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满16岁的男孩,若未了解清楚对方人品,就和她热恋,在热恋期间双方自愿发生性交,而对方早已是行为放荡的人,在公安机关有涉嫌卖淫的案底,或有常抽烟、逃学、旷课、多次太大胆地自愿去酒店“消费”玩乐等不良行为,那就不能轻易认定男孩强奸,即使明知对方未满14岁(对方可能故意设陷阱,男孩却以为对方是开玩笑,女孩看起来,一般人觉得至少有十五六岁),即使多次双方自愿性交,甚至与多人两情相悦性交,也不能轻易认定男孩强奸,须全面仔细调查清楚双方情况,在立法宗旨指引下,正确处理少年不当性行为案件。连知法懂法的警察都有明知故犯,非法迅问的,怎么能期望16岁少男面对性诱惑都能有很强的自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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