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6157|评论: 232

[群众呼声] 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纠正21年冤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8-28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纠正21年冤案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叫张煜,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公民身份证512927*******481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为子张雍申诉。


      因“张雍涉嫌强奸一案”,2021年7月仪陇县人民法院受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同年7月30日在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了听证会。


      由听证显示,全案172页案卷笔录共同证实:仪陇县人民法院(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南充市人民法院(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的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合法证据证明;定案证据是伪造的;所谓被害人是张冠李戴的设计的,没有合法的被害人,全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宣告被告无罪。      


      全案没有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捺手印的一份报案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辩认笔录、一份勘查笔录!这些笔录都是由她人、她名签字捺印。(法院认定本案被害人叫“刘琴”,全案所有笔录由“汤晓莉、刘羽”签名捺印,而“刘琴户口表中无曾用名“汤晓莉、刘羽”的名字,证实全案笔录是她人所为)。因此定案证据间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力,纯属嫁接陷害。证实本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裁定违法。为此,已申诉21年。诉状叠起来超过七人高,邮寄凭证数千张,网上申诉超过六亿人关注点评,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当事人的权益。


      全案没有被告人张雍的一份供认强奸事实的供认笔录!


全案没有一份证据、一句话、一个字能证明被告张雍犯强奸罪的事实!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南充市人民法院上诉庭审中和再审庭审中缺席,哪有一审检察院可以包办代替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一诉到底的?证据请见《判决书》、《裁定书》第1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诉讼监督程序违法。对一审检察院“隐瞒案件中三大证据”,即:隐瞒报案笔录,隐瞒证人过笔录,隐瞒勘查照片七张。这些违法事实未得到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和纠正,这是造成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依据本案172页案卷笔录的事实、证据显示:被告人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小姐收下100钱元之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依法,应当适用《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拘留罚款;不应当适用《刑法》打击,判刑坐牢。法院将小姐收下100元钱的嫖娼当成了强奸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是伪造的,缺乏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由听证显示:全案所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雍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纠正。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7条之2、3项的规定,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在三个月内举行听证。可是,听证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二年有余,既未开庭,也未审理,又未出具《裁定书》,意味着案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证明案件被搁置或被拖延,或者因地方影响,或因外部干扰,或因人情关系,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法发(2023)13号通知书和《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本案确实存在错误,申请市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再审。请求监督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望书面答复,谢谢!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张煜


      电  话13228257938         


       2023年8月28日


       附:2021年7月26日仪陇县人民法院1324号《传票》。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249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冬眠熊 发表于 2023-8-29 16:00
以前看着这老两口天天在论坛上喊冤还觉得好笑,现在只觉得悲哀,毕竟他们也不是当事人,只是相信自己的娃儿 ...

一但申请法院履职时,就有跳得快的人,心虚了!是顾用者?还是直接人?早知如此提心吊胆,何必当初!正义万岁!

 楼主| 发表于 2023-10-9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造成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原因,是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在这个过程中,被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一路绿灯予以通行,相互之间想方设法为瑕疵打掩护,直至最后判决生效。公检法几家皆大欢喜,功劳簿上又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真正的公平正义却在冷眼旁观中被严重伤害。
     司法机关缺的并不是制度——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对办案流程都有严格的刚性约束。真正缺乏的是制度的落实,是责任的追究,办案人员从心底对公平正义、对人民群众权益的漠视。在办案过程中,哪怕有一名办案人员能够站出来,这个案件或许不会成为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4-4-25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4-4-2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24-4-26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

 楼主| 发表于 2023-8-2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IMG_20230826_123649.jpg
发表于 2023-8-29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不好评论 ,好难说得清,,,

发表于 2023-8-29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新视角 发表于 2023-8-29 15:52
这种事情,,,不好评论 ,好难说得清,,,

中院法官很坏,我的案件被枉法裁判3次

发表于 2023-8-29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看着这老两口天天在论坛上喊冤还觉得好笑,现在只觉得悲哀,毕竟他们也不是当事人,只是相信自己的娃儿、相信他的一面之词,觉得全世界都在陷害他娃儿。竟然有这么大的冤屈,为啥当事人从来不出面亲自发声,非要让自己上了岁数的父母出来代子鸣冤?说不定就是因为这个娃儿的“好面子”,不肯承认事实,才让他父母觉得娃儿受了天大的委屈,才一直上访、企图翻案,只能说,无论事实到底如何,这个从不露面的当事人肯定不是什么好东西,竟然逼着自己年迈的父母为他的事到处奔走,实乃不孝

发表于 2023-8-29 17: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会结束后“是是非非”的确需要一个结论,迟迟未能作出“决定”的确不应该!

发表于 2023-8-30 00: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看,个人认为你现在不要太过着急。法院开了听证会,据你所说是已经所有证据都证明了你的申诉事实,而法院听证会后两年多了还未作出决定,即可说明法院通过听证会已经发现了什么“东东”,或许不是法院可以自己决定,而是应该由法院与相关部门“…..”…….由他们决定了,再由法院来处理。坚持就是胜利,祝福你申冤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23-8-31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发表于 2023-9-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lsq12369 发表于 2023-8-29 22:19
一但申请法院履职时,就有跳得快的人,心虚了!是顾用者?还是直接人?早知如此提心吊胆,何必当初!正义 ...

看来果然是老年人了,我的回复通篇都是在说你们儿子不一定没得问题,然后就反咬我一口心虚看来心虚的是你们哦

 楼主| 发表于 2023-9-1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听证显示被告不构成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3-9-1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3-9-3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发表于 2023-9-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情况

发表于 2023-9-4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3-9-6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法发(2023)13号通知书和《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本案确实存在错误,申请市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再审。请求监督启动再审程序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3-9-6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法发(2023)13号通知书和《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本案确实存在错误,申请市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再审。请求监督启动再审程序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3-9-7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3-9-9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