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图为依据
第一图是2017年竣工验收报告内公安消防等专项验收结论。
第二图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图是2020年初回复
做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明知消防设施没有完全按装到位情下。
2017年却给给出了消防验收合格。
这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是造假。
这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胆大妄为。
不顾消防法明文规定。
不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
2017年消防设施都无法起用,不急于整改完。隐瞒实情,导至小区消防几年无水,小区几年消防如同虚设。至2020年初消防还没有验收。
做为行政主管部门,不顾法规明文规定。发现问题,不是停止使用,反而让百姓接房。
这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可有法不依吗。
@广安市和区纪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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