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以前,经营性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进行合法经营,当时叫“自收自支至事业单位”。1992年以后(含1992年),国家将经营性事业单位统一要求依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这时就改称“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而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故意用原新津县农机公司在1992年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来确认原新津县农机公司就是所谓的“企业”。而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川办发(1995)99号《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我社保停缴与该文件精神相符,直接戳穿了新津区农业农村局的谎言!再看看原新津县丝绸公司(前身叫“新津县蚕茧站”)同样在1992年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新津县人事局“新津人发(1995)20号《关于批准吸收张蓉等84名同志为干部的通知》”中就有“丝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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