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未成年人强奸罪,须谨防办案违法侵权 杨柳青 目前,我国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涉嫌强奸案,易有如下违法侵权。 第一,误以为已满16岁的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奸淫”何意?奸淫不等于发生性关系,否则夫妻同房,难道都是奸淫?从小一起长大的十岁男童女童自愿做性游戏,有生殖器插入,难道必是奸淫?在著名语言学家吕叔湘题写书名、李行健主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奸淫指“奸污”(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637页),含奸污者不尊重被奸污者之意。因此,该法条中的“奸淫”须是奸者有恶意。若甲女13岁,她身体发育、言谈举止(抽烟,常夜不归家等),使一般人判断她明显不止14岁,乙男16岁,热恋她数月,平时待她很好,但未必知道她真实年龄。在热恋期间,二人在乙男住房内性交。后甲女受人指使,告乙男强奸。若追究乙男强奸罪,则违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给用幼女性交构陷他人、钓鱼执法等恶行以可乘之机。 第二,侵犯未成年人被讯问时其法定代理人的优先在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10 条第 1 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优先于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的在场权。若警方办案侵犯法定代理人此在场权,则讯问不合法,所得未成年人非自愿回答,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第三,侵犯监护人会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8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对未成年被拘留人,应便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及时同意批准监护人前往拘留所会见。警察可以在场监督会见,防止父母与子女之间有妨碍诉讼的串通行为,但不能误以律师才可会见来非法刁难当事人。 (作者简介: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学,2011年取得兼职律师执业证,对刑事侦查深有研究。独立撰写研究报告,论证全国人大2018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不该误按学界主流观点废除如实回答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此建议后,在该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采纳了保留完善该义务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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