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理,讲法。 
2012年,拆迁协议约定条款。 
是双方协商平等签定,并约定条款。 
产权归属2012年,都认定其子为乙方。 
不是委托代理人,这样签的拆迁协议,也并非个案。 
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做为乙方以按拆迁协议约定条款提供资料,给浓洄街道办事处。 
浓洄街道办事处,无法实现拆迁协议约定条款。 
却单方说现在却是其子,在产权证办理过程中。想直接办理在其名下。 
一点都不提,拆迁协议中以注明。 
这样的拆迁协议,平等?公证? 
存在争议,不通过协商处理。 
强势欺压。 
一棒子打下来,就是老百姓没依法提供完善资料。 
2012年签拆迁协议时,怎么不提供资料? 
2012年签定的拆迁协议,是否合规合法? 
2012年签定的拆迁协议合法,是合法。 
那无法实现拆迁协议约定条款,就是违约。 
做为政府部门就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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