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华凤街道办事处“32幢住户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故无法依法依规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产权房屋拆迁进行安置补偿”的说法,先看国家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32幢住户要求按房改确权后再进行补偿是合理合法的。华凤街道办事处说我们32幢没有产权,找不到产权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产权不明确的,也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请问华凤街道办事处,你们在2017年棚户区改造时公布过32幢的征收补偿方案吗? 既然你们什么都没有做,你们还有什么资格说依法依规。 从2014年鉴定为危房以来,街道、社区并没有召开过32幢住户大会,到目前为止32幢住户也没有一户搬出,并不是街道办说的“部分居民一直拒不搬离”。 32幢对面的食堂,纺机厂的职工最有发言权,通过最近挖掘食堂的历史,食堂属于危房是不争的事实,何况后来私人老板违规改建成住房,破坏了房屋的整体受力结构,更增加了食堂的危险程度。 2002年南充6.8特大暴雨,食堂北侧不远的位置曾经发生过山体局部垮塌现象。5.12大地震,舞风山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影响,今后如遇特大暴雨等情况,发生滑坡的概率更大。 如果华凤街道办事处真的是为住户着想,就请依法依规安置32幢住户;如果你们一意孤行硬要将大家往食堂里赶,说你们草菅人命也不为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因你们的乱作为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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