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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624465350

[群众呼声] 还我老婆健康,严惩不良医生,还我公证[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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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624465350 发表于 2021-4-13 17:44
我们如实说出实情,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主要是误诊,红包不是重点。

红包已经是重点了,那些没有给红包的病人会更惨!

发表于 2021-4-14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直在说“误诊,误诊”我恰恰不这样认为,本来就是不会看病的“江湖庸医”,病都不会看,何谈误诊?再说,哪里有真而八经的医生会连100块钱的红包都要要啊?真正的医生注重的是技术和名声,医好病人的病,为解脱病人的痛苦,是他们最大的快乐和成就感,人家才看不起这点臭钱的!
发表于 2021-4-1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院对任何患者提出的疑问都高度重视,在该患者诊治过程中我院均与该患者保持充分的沟通,并请业内专家会商,结合所涉及疾病的专业共识,认为该患者诊断及手术指征明确,诊治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术后患者创面经久不愈系该类疾病的本身病程特点,术后继续换药为疗程中的正常治疗环节,而非伤口感染换药。我院本着对该患者负责的态度,建议该患者继续治疗。如患方对前期治疗有异议,可通过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我院将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您反映的医生收受“红包”一事,经我院调查,该患者因工作原因,常在其上班前或下班后来院换药,当事医生为方便患者,同意帮其代缴4次换药费共计100元。尽管医生的行为是为患者着想,但该名医生违反了医院相关管理制度,我院已按规定对该名医生进行相应处罚,处罚结果将按我院规定进行全院通报。
       我院将一贯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保障服务!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安市人民医院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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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4 15:36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医患沟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  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况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  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21-4-1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院对任何患者提出的疑问都高度重视,在该患者诊治过程中我院均与该患者保持充分的沟通,并请业内专家会商,结合所涉及疾病的专业共识,认为该患者诊断及手术指征明确,诊治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术后患者创面经久不愈系该类疾病的本身病程特点,术后继续换药为疗程中的正常治疗环节,而非伤口感染换药。我院本着对该患者负责的态度,建议该患者继续治疗。如患方对前期治疗有异议,可通过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我院将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您反映的医生收受“红包”一事,经我院调查,该患者因工作原因,常在其上班前或下班后来院换药,当事医生为方便患者,同意帮其代缴4次换药费共计100元。尽管医生的行为是为患者着想,但该名医生违反了医院相关管理制度,我院已按规定对该名医生进行相应处罚,处罚结果将按我院规定进行全院通报。
       我院将一贯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保障服务!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安市人民医院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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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15: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医术差,卫生条件差,卫生在城区几家大医院当中绝对是最差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4 17:26
广安市人民医院 发表于 2021-4-14 15:3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院对任何患者提出的疑问都高度重视,在该 ...

醒醒吧,拿出点实际行动大力整治,加强管理,提升业务水平,苦练内功才是王道。现在市人民医院在市民心中就是一群庸医,谋财害命的地方
发表于 2021-4-14 1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冠肺炎疫情还没有结束,就忘得这么快了!市医院在疫情期间所做的贡献还是很大,技术还是好的。

发表于 2021-4-14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能证明红包事实的应该就是那段语音了,楼主应该尽快备份并传上来,有些问题应该能弄明白。

发表于 2021-4-14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100元确实不太可能是红包,一是金额太少,这年头100块钱送得出手么,二是也没人是傻子,哪个敢用微信收红包留证据。发帖的也没把最关键的那37秒语音放出来,确实证据不足。对医院的回复还是表示个肯定,还是认真调查处理了的嘛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广安市人民医院对我投诉内容的回复,一方面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持续关注顶贴与支持,让人民医院开始重视我们的投诉了。另一方面又感到很失落,人民医院居然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给予的回复。
    对于回复的内容,其实即在意料之中,又出乎了我的意料之外。
    从3月18日到人民医院医务科投诉开始,我们在3月31日、4月12日、4月13日上午,我们实实在在“沟通”了4次。在这四次的沟通中均是我们主动到市人民医院医务科沟通,沟通细节我就不强调了(全程不准我们录音录像,确在市人民医院有录音录像的会议室沟通)。
    我们于3月18日投诉了大约6项内容,我在这里简单复述一下:1.手术医生(主任)责任心不够,住院期间从未见其查房,在我老婆已经进入手术室准备打麻药的时候才来研究病情、报告,确定手术方案。2.在没确定导管里面是什么,就判定是乳头状瘤,就动手术是否复合规定(这里强调一下,我们在住院期间曾多次提醒主治医生,重庆西南医院医生做了彩超之后,还要求进一步检查,确定导管里面是什么才能够确定是否手术,但并未引起人民医院主治医生重视)。3.手术做完,已经确定里面是积乳,医生应该考虑到感染,且手术切除了1/3乳腺,伤口也属于深部伤口,为什么手术后没有安装引流管(条)引流,防止积液感染病变。4.当我们发现伤口里面脓肿的时候,为什么贵院医生不让我们走正规程序缴费治疗,一直私下处理,且引导我们去诊所输液治疗(医生是在害怕还是在逃避什么,或者是想推卸什么责任,相信贵院比我们更清楚)。5.在不打麻药的情况下,用钳子暴力挫开伤口,用手进去掏,用力挤压伤口,“清理脓液”是否复合外科手术规定(特别是3月15日,我老婆被该科室主任带到没有手术条件的门诊换药室,在未麻醉的情况下,用钳子暴力挫开手术伤口,扩大伤口,并将钳子伸进伤口,将里面已经长好的肉挫开,之后将手从伤口伸进去用力掏,用力挤,这样“排除脓液”30分钟左右,当时我老婆在门诊换药室痛的大喊大叫,血、脓液打湿了大半床位,当时多位门诊护士闻声进来查看情况,门外有一大群病人及家属围观,这样“处理”之后,我老婆当时痛得不能走路,在那里坐了30分钟左右才自行离开,试问人民医院这是正确处理方式么)。6.医生收红包的问题。
    在这四次沟通中,前前后后一个月,该调查的早该调查完毕了,但我们患者一次结果都没有得到,4月12日我还一度到人民医院领导(副院长)办公室索要对于我们投诉内容的调查处理结果,但是人民医院的高傲让我们高攀不起,我们没有资格得到他们的内部调查处理结果。但是今天很荣幸收到了一条红包的“调查处理结果”。
    既然红包问题已经有了回复,针对该问题我还是有几处疑虑,请广大网友帮我分析分析:1.我们到人民医院处理伤口不下10次,仅少数2-3次在下班时候过来,如果医生让我们缴费,作为患者我们敢不敢不交费,并且人民医院的急诊收费也不是摆设吧;2.前面几次沟通,贵院为什么没有向我们解释一下,这是为我们患者考虑的,是帮我们“代缴费用”的“好人好事”,(确定不是以“治疗费”名义索取个人所得),且什么时候“代缴”的是不是应该告知一下我们出钱的患者。3.到昨天晚上,刘医生微信上才告知,“他早已通过我老婆的门诊号缴上去了”,请问什么时候的事,3月2号收的红包,3月18号我们投诉之前还是之后?。4.3月18日我们到卫健委投诉之后,卫健委对于我们的电话回复是红包情况属实。对于以上几点,我们相信贵院“录音录像会议室、刘医生微信聊天记录”不难查证吧,相信广大网友也能够分辨是非对错。
    再就是在提醒一下,请贵院的刘医生不要在微信上发一些诋毁、低俗不当的言论,影响我及家人的心情,谢谢!
    最后,我在重申一下我4月12日的要求,我们作为受害者,作为投诉者,请贵院重视我们的投诉内容,对于我们的投诉内容,请逐条给予我们患者一一回复,这是我及家人一直想要的。这也是贵院病人投诉流程要求的,不是么。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如夏花该灿烂 发表于 2021-4-14 17:38
新冠肺炎疫情还没有结束,就忘得这么快了!市医院在疫情期间所做的贡献还是很大,技术还是好的。

不否认疫情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医务工作者,但患者也不能因为他们的贡献,放弃自身权益,请你持续关注与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吹风风儿 发表于 2021-4-14 17:56
现在能证明红包事实的应该就是那段语音了,楼主应该尽快备份并传上来,有些问题应该能弄明白。

那段语音我前面回复了,是刘医生在“关心”我们患者。在人民医院处理伤口10余次,包括3月15日他们主任在门诊换药室处理的那一次,刘医生只收了我们100元的治疗费,且昨天晚上才给我们微信说  已通过我老婆的门诊号上交了,至于是3月18日我们投诉前,还是投诉后上交的就不得而知了。这个只有人民医院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21-4-14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色木头 发表于 2021-4-14 18:08
100元确实不太可能是红包,一是金额太少,这年头100块钱送得出手么,二是也没人是傻子,哪个敢用微信收红包 ...

那段语音我前面回复了,是刘医生在“关心”我们患者。在人民医院处理伤口10余次,包括3月15日他们主任在门诊换药室处理的那一次,刘医生只收了我们100元的治疗费,且昨天晚上才给我们微信说  已通过我老婆的门诊号上交了,至于是3月18日我们投诉前,还是投诉后上交的就不得而知了。这个只有人民医院知道。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4 19:39
经治医生是科主任李凡,外科副主任医师,美容主诊医师,侧重于甲状腺、乳腺疾病的诊治,尤擅长烧伤整形美容手术、激光治疗。违规在广安宏州医院入股经商至今还没查处,广安市纪委监察委立案查处吧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4-14 19:40
经治医生是科主任李凡,外科副主任医师,美容主诊医师,侧重于甲状腺、乳腺疾病的诊治,尤擅长烧伤整形美容手术、激光治疗。违规在广安宏州医院入股经商至今还没查处,广安市纪委监察委立案查处吧

发表于 2021-4-14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的回复是在打自己的脸!(截图论证)




不攻自破.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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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1-4-14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624465350 发表于 2021-4-14 19:17
那段语音我前面回复了,是刘医生在“关心”我们患者。在人民医院处理伤口10余次,包括3月15日他们主任在 ...

       就因为这100元,你发主帖称是刘医生收的红包,并截图示以证据,还特别说明“由于后来病情加重,他也不好意思要,你们也不会再给了”!现在你又反转说是收的治疗费,你自己看看,有多少网友在关心、声援你,有多少网友为了你的“正义”不惜“冒险”为了你呐喊?
红包解释.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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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吹风风儿 发表于 2021-4-14 17:56
现在能证明红包事实的应该就是那段语音了,楼主应该尽快备份并传上来,有些问题应该能弄明白。

是的,为什么贴主不敢发出来?

2022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0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1-4-14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智勇传媒 发表于 2021-4-13 21:39
收钱前那37秒语音,也许是这件事情的关键的“秘钥”,楼主怎么不公布出来呀?

那你为什么要说是红包误导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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