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纠正21年冤案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叫张煜,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公民身份证512927*******481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为子张雍申诉。
因“张雍涉嫌强奸一案”,2021年7月仪陇县人民法院受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同年7月30日在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了听证会。
由听证显示,全案172页案卷笔录共同证实:仪陇县人民法院(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南充市人民法院(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的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合法证据证明;定案证据是伪造的;所谓被害人是张冠李戴的设计的,没有合法的被害人,全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宣告被告无罪。
全案没有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签字捺手印的一份报案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辩认笔录、一份勘查笔录!这些笔录都是由她人、她名签字捺印。(法院认定本案被害人叫“刘琴”,全案所有笔录由“汤晓莉、刘羽”签名捺印,而“刘琴户口表中无曾用名“汤晓莉、刘羽”的名字,证实全案笔录是她人所为)。因此定案证据间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力,纯属嫁接陷害。证实本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裁定违法。为此,已申诉21年。诉状叠起来超过七人高,邮寄凭证数千张,网上申诉超过六亿人关注点评,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当事人的权益。
全案没有被告人张雍的一份供认强奸事实的供认笔录!
全案没有一份证据、一句话、一个字能证明被告张雍犯强奸罪的事实!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南充市人民法院上诉庭审中和再审庭审中缺席,哪有一审检察院可以包办代替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一诉到底的?证据请见《判决书》、《裁定书》第1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诉讼监督程序违法。对一审检察院“隐瞒案件中三大证据”,即:隐瞒报案笔录,隐瞒证人过笔录,隐瞒勘查照片七张。这些违法事实未得到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和纠正,这是造成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依据本案172页案卷笔录的事实、证据显示:被告人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小姐收下100钱元之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依法,应当适用《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拘留罚款;不应当适用《刑法》打击,判刑坐牢。法院将小姐收下100元钱的嫖娼当成了强奸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是伪造的,缺乏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由听证显示:全案所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雍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纠正。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7条之2、3项的规定,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在三个月内举行听证。可是,听证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二年有余,既未开庭,也未审理,又未出具《裁定书》,意味着案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证明案件被搁置或被拖延,或者因地方影响,或因外部干扰,或因人情关系,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法发(2023)13号通知书和《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本案确实存在错误,申请市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再审。请求监督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望书面答复,谢谢!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张煜
电 话13228257938
2023年8月28日
附:2021年7月26日仪陇县人民法院1324号《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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