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7日射洪法院首先审理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15天的时效问题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张德云3 005.jpg (950.94 KB, 下载次数: 0) 2022-11-18 09:21 上传
昨17日射洪法院审理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15天时效问题? 被告答辩:区政府2022年6月1日寄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次日签收,7月9日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法官说:请胡代国对被告答辩提出的这个问题拿出证据说明: 胡: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事实理由有如下三点: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告知书》属于针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告当事人起诉期限,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为一年,不受15天起诉期限的限制。 二是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末尾一句“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复议决定没有告知申请人具体向那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视为没有告知。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不受15天起诉期限的限制。 三是根据证据快递邮票及EMS查询资料证明: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6月1日寄出,6月2日达到原告的居住地安岳长河乡,因为原告夫妻住在成都女儿家,家中无人住。于是,投递员签收后再快递到成都,因原告不识字,6月3日收到由女儿签收。 2022年6月17日下午五点,原告委托人将包括原告在内的15人起诉状等资料交给片区邮政员文传毅,6月18日15:03送到安岳县邮政局。收信人地址:船山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信人:庭长。 6月19日(星期天)17点10分已签收,本人签收:法院门卫室。 21日该院退回,本代理人23日收到后,6月25日寄到射洪法院,后又被退回。因为涉及起诉区政府复议决定书,中院工作员也回答,喊代理人将案件资料寄中院。法官安排将15人的诉状改成一人一案的资料。 正准备邮寄中院的时候,射洪法院工作人员再次电话告诉,邮寄射洪法院立案庭。 于是,7月9日将15案的诉状,第二次寄给射洪法院。 根据上述邮寄单及EMS查询资料等多项客观事实证明,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15天,更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被告的答辩主张应当驳回。 附图片4张:15人起诉状、邮政快递单、EMS查询单、顺风快递单 代理人胡代国手机号1598421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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