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明首先涉嫌构成的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其次才是别的罪,有铁证如山事实依据。应该增加这两条罪,移交检查院才正确。
一、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规定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严惩处法的情形是: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王康明符合第1、4两条,业主们向公安分局提供了很多铁证事实。
第5条,①已造成凉山州雷波县的老年业主甘新民,在现场维权受伤义愤填膺当场晕倒,身心受到摧残旧病复发,回老家住院,于2021年10月13日气绝身亡的严重后果。②已经有不少被骗老人因此精神失常(患上了忧郁症),还有被害人自杀(未遂)的。
二、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捏造、虚构事实,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开发商(王康明)采取捏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有,1、用不具有合同约定房产销售真实内容的仓储画线成车位格子铺为道具,冒充商铺签合同诈骗我们。2、二、三楼是用空中楼阁来诈骗我们。3、在业主们维权期间(2021年下半年开发商自己知道卖出来的房,有一半是诈骗业主们没有房源的空气房,为了掩盖罪行,赶紧把原来已经买给了业主们的仓储,一房分隔成两房,使原来的一户变成两户,改建后弄巧成拙恰好证明改建前有一半是虚拟的空气房,改建后成了一房多买。4、甚至14—1当时卖的就全是虚拟没有房源的空气房(也是于2021年补建了一栋楼14—1),但业主们签定合同买的是三期14栋,并非是14—1,用14—1冒充代替14栋是不合法的。5、《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章第十一条签订:“(一)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专户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眉山市人民政府,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四川青龙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账号为6070200421997430014。”开发商冒用眉山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和公信力,与业主们签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让我们对他卖的框架结、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商品房深信不疑,而把卖房款打到了监管账号上,这是诈骗得逞的要害。而实际是用每平方米价值不足千元的大宗仓储画线成车位,以每平方米8千至1.8万元,高于成本十多倍的价卖给我们。个别人还有买成每平方米2.8万元的。以此冒充框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商铺。
法律规定合同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点表现: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一)条就符合,王康明虚构监管单位:为眉山巿人民政府,冒用眉山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和公信力来行骗签订合同。
第(三)条:王康明没有实际履能力,用仓储为道具冒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商品房,用假合同卖无房源实体的空气房,就是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五)条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包括:1、先卖房后建房;2、用仓储为道具冒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商品房;3、签假合同卖无房源实体的空气房;4、卖只准出租不允许销售的自持房;5、一房变两房(一房多买)等方法骗取我们的买房款。都说明王是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开发商有律师团队,说明他们是知法懂法的。明知用仓储为道具冒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商品房;用假合同骗卖无房源的空气房是犯法的,而明知故犯。明知收的卖房款是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却千方百计把钱款转到国外,或河南、山东等全国各地去投资,创建他的子公司。如此明知故犯,充分证明开发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早有预谋策划好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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