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您好!谢谢您的来信!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办高度重视,立即转办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叶玉文您不是农机局干部职工。您于1992年12月退役后一直在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上班。1996年12月您与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签定停薪留职协议外出经商、打工。2000年6月,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破产,破产决议通过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后报县农机局审批同意(《关于同意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申请破产的批复》(新津农机(2000)第39号),您本人也签字表示同意。2001年10月该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您按安置方案领取了安置费,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您的工作单位主体为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
二、您是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招聘的干部。根据《关于继续做好从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 用干部的通知》(成人计(1994)09号)文件规定,您于1994年参加了考试,当年12月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根据你考试成绩,同意聘用你为该单位干部并报主管部门县农机局同意后报原县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批。1995年3月,县人事局向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县农机局下发了《关于批准吸收刘云新等二名同志为干部的通知》(新津人发(1995)20号),同意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聘用您为干部。
三、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具备聘用干部的资格。关于您认为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不具备聘用干部的资格,您应该是县农机局聘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问题。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2)147号)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或从社会上录用。”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工人中吸收招聘干部,您即属于这种情形。
四、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是企业性质。经调查核实,中共新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资料中未查到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为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且1992年4月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275023-X),2001年该公司根据新津县人民法院(2001)民破字第4-4号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等历史事实,我局认定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为企业,而非事业单位。
五、您要求恢复事业单位干部身份、安排工作岗位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多次协调回复,并建议您走法律途径。2020年6月,您向蒲江县人民法院对区人社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事业干部身份,蒲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1行初24号裁定:驳回叶玉文对成都市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8月,您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终106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10月底,您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1196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1年,您以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终1065号行政裁定,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川成检行监【2021】99号决定不支持申请人叶玉文的申请。期间,区农业农村局多次与您协调解释、多次回复,您一直不同意调查处理意见,坚持认为是事业干部,坚持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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