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也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负有保障国有资产的重要职责。 2012年以来,我多次向州委书记、州长信箱和有关部门反映九寨运业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和企业相互勾结,以改制之名,大肆瓜分国有资产,报复杀害举报人员,至今有关部门均以所谓的程序为借口,拒绝实质说理,以程序代替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集中体现和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法律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要求阿坝州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九寨运业改制杀人案全面公开调查,公布案件真相,依法公开说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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