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崇州市文井江镇永裕半山林语康养中心的物业租用业主,近期惊闻崇州综合执法局、崇州市规划局、文井江镇人民政府要对永裕半山林语酒店(康养中心)进行拆除。在听闻消息的第一时间我们向崇州市综合执法局、崇州市规划局、文井江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情况说明也拨打了市长热线,如今得到回复都是千篇一律的敷衍。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将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广大网友进行如下说明希望能有正义感的领导为我们做主: 一、我们全体康养业主从2015年起奔着鸡冠山超高的含氧量以及凉爽的气候很适合康养。在考察了当初政府和成都永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后陆续和永裕酒店公司签订了物业使用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物业使用费。对租赁的康养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完后全部入住康养(其中有大部分人员是卖掉了家里的房子交的物业使用费)。 二、该处物业建成时间已达7年之久,我们康养人员入住后确实感受到了身体的细微变化,特别是有心肺和支气管方面疾病的人员感受比较深刻。家里的老人也形成到鸡冠山来康养长住的习惯,深刻感受到了政府发展老年服务事业所带来的好处。 三、我们全体200多户康养人员的入住带动了当地农产品销售、旅游产业和务工收入。对当地的经济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四、该康养中心系512地震后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民间资金进行的建设,有当地政府和业主方(永裕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和各种批文资料,该康养中心共投入民间资金1亿元左右。如果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评估贸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拆除将造成社会资金的流失和影响200多户业主的切身利益,人为的造成政府与群众关系的对立,制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公然违背了2008年512地震后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是降低政府公信力的行为。 五、我们感到疑惑的是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建设的康养中心为什么突然之间就被要求拆除。永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响应崇州市和鸡冠山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灾后重建的号召,在崇州市鸡冠山乡薤子村投资建设四星级乡村酒店——半山林语康养中心、受灾农户安置房、公共河边休闲长廊、乡村道路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投资兴建的四星级“半山林语康养中心”,是鸡冠山乡人民政府引入社会民间资金打造面向社会健康养老的居住养老工程,具有惠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公益事业。符合崇州市和鸡冠山乡人民政府编制的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六、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鸡冠山乡人民政府根据2008年“5.12”地震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编制的乡村建设规划和薤子村灾后重建规划,已经过逐级呈报至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作出的〈成国土资函〔2013〕343号批复〉为证。 七、成都永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响应鸡冠山乡人民政府和薤子村村民委员会招商引资、支援灾区、恢复灾后重建的号召,投资入驻鸡冠山乡薤子村,积极投资灾后重建,于2014年5月与薤子村村民委员会和鸡冠山乡人民政府三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和〈土地流转协议〉,鸡冠山乡人民政府作为鉴证方,分别在〈投资协议〉和〈土地流转协议〉上签盖鸡冠山乡人民政府印章。有〈投资协议〉和〈土地流转协议〉佐证,证明成都永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兴建四星级乡村酒店—半山林语康养中心,是取得了崇州市鸡冠山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许可。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成都永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投资协议〉和〈土地流转协议〉提交鸡冠山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该备案行为也充分证明了成都永裕酒店管理公司严格遵守并履行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法定义务。至于鸡冠山乡人民政府是否严格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报崇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那是鸡冠山乡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应将原本应由鸡冠山乡人民政府上报核发〈乡村建设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甩锅转嫁给成都永裕酒店管理公司,毫无事实理由、毫无法律依据的强行以成都永裕酒店管理公司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简单粗暴地违法认定成都永裕酒店管理公司投资修建的“半山林语酒店(康养中心)”是违法建设,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半山林语康养中心两百多户康养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八、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于2022年4月15日向成都永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崇执(规划)(2022)第102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预先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违法。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该条法律规定是针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而且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请注意法律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和违规在建物,而不是针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8年以上建成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处罚时效的规定,“永裕半山林语康养中心”自2014年经鸡冠山乡人民政府签章审批同意后开始建设,历时二年零八个月建成,期间没有任何一级政府、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指出过或发过文件认定该建设为违法建设。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15日才作出《崇执(规划)(2022)第102号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预先告知书,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崇执(规划)(2022)第102号〈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预先告知书〉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光辉形象,也严重违背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更是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半山林语康养中心全体两百多户康养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强烈要求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其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八点是我们永裕半山林语酒店康养业主的具体情况和切身体验,肯请广大网友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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