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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及《四川省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的相关要求,结合蓬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0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将蓬安全县幅员面积全部划为火葬区,即全县行政管辖区域均为火葬区。
第三条 实施步骤
(一)确定试点阶段。已完成省级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县的申报工作。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9年1月前)。针对我县火化率偏低、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力不足,节地生态安葬欠缺,惠民殡葬政策处于较低水平的情况,按照统筹谋划、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因地制宜、局部突破的试点原则,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出台我县《实施细则》。
(三)组织试点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0月)。召开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步骤,列出目标任务完成时间表。不定期召开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掌握试点进展,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组织交流试点经验,督促检查、印发简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政策协调,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工作格局,圆满完成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四)评估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12月)。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迎接省、市考核评估、检查验收。
第四条 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再次修订《实施细则》,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版本,在今后殡葬综合改革工作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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