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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泸州市人社局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违法,泸州市检察院及听证代表应该支持我的听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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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5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泸州市检察院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条件是被告叙人社局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至少应当具备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适格,职权合乎法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必须正确等要件。而这个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被告把交通部文件适用于工业部,明显违悖了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工属企业),显然存在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也与案件事实自相矛盾。且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都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具备以上合法的条件,而泸州市检察院刻意的不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文件进行审查,反而越过法定审查对象(被申请人)径直对申请人进行审查,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这样荒谬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真让当事人无言以对!公平正义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20年10月10日上午,在@泸州检察 举行的“泸检民行(行)监〔2019〕51050000084号”行政检察听证会,我就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更看不到公平正义。该听证会,行政检察监督人员,刻意不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反而越过法定程序径直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审查,拟作出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作为宪法赋予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却不敢于监督人民法院和被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了一句空话!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检察监督失去公正,现代司法就失去了生命,没有司法公正,现代社会公正就失去了最后的屏障,@泸州检察 作为政法第一线人民群众的护卫者,行政案件的监督者,却没有有效的起到监督作用,让法定检察监督程序在检察院空转,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石在最后一道防线又再次崩塌,让申诉人的诉讼成为无效诉讼。这种行政检察监督不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文件,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检察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楼主| 发表于 2021-8-2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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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8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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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5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是法律法规为依据,还是应该以法院裁定的“关心照顾”为依据,以“关心照顾”为依据,冤假错案就在于此!
 楼主| 发表于 2021-9-6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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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8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别的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实施监督,会不会像泸州市检察院一样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文件 : https://mp.weixin.qq.com/s/AxUE1021LBhyzPpw8gWSow
 楼主| 发表于 2021-9-1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 听证会应当围绕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对当事人提交的有争议的或者新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而泸州市检察院根本就没有依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反而越过法定程序径直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1-9-22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9-26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以法律和国务院颁发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政检察监督同样也是以国务院颁发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不管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是人民检察监督行政案件,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楼主| 发表于 2021-9-27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泸检民(行)监[2019]51050000084号行政检察监督案,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县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该文件认定特殊工种的名称为:“锻工、铸造工”。该文件记载的内容与申请人单位叙永瓷土公司特殊工种申报认定的事实相矛盾,并且风马牛不相及。
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是交通部制发的关于交通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有一个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也就是说该文件只能在交通部原直属企业适用,适用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违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被申请人把该文件适用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其行为已超越了该文件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触碰了该法规的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是否应该对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作为监督行政机关各项行为之规范的法律,其中一项重要价值即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监督活动中,法律倡导,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本案,被申请人叙人社局的上级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知道,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侓授权;应该知道国家政策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不准许跨行业参照认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在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文件的情形下,且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明确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的情形下,被申请人还是坚持选择适用交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还是坚持选择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许之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超越了交通部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也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其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被告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我国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依法行政,重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权力界定在法律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9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要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扎实规范推进检察听证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国的政权,司法公平正义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听证?!

[color=rgba(0, 0, 0, 0.901960784313726)]检察听证这个程序是规定的好,但是最高检应该下来看看,地方检察院是怎样开展检察听证的,群众根本就感受不到公平正力。你们在上面讲的再好听,地方检察院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让老百性伤透了心!本人遇一行政诉讼官司,有充分地证据和法律依据,结果,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都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申请行政检察监督,申请行政检察听证,结果他们也跟着走过场,群众哪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就是对老百姓说的童话!我申诉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检也不复查一下该案件是否存在错误,短信回复我,我的诉讼程序在地方检察院已终结,让我找地方检察院释法说理,找地方检察院起作用,我还用向最高检察院申诉吗?唉!老百姓维权难啊!
 楼主| 发表于 2021-11-9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维权怎么这样难?????????????????????????????????????
 楼主| 发表于 2021-11-9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永远不可能建成。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公平正义而战 发表于 2021-11-9 11:48
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 ...

嗓子喊破无人理!

发表于 2022-3-23 21: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丈夫是二级精神病人,智力三级伤残,1984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失业,累计10年特殊工种工龄,丈夫从事的工种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认定为特殊工种,2021年10月8日递交原始档案,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告知,2021年7月23日省上明确口径不再办理,多次求助市长热线,我也在艰难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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