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职工医保费由个人和单位按比例缴纳,分为门诊费和住院费,住院费实行统筹,门诊费计入个人帐户。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依据以上规定,医保费并非医保局的资金,医保局仅有保管统筹住院费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无权对个人帐户上的门诊费进行统筹再分配。常言道,看牛的娃娃不能把牛卖了。医保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违法行政乱作为。如此胆大妄为,实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侵犯医保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仅挂在嘴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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