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养殖小龙虾,却被鸟偷吃。
为防止虾苗被鸟偷吃,
养殖户在虾塘周围架网捕鸟,
不料自己却站上了被告席。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11月18日,记者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1月17日,该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架网捕鸟案件。
据悉,这是德阳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后,被告何某某、钟某某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5600元;被告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公共场所进行8次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并拍摄相关照片、视频为证,宣传资料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
为防虾苗被鸟偷吃
养殖户在虾塘周围架网捕鸟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何某某在其租用的农田建设养虾塘养殖小龙虾,安排其岳父钟某某看守虾塘。钟某某在看守虾塘时,发现有鸟类捕捉虾塘内的虾苗。
虾苗被鸟类偷吃该怎么办?钟某某与何某某商量,购买捕鸟网架设在鱼塘周围。随后,何某某购买了4张胶丝网、10根竹竿,交由钟某某在虾塘周围架设4套捕鸟网。
至案发,捕鸟网上共捕捉野生鸟类15只,其中死体14只,活体1只。经鉴定14只死体鸟类中有:珠颈斑鸠10只,价值300元/只;白鹡鸰1只,价值300元/只;金眶鸻1只,价值300元/只;乌鸫2只。1只活体鸟为小杜鹃,价值500元/只。 经鉴定的鸟只总价值4100元。
(德阳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法院这样判
2020年5月29日,广汉市公安局以何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广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28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某、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该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德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4日,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经审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德阳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何某某、钟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何某某、钟某某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庭审中,双方就此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某某、钟某某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5600元;被告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公共场所进行8次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并拍摄相关照片、视频为证,宣传资料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
法官提醒:
随着生态环境的日渐恢复,鸟类繁殖的速度也不断加快,鸟类偷食农作物、养殖物的事情更是时有发生,农户在维护自身利益同时,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切勿以身试法!
>>麻雀野鸡青蛙都是保护动物
日常生活中,麻雀很常见,但非法捕捉麻雀也涉嫌违法犯罪。
2001年,麻雀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还包括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龟瓢虫、中华蜜蜂等共计1700多种。
>>违法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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