定对方不配合该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发表于 2020-4-27 1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为什么认定中院不同意我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恶意抹杀基本事实 ?

发表于 2020-4-27 10: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委托鉴定对方不配合该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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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7 13:02
怎么会有这种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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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7 13:03
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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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7 13:04
法院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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