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理,讲法。
2012年,拆迁协议约定条款。
是双方协商平等签定,并约定条款。
产权归属2012年,都认定其子为乙方。
不是委托代理人,这样签的拆迁协议,也并非个案。
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做为乙方以按拆迁协议约定条款提供资料,给浓洄街道办事处。
浓洄街道办事处,无法实现拆迁协议约定条款。
却单方说现在却是其子,在产权证办理过程中。想直接办理在其名下。
一点都不提,拆迁协议中以注明。
这样的拆迁协议,平等?公证?
存在争议,不通过协商处理。
强势欺压。
一棒子打下来,就是老百姓没依法提供完善资料。
2012年签拆迁协议时,怎么不提供资料?
2012年签定的拆迁协议,是否合规合法?
2012年签定的拆迁协议合法,是合法。
那无法实现拆迁协议约定条款,就是违约。
做为政府部门就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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