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争议:退养老金的告知书是否属针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射洪法院审理记实三
被告辩称:要求张X等人退还所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
原告代理人反驳说:《告知书》属于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等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被告上述的观点。事实理由如下: 2013年,被申请人挂着招牌、打着广告,安排中间人,寻找参保人员,公开向社会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人等安岳县农民,听中间人说,他们有买保险的指标名额,只要交钱,就可以买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人想到是国家机关公开卖保险,相信该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没有问题。于是,申请人等八方借钱,交给中间人74000元,同时,交给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2014年1月27日,交钱后,社保局开出“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票面金额为38362元(见证据1)并发给参保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证”(见证据2)。从2014年2月1日开始,被申请人就发给申请人养老保险金。申请人常常做美梦,感谢党和国家政策好。没有想到的是,美梦突然变成噩梦。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21年11月30日 被申请人突然发出《告知书》(见证据3)。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通过核查,发现你以虚假身份参保并领取养老金,我局已经暂停发放你的养老保险待遇.....请你于2021年1月15日前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共计 元至我局账户.....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将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该《告知书》没有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司法救济途径。而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仍然辩称涉案《告知书》合法,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了推动法治建设,帮助原告,请求媒体和网友解答这个问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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