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仍然在走程序 余世根:您好! 您致信州长信箱反映的信访事项经阿坝州检察院核查,针对您的信访事项,2022年以来,本院已经对您进行过多次答复,仅该领导信箱,今年就对你进行过5次信访答复。现本院再次对您进行答复: 1.您信访反映余世勇系被他人谋杀,相关部门已有明确结论。 (1)阿坝州公安局于2016年、2018年两次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均无证据证明余世勇死亡系被他人谋杀。2018年壤塘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2016年、2017年、2018年对您进行过书面、当面或电话答复。 (2)2019年壤塘县检察院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2020年11月、2021年10月该院两次到遂宁市向您释法说理,2022年1月12日,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评议,余世勇死亡一案属一般交通事故不属于刑事案件,并对您提出的问题释法说理。 2.您反映的举报线索,2019年4月30日州纪委收到省纪委转来的川纪监九函〔2019〕32号《关于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监督检查室转来的反映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线索》,经州纪委调查认定“余世勇死亡系一般单车交通事故造成,不存在有案不立、有犯不抓的问题。原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改制时资产为负1013.95万元,改制实行零转让,改制程序合法,没有发现私分国有资产的情形”,州纪委于2019年7月11日到遂宁市在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对您进行过答复。 综上,依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作出结论的,当事人继续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本院对您的信访事由不予受理。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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