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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黑色12345678

[群众呼声] 周敏逃避执行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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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辉礼的团伙为非作歹,欺压人民,这是事实,现在向辉礼已经进去了,周敏你们这些坏蛋挣扎不了几天了,装抑郁症装神经病的无赖手段不可能次次都能有效,身正不怕影子歪,你们不干匪事,那还需要怕什么,现在还是好好规划一下在监狱里的漫长生涯吧,在里边老老实实改造,出来以后要做个好人,干尽坏事是要遭报应的。

发表于 2022-6-30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现在对腐败有一起就严查一起,不要试图逃避国法的严惩,周敏向辉礼等人的违法行为既然已经被国家查到了,就不要有侥幸心理,老实交待清楚事情,争取国家的宽大处理才是你们这些败类的唯一选择。

发表于 2022-6-3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强制执行

发表于 2022-6-30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高县法院都还没采取切实有效行动,还在敷衍,对于宜宾典型的拒执大案,却是这种办案态度

发表于 2022-6-30 22: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年前我们台湾商会有一个老板经人介绍想到宜宾投资一个项目,后来听到向辉礼动用所有宜宾警力去打压一个私人企业家,吓得赶忙打消这个念头!

发表于 2022-6-30 2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kele04 发表于 2022-6-30 17:35
向辉礼的团伙为非作歹,欺压人民,这是事实,现在向辉礼已经进去了,周敏你们这些坏蛋挣扎不了几天了,装抑 ...

这帮团伙,必遭天谴!

发表于 2022-6-30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敏的保护伞倒了,还有漏网之鱼在给周敏打掩护,真是可耻啊,国家三令五申除恶务尽,怎么到了宜宾就这么难。

发表于 2022-7-1 0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7-1 00: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7-1 08: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坏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发表于 2022-7-1 08: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生效判决文书用铁证证实周敏犯罪!6年多来有关部门是怎办理的,拒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后面的腐败保护伞是谁?

发表于 2022-7-1 09: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直到今年,法院内部还有人纵容周敏大肆转移巨额资金,保护伞余孽到底是谁?生效判决在高县法院和周敏面前成了一纸空文!

发表于 2022-7-1 10: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7-1 11: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伞已倒,周敏就不要再作无谓的挣扎了,老实交代,争取国家宽大处理

发表于 2022-7-1 12: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生效判决文书用铁证证实周敏犯罪!6年多来有关部门是怎办理的,拒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后面的腐败保护伞是谁?

发表于 2022-7-1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敏不坐牢,天理不容

发表于 2022-7-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严惩周敏等人,还高县一方安宁。

发表于 2022-7-1 13: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自诉也可追究拒执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发表于 2022-7-1 13: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7-1 14: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的天下,居然还有知法犯法的人,愚蠢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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