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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依法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申请办学许可。成都市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
二、支持发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上年度年检优秀或近3年年检合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举办分校、教学点,开办资金(实收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以持有的驰(知)名商标为字号或已在本市举办3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当场或承诺5个工作日内给予许可。经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本市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域内增设的教学点免登记。经所在地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本市营利性连锁培训机构跨区(县)域增设的教学点免登记。民办学校水、电、气等与公办学校同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税收待遇同等。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依法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中的一般纳税人可适用简易计税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举办者以不动产出资,切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
感谢您对成都教育的关注和支持。
成都市教育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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