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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sq12369

[群众呼声] 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纠正21年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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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申请司法监督启动再审程序重审的申请书    

         申请人张煜,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公民身份证号512927195206164814。根据《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受子张雍委托,为子申诉。

          在2021年7月30日,仪陇县法院受南充市中院的委托对“张雍涉嫌强奸案”在仪陇县法院举行了听证会,现已二年余,既审理,也未依法作出答复。由听证显示,在案卷中存在根本性的严重了错误,这些错误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

          一、所谓受害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在案卷19页显示:有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该户口表载名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拦中没有“汤晓莉、刘羽”的名字,缺乏证据证明公安记录的受害人“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

         在全案所有证据显示,所谓受害人在案卷第1页至16页有询问笔录2份,112页辩认笔录1份、114页提取笔录1份,分别签名“汤晓莉、刘羽”,没有“刘琴”的签名捺印,由此证实:“刘琴”在全案中无一份签名捺印的笔录,而“汤晓莉、刘羽”无户口证明,主要定案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

          二、在案卷第1页至6页是所谓受害人的第1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汤晓莉”,签名人“汤晓莉”。在这份笔录中前部都盖了手印,唯独签名处未盖手印。证实签名人觉得公安记录不真实,于是就不敢再捺手印了。 

           三、在案卷第7页至16页是所谓受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叫“刘羽”,询问笔录前后与询问人、签名盖章人不一致。在第9页有添加篡改的痕迹。在这份笔录中凡是有改动过的地方都盖有手印,唯独添加篡改的这一处未盖手印,质疑是公安办案人事后添加篡改的。在案卷第15页公安记录道:我户口上名字叫刘琴,在仪陇叫刘羽,还有一个名字叫汤晓莉。那么,公安已查明被询问真实名字叫“刘琴”,为什么不让被询问人签真名“刘琴”?反而在这份笔录中签了两个假名?质疑先前的被询问人,由于笔录记录失真,不敢签名,再找人代替签名。其行为令人费解!依法,这两份询问笔录都不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不应当进入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定罪处刑。

            四、隐瞒证据。1、隐瞒过检笔录。在询问笔录第14页显示:回去后,我就发现第一个(张雍)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100元钱及提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我就又哭了,我就向马鞍报了强奸案。证明所谓受害人有一份报案笔录,可是在案卷中找不到这份报案笔录,被隐瞒了。

         2、隐瞒勘查照片七张。案卷第111页显示,有勘查照片七张,被隐瞒了。

         3、隐瞒了过检笔录。在全案中,依法,所谓受害人、嫌疑人、证人(被讯问人)在过检时,都应当有检察机关的过检笔录,可是全案中这些笔录都被隐瞒了。  

          五、公安办案人收集猜测性、推测性的证据。在案卷第64页中显示,证人许期川证实自己还没有点燃蜡烛,天浴洗脚房内早已停电,一片漆黑,证人在黑灯瞎火中提供的“张雍把钱一抖”,“示意证人许期川吼威胁的话”,“这女子还是不愿意”等等证言。请问:证人在黑暗中何以能看清张雍把钱一抖?这女子还是不同意的面部表情?又何以能证实证人看清了张雍示意的面部表情?

          六、“四人拉”是一个孤证。在案卷第1页显示:“被四个娃儿拉到天浴足道的”。请问这四个娃儿中,即本案中李兴国、曹鹏、许期川、张雍。他们中有谁在案卷中供认过自己“拉”过所谓受害人小姐的?供认自己拉小姐的证供笔录呢?四人“拉”无疑是孤证。              

          七、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在案卷53页和79页中,许期川、李兴国在案卷中提供的“哪个又去”、“哪个要去就去哟”,南充市中级法院纳光荣篡改成了“哪个又上”,改变了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但没有相印的证人、证言印证支持。张雍没有说过这个话,近在咫尺的小姐没有听见这个话,在案卷中均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支持。这是单方面的言词证据。

      在案卷第9页小姐说:“收下100元钱少吃些亏”。她提供这一证据时,当时许期川、李兴国、张雍均在場。在本案中,对这个话张雍没有听见,也没有供述笔录,也没有在场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相印证的笔录印证、支持,亦属于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可南充市中院纳光荣篡改、变造成了“胁迫收下100元钱”,改变了案件的性质、情节。

        由全案案卷笔录显示:张雍以100元钱为媒介嫖娼,小姐收下100元钱,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在性过程中,没有反抗,没有胁迫,没有呼救,配合默契,属于未婚男女之间的自愿行为,依法属于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

          可当时的司法机关,为了把案件做大做强,把张雍也强拉硬拽到“二人不给钱”的强奸案中,做成了“三人輪奸团伙案”,张雍受到了冤枉,而蓄意办案人员升官晋级,邀功领偿!当时,按照法律规定,仪陇县公安局不应以“强奸罪”向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在一个重大强奸案中,所谓受害人竟然没有一份签字捺印的笔录!全案中没有一份证据、一句话、一个字证实张雍涉嫌强奸的事实,因此,听证已二年余,申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正判决,还被告的公道!彰显国家的公正。谢谢!

             申请人:张煜、张雍

             电话13228257938

                         2023年9月11日

 楼主| 发表于 2023-9-12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建的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利用这个平台彻底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23-9-13 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3-9-14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3-9-16 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3-9-17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南充市人民法院上诉庭审中和再审庭审中缺席,哪有一审检察院可以包办代替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一诉到底的?证据请见《判决书》、《裁定书》第1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诉讼监督程序违法。对一审检察院“隐瞒案件中三大证据”,即:隐瞒报案笔录,隐瞒证人过笔录,隐瞒勘查照片七张。这些违法事实未得到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和纠正,这是造成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发表于 2023-9-19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lsq12369 发表于 2023-9-12 12:51
听证是对顽章固的清理,对积案创造有利条件,拓宽化解渠道,就案办案,减少诉讼程序空 转,彻底解决问题搭 ...

顶!

 楼主| 发表于 2023-9-20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3-9-22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意图就是要达到张雍构成犯罪的目的,为了维持自己的主观归罪意图,所以在以后的侦查取证中,就千方百计按照这个目标进行,诱供也好,篡改笔录也好,自然随心所欲。这就不难想象,在这种心态下收集的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到底有多少真实性可言?这样的证据能作为认定事实吗?对这些违法证据不但视而见、听而不闻。而且还隐瞒证人过检笔录,隐瞒所谓受害人的报案笔录,隐瞒勘查照片七张。用违法证据诉讼。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把侦查人员篡改证据的事实,作为“瑕疵”,篡改、添加询问笔录,不是简单的“瑕疵”,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对国家的犯罪!时人民的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3-9-23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3-9-25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对刑事案件证据要求非常严格,本案的报案笔录(案卷中没有报案笔录,被隐瞒),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和勘查笔录均没事所谓受害人签署真名、捺印。刘某是否是受害人或报案人难以确定,加之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有罪的目的出发,诱供侦查和篡改笔,这些问题并非一般“瑕疵”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了。法院对这些严重违法问题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在裁判书便称:关于受害人刘某的两次询问笔未签署真名的问题,刘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陈述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既然刘某都陈述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你公安机关还继续在提取笔录,辩认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假名“汤晓莉、刘羽”。法院能任凭公安怎么写就怎么认定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9-25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对刑事案件证据要求非常严格,本案的报案笔录(案卷中没有报案笔录,被隐瞒),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和勘查笔录均没事所谓受害人签署真名、捺印。刘某是否是受害人或报案人难以确定,加之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有罪的目的出发,诱供侦查和篡改笔,这些问题并非一般“瑕疵”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了。法院对这些严重违法问题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在裁判书便称:关于受害人刘某的两次询问笔未签署真名的问题,刘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陈述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既然刘某都陈述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你公安机关还继续在提取笔录,辩认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假名“汤晓莉、刘羽”。法院能任凭公安怎么写就怎么认定吗?

发表于 2023-10-1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楼主| 发表于 2023-10-4 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阳光的播散者,
可有些是矛盾的制造者,法官代表公平公正,最难防的是套路。

 楼主| 发表于 2023-10-9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3-10-9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造成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原因,是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在这个过程中,被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一路绿灯予以通行,相互之间想方设法为瑕疵打掩护,直至最后判决生效。公检法几家皆大欢喜,功劳簿上又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真正的公平正义却在冷眼旁观中被严重伤害。
     司法机关缺的并不是制度——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对办案流程都有严格的刚性约束。真正缺乏的是制度的落实,是责任的追究,办案人员从心底对公平正义、对人民群众权益的漠视。在办案过程中,哪怕有一名办案人员能够站出来,这个案件或许不会成为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23-10-9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1 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2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殷切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回到规范、公正司法的轨道,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重现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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