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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自然而然333

[群众呼声] 俩退伍军人漫漫举报维权路之地方保护主义[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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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9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事胜于雄辩!!!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更,不能向不法低头!!!

 楼主| 发表于 2024-5-10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俩退伍军人举报维权之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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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0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组织纠缠”?权大于法???法大于权???

 楼主| 发表于 2024-5-1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240511092245.jpg

 楼主| 发表于 2024-5-1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5-1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恶终有报,天道有轮回。
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楼主| 发表于 2024-5-13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在任性妄为?!贱踏党纪国法之威严!?

 楼主| 发表于 2024-5-1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树坏在根!!!人坏在心!!!

 楼主| 发表于 2024-5-15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肃认真清理门户!!!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楼主| 发表于 2024-5-16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5-16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无下线!!!???

 楼主| 发表于 2024-5-16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躺平!!?你奈我何!!?

 楼主| 发表于 2024-5-18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摆烂”什么叫“无赖”怎么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24-5-18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睁着眼睛说瞎话;有人睁着眼睛装睡;还有人睁一支眼闭一支眼!!!

 楼主| 发表于 2024-5-19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楼主| 发表于 2024-5-20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5-20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5-2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5-2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5-2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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