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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穆埃庵

亦官亦商的郭世建,“候都倒台了,你还挺起腰杆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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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乔(匿名发布)
大乔(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16 12:00
马列主义电筒专照群众

 楼主| 发表于 2020-6-16 16: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纪委常委监察委员:郭世建能量大,楼主为他借名放贷500万元顶名做中介人,这样的官员怎么组织还在用呢,难道他的后台很硬吗?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16 16:58
本院查明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靖因经营急需资金,与原告达成借款合意。2014年5月30日,原告屈超碧(甲方)与被告郭靖(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商定由甲方出借400万元给乙方,其中300万元月息2.5%、100万元月息3%。2016年2月20日,被告红色旅游公司出具了《借款承诺书》,内容为:“红色旅游公司自愿对郭靖于2014年5月30日与屈超碧、吕渝川签订的借款合同即如下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1、郭靖向吕某某借款100万元,按月支付2%利息;2、郭靖向屈超碧借款400万元,按月支付2%利息。我公司自愿对以上两笔借款本金及其从2016年2月20日起开始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印)法定代表人签字:郭靖代”。2017年5月20日,被告郭靖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承诺确认书》,确定了截止2017年4月30日欠原告本金400万元,利息160万元。同时查明:被告红色旅游公司2014年10月16日核准成立,当时法定代表人为郭靖,股东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三股东均为被告郭靖子女;出具借款担保承诺时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杨某某,但郭靖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并负责管理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合同、借款承诺书、借款承诺确认书、转款凭证以及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担保关系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出具担保承诺时,被告郭靖是红色旅游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故《借款承诺确认书》对被告红色旅游公司具有约束力,该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借款利息。双方于2017年5月20日对利息进行了结算,确定未付利息为160万元,不违背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双方约定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郭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屈超碧返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按160万元计算,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由被告郭靖负担,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16 16:59
本院查明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靖因经营急需资金,与原告达成借款合意。2014年5月30日,原告吕渝川(甲方)与被告郭靖(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商定由甲方出借100万元给乙方,约定月息2%。2016年2月20日,被告红色旅游公司出具了《借款承诺书》,内容为:“红色旅游公司自愿对郭靖于2014年5月30日与屈超碧、吕渝川签订的借款合同即如下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1、郭靖向吕渝川借款100万元,按月支付2%利息;2、郭靖向屈超碧借款400万元,按月支付2%利息。我公司自愿对以上两笔借款本金及其从2016年2月20日起开始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印)法定代表人签字:郭靖代”。2017年5月20日,被告郭靖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承诺确认书》,确定了截止2017年4月30日欠原告本金100万元,利息40万元。同时查明:被告红色旅游公司2014年10月16日核准成立,当时法定代表人为郭靖,股东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三股东均为被告郭靖子女;出具借款担保承诺时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杨某某,但郭靖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并负责管理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合同、借款承诺书、借款承诺确认书、转款凭证以及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担保关系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出具担保承诺时,被告郭靖是红色旅游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故《借款承诺确认书》对被告红色旅游公司具有约束力,该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借款利息。双方于2017年5月20日对利息进行了结算,确定未付利息为40万元,不违背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双方约定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郭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渝川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按40万元计算,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郭靖负担,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发表于 2020-6-16 17: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6-17 08: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关心郭局大人这500万哪里来的?应该不止这个数吧!而且还居然利用职权之便巧妙豪夺几家企业,值得深挖!网友们静等结果!

发表于 2020-6-1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图无真相,单方面的信息源,不足为证。

 楼主| 发表于 2020-6-17 12: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说明一下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本人鉴于郭世建的权利,同时也是郭世建向我承诺仅仅只是走了程序,不会强制执行我,故不敢把真实的借贷关系和证据递交法庭,也未提起上诉,但现在他已经严重违背对我的承诺,将一个经营得好好的企业拖垮,几十名员工被迫失业,使得我不得不说出真想。
1、一审判决认定我为红色旅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在屈超碧、吕渝川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我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试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如何认定我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
2、一审判决查明我与吕渝川发生了借贷关系,但是连吕渝川我都不认识,更没收到过吕渝川的任何资金,试问我与吕渝川的借贷关系是如何成立的?
3、在法院认定的整个借贷关系中,我至今都不认识屈超碧,屈超碧转入我账户的钱,我全部如数转给了蔡某某,这个有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查询,在我申请再审时,由于转款时间有点久了,银行转账凭证上不能显示收款人,故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认可。现我已在银行将该收款人查询后并盖有银行印章。蔡某某给的利息我也全部转给了屈超碧和郭世建,在整个借贷关系中我未享受借款活动的任何利益,实际上是郭世建借其岳母屈超碧名义放贷。而且在资金借款的过程中,郭世建与蔡某某都是当面谈的借款事实,郭世建清楚的知道实际借款人为蔡某某,只是出于信任让我在中间顶个名而已。试问在借款双方都清楚知道借款人、出借人是谁,法院又如何认定我与屈超碧发生了借贷关系?
4、借款担保承诺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为“郭某代”,首先,在借款担保承诺书出具时,郭世建明确知道我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存在第三人收购的情况下,为达到非法目的,恶意让我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字盖章,严重损失公司利益,签字盖章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我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也未对我的此种行为进行追认,该承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最后,借款担保承诺书中提到“郭某用其子女持股的红色运输公司对其2016年2月30日后所欠屈超碧和吕渝川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签订该承诺书时,我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今我的三个子女均没有对我的行为进行追认,我没有取得处分权,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应当无效。试问法院公司担保是如何成立的? 120047rttd8uestiegspxe.jpg 120049vwgzz2qqsf73eiri.jpg 120050s2wpqwl2uzfjvvjq.jpg
发表于 2020-6-17 14: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郭靖是以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申请再审,其提交的新证据中,虽然相关银行交易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通话录音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的规定,郭靖申请本案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内,吕渝川该抗辩事由不能成立。红旅公司以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申请再审,其主张的新证据是案外人郭某某1本案审查中的陈述,该证据并非红旅公司的提交新证据,而是本院对郭靖提交通话录音的核实,是郭靖提交新证据的组成部分,故红旅公司本案申请再审,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除外情形,红旅公司申请再审期应从2018年6月7日起算,红旅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过法定再审期限,吕渝川该抗辩事由成立。
郭靖所提交的银行交易证据并没有反映案涉借款资金流向了案外人蔡某某,也没有反映庞某某帐户支付利息资金除2016年2月29日且与郭某某1陈述能印证的转款60万元来源于蔡某某外其余来源于蔡某某,即使存在郭靖主张的资金流向,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郭靖主张案涉借款是郭某某1与蔡某某之间进行了借款合意,也不能证明郭某某1与蔡某某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而综合原审中证据和郭靖现提交的新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核实证据,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为吕渝川与郭靖之间借款以及郭靖为担保时红旅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借款担保承诺书》加盖红旅公司印章为红旅公司对案涉借款的保证行为,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规定的认证方法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规定的证明标准。至此,郭靖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原审判决认定郭靖为案涉担保时红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郭靖、红旅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驳回郭靖、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发表于 2020-6-17 14: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02执1952号之八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屈超碧,女,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郭靖,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区。
被执行人: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邓小平故里旅游园区游客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余思杭,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屈超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靖、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靖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郭靖名下的车辆因未实现扣押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郭靖名下的不动产存在大额的抵押,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称正在协商处置暂不予以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30辆运营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的意见,其同意以拍卖的流拍价800万元接受抵债。因该30辆车辆存在抵押,抵押的金额为895104.53元,申请执行人方代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该笔抵押欠款全部清偿完毕,因此该30辆车辆实际抵偿的债务金额为7104895.47元;被执行人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郭靖和广安市红色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发表于 2020-6-17 14: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6-17 15: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本人已调取我银行帐户“屈超碧”(郭世建借名放贷人)转入金额,我收到款后又转给“蔡某某”的流水证据。

二、蔡某某将利息转入我老婆帐户收到后,她又全部转给“屈超碧”的流水证据。

三、我已申请有关部门调查实际借款人“蔡某某”供词。 151751ieuzmo2e3l2o43gr.jpg 151752qwppw9wnwqjqqjfy.jpg 151752hgsl96le4ea6cmec.jpg

发表于 2020-6-17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申请评估地质灾害点。

发表于 2020-6-1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6-17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哪一个蔡金松?


发表于 2020-6-17 21: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郭局官职在广安那么大、谁敢惹他?一般人怕掰不动啊!

发表于 2020-6-17 22: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6-18 06: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说得对郭局官大!楼主只有破产认灾了?
发表于 2020-6-18 10: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就认命吧,郭局这点事都摆不平,怎能成为“侯书记”麾下的主力干将[流泪][流泪][流泪]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18 10:35
吃瓜不吐籽,希望巡视组再次光临广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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