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司法监督启动再审程序重审的申请书
申请人张煜,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公民身份证号512927195206164814。根据《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受子张雍委托,为子申诉。
在2021年7月30日,仪陇县法院受南充市中院的委托对“张雍涉嫌强奸案”在仪陇县法院举行了听证会,现已二年余,既审理,也未依法作出答复。由听证显示,在案卷中存在根本性的严重了错误,这些错误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
一、所谓受害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在案卷19页显示:有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该户口表载名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拦中没有“汤晓莉、刘羽”的名字,缺乏证据证明公安记录的受害人“刘琴”就是“汤晓莉、刘羽”。
在全案所有证据显示,所谓受害人在案卷第1页至16页有询问笔录2份,112页辩认笔录1份、114页提取笔录1份,分别签名“汤晓莉、刘羽”,没有“刘琴”的签名捺印,由此证实:“刘琴”在全案中无一份签名捺印的笔录,而“汤晓莉、刘羽”无户口证明,主要定案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
二、在案卷第1页至6页是所谓受害人的第1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汤晓莉”,签名人“汤晓莉”。在这份笔录中前部都盖了手印,唯独签名处未盖手印。证实签名人觉得公安记录不真实,于是就不敢再捺手印了。
三、在案卷第7页至16页是所谓受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叫“刘羽”,询问笔录前后与询问人、签名盖章人不一致。在第9页有添加篡改的痕迹。在这份笔录中凡是有改动过的地方都盖有手印,唯独添加篡改的这一处未盖手印,质疑是公安办案人事后添加篡改的。在案卷第15页公安记录道:我户口上名字叫刘琴,在仪陇叫刘羽,还有一个名字叫汤晓莉。那么,公安已查明被询问真实名字叫“刘琴”,为什么不让被询问人签真名“刘琴”?反而在这份笔录中签了两个假名?质疑先前的被询问人,由于笔录记录失真,不敢签名,再找人代替签名。其行为令人费解!依法,这两份询问笔录都不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不应当进入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定罪处刑。
四、隐瞒证据。1、隐瞒过检笔录。在询问笔录第14页显示:回去后,我就发现第一个(张雍)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100元钱及提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我就又哭了,我就向马鞍报了强奸案。证明所谓受害人有一份报案笔录,可是在案卷中找不到这份报案笔录,被隐瞒了。
2、隐瞒勘查照片七张。案卷第111页显示,有勘查照片七张,被隐瞒了。
3、隐瞒了过检笔录。在全案中,依法,所谓受害人、嫌疑人、证人(被讯问人)在过检时,都应当有检察机关的过检笔录,可是全案中这些笔录都被隐瞒了。
五、公安办案人收集猜测性、推测性的证据。在案卷第64页中显示,证人许期川证实自己还没有点燃蜡烛,天浴洗脚房内早已停电,一片漆黑,证人在黑灯瞎火中提供的“张雍把钱一抖”,“示意证人许期川吼威胁的话”,“这女子还是不愿意”等等证言。请问:证人在黑暗中何以能看清张雍把钱一抖?这女子还是不同意的面部表情?又何以能证实证人看清了张雍示意的面部表情?
六、“四人拉”是一个孤证。在案卷第1页显示:“被四个娃儿拉到天浴足道的”。请问这四个娃儿中,即本案中李兴国、曹鹏、许期川、张雍。他们中有谁在案卷中供认过自己“拉”过所谓受害人小姐的?供认自己拉小姐的证供笔录呢?四人“拉”无疑是孤证。
七、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在案卷53页和79页中,许期川、李兴国在案卷中提供的“哪个又去”、“哪个要去就去哟”,南充市中级法院纳光荣篡改成了“哪个又上”,改变了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但没有相印的证人、证言印证支持。张雍没有说过这个话,近在咫尺的小姐没有听见这个话,在案卷中均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支持。这是单方面的言词证据。
在案卷第9页小姐说:“收下100元钱少吃些亏”。她提供这一证据时,当时许期川、李兴国、张雍均在場。在本案中,对这个话张雍没有听见,也没有供述笔录,也没有在场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相印证的笔录印证、支持,亦属于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可南充市中院纳光荣篡改、变造成了“胁迫收下100元钱”,改变了案件的性质、情节。
由全案案卷笔录显示:张雍以100元钱为媒介嫖娼,小姐收下100元钱,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在性过程中,没有反抗,没有胁迫,没有呼救,配合默契,属于未婚男女之间的自愿行为,依法属于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
可当时的司法机关,为了把案件做大做强,把张雍也强拉硬拽到“二人不给钱”的强奸案中,做成了“三人輪奸团伙案”,张雍受到了冤枉,而蓄意办案人员升官晋级,邀功领偿!当时,按照法律规定,仪陇县公安局不应以“强奸罪”向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在一个重大强奸案中,所谓受害人竟然没有一份签字捺印的笔录!全案中没有一份证据、一句话、一个字证实张雍涉嫌强奸的事实,因此,听证已二年余,申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正判决,还被告的公道!彰显国家的公正。谢谢!
申请人:张煜、张雍
电话13228257938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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