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教育局这个用人单位不给我职工履行法定义务手续,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都拒绝办理,这不是法盲用人单位是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其我张云清仍然存在是四川省夹江县教育局的职工,这是肯定的法律规定,是对我的证明。就因夹江县教育局所谓的解除或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其从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任何法定手续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其中,教育局长期拖欠我28个月的法定工资报酬从未支付,直到现在未支付。其中,夹江县教育局从未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项履行过代缴社保基金费一分钱,且还贪吃了我的社会保险基金费,这是肯定的,就因夹江县教育局已经代扣了,劳动合同的第六项有明确约定,甲方:夹江县教育局(用人单位)应按照乙方工资里面去每月代扣代缴社保基金费的履行义务等等(大意)。从这项合同的约定就证明了是客观事实。所以,夹江县教育局这个用人单位其从未去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上交过我职工的社保基金费一分钱,包括一切费用都未上交过,包括一切手续都从未履行过。所以,夹江县教育局从未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我履行义务去登记办理社保基金缴费,且还贪吃了我的社会保险基金费,这是肯定的事实,就因为他夹江县教育局代扣了其未上交。所以审理本案件的法官们都在违法,都在偏袒被告,都在玩文字游戏,都在曲解法律发条等等,都不遵守宪法,都不依照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人应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依法判决被告夹江县教育局这个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就上述手续的办理和支付长期拖欠的工资报酬等等。所以,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其就是强制性的规定,其和时效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宪法有规定的,下位法有规定的不得和宪法有规定的相抵触。宪法第五条规定说的很清楚。一切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不得和宪法有规定的相抵触。立法法都有说过了。夹江县教育局就是一个法盲用人单位!所谓的已经解除了我和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其没有任何一份合法的证据,意味着他所在法院举证的其都是些不适格的材料。同时审理本案件的法官们都在作枉法裁判来驳回我是肯定的问题。大家都已经看到了我的以上主题贴内容。我说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可验证的。我诉夹江县教育局这个用人单位的裁判文书都有二三十本了,都可以公开的文本,只要你需要查看。这就是最真实的冤假错案,就因法官适应的是权力来驳回我的,且并不是依据法律适用的条款来驳回我的,法官所谓的条款驳回其和本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被告从未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办理任何手续,并长期拖欠我工资,并贪吃我社保基金费。所以法官就枉法裁判这是肯定的问题。我再次说,我仍然存在这样的表述,我确实是夹江县教育局的职工,被告夹江县教育局从未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办理过任何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来,从未支付长期拖欠我的28个月法定工资,这就是理由和法律的依据。
我是张云清(原告)
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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