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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虚构捏造政府文件、篡改文件精神,涉嫌包庇人事腐败犯罪犯罪[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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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9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原成都市新津县农机局依据原成都市人事局文件“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通过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考试、聘用的事业干部叶玉文,聘用我为干部前后,我的岗位均在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以下简称:新津农机公司,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我属于原新津县农机局管理的编制内事业干部);2000年被新津县农机局牵头成立的原新津县农机公司改革工作组非法按合同制工人下岗,2010年发现自己应属于编制内事业干部身份开始上访至今,责任主体新津农业农村局(原新津县农机局于2010年并入原新津县农业农村局)都以捏造“原新津农机公司属于企业”来认定我属于无编制企业干部!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在多次回复中承认我是依据“成都市人事局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文件参加考试,该文件中根本没有说企业可一同依据该文件推荐人员参加考试和聘用,并且原新津县农机公司一直都是原新津县人事局管理的单位,从来没有划归县劳动局管理过,其前身是原新津县农机服务站,明显是事业单位,虽然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的单位名称随改革开放变换过几次,但从单位工资管理体系说看,从1979年成立到2000年申请“破产或解体”均属于原新津县人事局管理!也没有任何政府文件同意或批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事改企”!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发(1995)99号《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我的社保与该文件精神相符,于1995年10月停缴,而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根本不理会该事实。由于原成都市人事局“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根本没有企业可依据该文件一同参与考试、聘用干部的内容,新津区农业农村局难以自圆其说,于是在“新农信(2023)29号、新农信(2023)35号《关于叶玉文信访问题的回复》”中,虚构捏造了“其中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企业是可以依照9号文件推荐人员参加考试并聘用为企业管理干部”(该句话中的“9号文件”指的就是“原成都市人事局成人计(1994)09号文件”,当我看到这句话时,专门问了新津区农业农村局信访科汪剑科长,他打电话问了副局长冯伟后转告我的),并创造出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单位体制,妄图混淆视听。因此新津区农业农村局虚构捏造政府文件内容,篡改原成都市人事局“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包庇人事腐败犯罪实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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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9 0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谢谢您的来信!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办高度重视,立即转办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叶玉文您不是农机局干部职工。您于1992年12月退役后一直在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上班。1996年12月您与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签定停薪留职协议外出经商、打工。2000年6月,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破产,破产决议通过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后报县农机局审批同意(《关于同意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申请破产的批复》(新津农机(2000)第39号),您本人也签字表示同意。2001年10月该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您按安置方案领取了安置费,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您的工作单位主体为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
         二、您是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招聘的干部。根据《关于继续做好从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 用干部的通知》(成人计(1994)09号)文件规定,您于1994年参加了考试,当年12月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根据你考试成绩,同意聘用你为该单位干部并报主管部门县农机局同意后报原县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批。1995年3月,县人事局向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县农机局下发了《关于批准吸收刘云新等二名同志为干部的通知》(新津人发(1995)20号),同意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聘用您为干部。
        三、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具备聘用干部的资格。关于您认为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不具备聘用干部的资格,您应该是县农机局聘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问题。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2)147号)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或从社会上录用。”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工人中吸收招聘干部,您即属于这种情形。
        四、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是企业性质。经调查核实,中共新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资料中未查到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为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且1992年4月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275023-X),2001年该公司根据新津县人民法院(2001)民破字第4-4号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等历史事实,我局认定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为企业,而非事业单位。
        五、您要求恢复事业单位干部身份、安排工作岗位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多次协调回复,并建议您走法律途径。2020年6月,您向蒲江县人民法院对区人社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事业干部身份,蒲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1行初24号裁定:驳回叶玉文对成都市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8月,您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终106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10月底,您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1196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1年,您以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终1065号行政裁定,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川成检行监【2021】99号决定不支持申请人叶玉文的申请。期间,区农业农村局多次与您协调解释、多次回复,您一直不同意调查处理意见,坚持认为是事业干部,坚持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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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9 18: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既然宣称:成都市人事局文件“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中有所谓的“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可以依据该文件推荐人员参加考试并聘用为企业管理干部”的内容,怎么不是原成都市人事局和原成都市劳动局联合发文?请新津区农业农村局解释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23-12-3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区农业农村局的回复牛头不对马嘴

 楼主| 发表于 2024-1-4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新津县农机公司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原新津县农机供应服务站,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原新津县物资局,1979年将原新津县物资局农机部分拆分出来,成立原新津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并转隶原新津县农机局。由于最初成立的原新津县农机公司干部都是原新津县物资局的干部,都属于行政工资级别,所以原新津县农机公司1979年到1986年的干部都实行的行政级别工资(详见附件),到1987年才由行政工资套改事业单位工资。现在却被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和新津区人社局明目张胆、指鹿为马地说成是“企业套改事业单位工资”,但至今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和新津区人社局都拿不出一份原新津县农机公司实行“企业”工资的《花名册》

 楼主| 发表于 2024-1-1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责任主体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和职能部门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发(1995)99号《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出具1995年10月原新津县停缴并移交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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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请责任主体新津农业农村局和职能部门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原新津县政府何时、依据什么国家政策同意或批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文件”!请责任主体新津农业农村局和职能部门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原新津县政府何时、依据什么国家政策同意或批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文件”!请责任主体新津农业农村局和职能部门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原新津县政府何时、依据什么国家政策同意或批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文件”!来支持其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24-2-2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办发(1995)99号文件的政策依据:川府发(1995)30号已经说得非常明确了,这次停缴并且移交包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综合以上文件证据,充分说明原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属于事业性质!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和新津区人社局篡改成都市人事局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捏造“参照事业管理企业”单位体制,包庇人事腐败窝案俨然已成事实! QQ截图20240121121837.png

 楼主| 发表于 2024-3-28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捏造“参照事业管理企业”国家单位体制,与腐败分子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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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4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具原新津县政府何时同意或批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依据什么国家政策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政府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24-6-27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在“新农信(2023)29号、新农信(2023)35号《关于叶玉文信访问题的回复》”中,虚构捏造“事业化管理企业”国家单位体制!在我国国家单位体制中只存在“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至事业单位即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央企、国企,根本没有所谓的“事业化管理企业”!

 楼主| 发表于 2024-7-1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在“新农信(2023)29号、新农信(2023)35号《关于叶玉文信访问题的回复》”中,虚构捏造“事业化管理企业”国家单位体制!故意不提事业单位的三种形式: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至)事业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24-7-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新津区农业农村局自相矛盾的解释:“二、您是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招聘的干部。根据《关于继续做好从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 用干部的通知》(成人计(1994)09号)文件规定,您于1994年参加了考试,当年12月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根据你考试成绩,同意聘用你为该单位干部并报主管部门县农机局同意后报原县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批。1995年3月,县人事局向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县农机局下发了《关于批准吸收刘云新等二名同志为干部的通知》(新津人发(1995)20号),同意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聘用您为干部。”  “四、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是企业性质。经调查核实,中共新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资料中未查到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为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且1992年4月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275023-X),2001年该公司根据新津县人民法院(2001)民破字第4-4号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等历史事实,我局认定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为企业,而非事业单位。”既然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宣称“原新津县农机公司是企业性质”,那么在1984、1985、1986年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的干部都是行政工资,并且,原新津县农机局还通知我参加依据原成都市人事局文件“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的考试,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只有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拿出所谓的“原新津县政府依据具体的国家政策同意或批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政府文件,并且改制时间要在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之间,因为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最后一次变动是1999年10月,到2000年10月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申请破产

 楼主| 发表于 2024-7-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既承认我按照成都市人事局“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文件参加考试并被聘用为干部,但为了包庇人事腐败,又虚构原新津县农机公司为企业。为了自圆其说,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在“新农信(2023)29号、新农信(2023)35号《关于叶玉文信访问题的回复》”中,虚构捏造“事业化管理企业”国家单位体制!

 楼主| 发表于 2024-7-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新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书面说明:所谓的“事业化管理企业”单位体制出自什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4-7-1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九四年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干部考试成绩表》可以看出,依据原成都市人事局“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文件,是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的,并非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所谓的“1994年其参加新津县人事局组织的招聘干部考试”;如果是原新津县人事局组织的考试,应该是原新津县人事局出具成绩表,而非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成绩表!新津区农业农村局罔顾事实、捏造事实、包庇犯罪实锤!

 楼主| 发表于 2024-7-11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区农业农村局胆敢不惜篡改原成都市人事局文件精神、虚构捏造“事业化管理企业”国家单位体制,来包庇人事腐败犯罪分子,这背后肯定是一条人事腐败和经济腐败的腐败利益链!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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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3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原新津县农机公司1979年从原新津县物资局拆分成立的,其干部工资在1984、1985、1986年均为行政级别,说明原新津县农机公司根本就不属于企业性质!请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出具所谓的“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政府文件”!请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出具所谓的“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政府文件”!请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出具所谓的“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政府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24-7-14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我于2010年8月5日第一次向原新津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恢复事业干部身份,安排相应工作岗位算起,并提供了我个人档案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来证明原新津县农机公司属于事业性质,我即属于属于事业干部!时至今日新津区农业农村局仍然认定原新津县农机公司属于所谓的“企业”,包庇原新津县人事腐败窝案已经十四年,铁定属于故意包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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