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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xdm908070

[群众呼声] 我被骗了86万,为啥成了传销参与人,顺庆公安分局冯鑫尧,请给我解释[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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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上过当,你想他的利,他要你的本!

 楼主| 发表于 2024-6-20 23: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思为何会被骗,一是这个公司存在时间太长了,居然有20年,百度上说是以保健品起家的,二是声称15年涉足金融领域,到我21年4月“投资”的时候,已经存在6年了,一般的资金盘都不会超过一年会崩盘,而它已经6年了,我以为6年时间一直在搞“井喷”,时间太长让我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做得好讲诚信才会存在这么长时间;三是杨小英、李莉琼等人利用她们过来人的身份,杨小英早4年投资,李莉琼早9个月投资,都向我信誓旦旦保证没有问题,而且话术高超,可以达到洗脑目的;四是骗子掌握了信息渠道,她们把水之美6年时间从不兑现的信息给你切断了,全部狂热地给公司点赞,称赞公司;五是他们制造出了强大的支付工具,太子卡,有银联标志,让你相信了太子分就是钱;六是他们把公司背景设置在了海外,让你没法查证……总之,每一个最终的受骗者都是这样被骗的。而且骗子太恶毒了,鼓励你去贷款投资,将标的额设置太大了,最大的设置为28万,就这样明目张胆、公然公开来收钱,占为己有,拒绝返还,不是亲身经历,我都不敢相信骗子已经如此高调、胃口如此之大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6-20 23: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大大小小的骗子在可以收取别人如此巨大金额本金利益的驱动下,不择手段进行宣传,她们以水之美公司为工具,利用公司和项目来大肆收钱,崩盘以后,她们又把所有责任都推给水之美公司,以公司做挡箭牌,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让你弄不清楚到底是被公司骗,还是被向你宣传的人骗的,维权你都不知道应该告公司还是告她个人。这就是骗子的高明之处,经过层层设计,精心布局,为以后抽身、逃避法律责任做好准备。

发表于 2024-6-21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报的案是否是诈骗案?案中的杨和李二人,和水之美在案件中起什么作用?总结下来可能有以下五种情况:
情况一:杨和李是虚构的水之美投资,水之美公司根本不存在,或者水之美公司虽然存在但和该案没关系,杨和李只是利用水之美公司作为工具,为的是让人更加有可能相信有这么个赚钱的好公司从而掏钱,杨和李既不接受水之美的指令,收的投资人的钱也没交给水之美公司进行投资,而是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以继续扩大骗局,部分据为己有,杨和李实施了整个骗局;
情况二:杨和李与水之美公司联合策划了这个骗局,双方分工协作,水之美公司负责包装自己,包括所使用做帐户和太子分的网站,也可能是水之美公司提供,这个台子搭起来后,杨和李进行实际的宣传及骗取受害人的投资款,但仍然没有实际投资发生,投资款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以继续扩大骗局,部分投资款在杨和李与水之美之间分配;
情况三:水之美公司主导了这个骗局,是主犯,杨和李参与骗局是从犯。水之美公司并未向楼主宣传,也未收款,向楼主宣传、取得楼主信任、取得楼主的投资款,都是杨和李二人完成。不管杨和李是否承认参与诈骗,杨和李的行为都构成了诈骗不可或缺的环节。
情况四:水之美是个真实的公司,其投资项目也是真实的,并不存在诈骗,但杨和李在推销投资时,使用了传销手段。
情况五:水之美是个真实的公司,其投资项目也是真实的,并不存在诈骗,杨和李按公司规范宣传、收款、打款,而最后太子分无法兑付,是经营问题,整个案子是经济纠纷,并不存在犯罪。
从楼主提供的信息来看,公安是认定案件是情况四或情况五,然而,公安并未提供事实证据合理地排除情况一、情况二和情况三,很多事实是需要厘清的,例如水之美公司到底是否存在、杨和李是否按水之美的指令行事、钱是否进了水之美公司帐户、有没有真实的投资可以产生合理的利润用以兑现宣称的利润?在缺乏上述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现有的不全面的证据却是指向情况一、情况二或情况三,现有的证据说明:杨和李并非水之美公司雇员,在整个过程中也未接受水之美公司指令,楼主的投资款被杨和李转到国内个人帐户,没有去到水之美公司的帐户,这些钱在个人帐户,显然并不能产生利润用于兑付宣称的利润,说明就没打算通过投资获取利润来兑付,所以从一开始就是骗局。
如果现在的证据仅仅如楼主述的那样,那么公安认定情况四或情况五,明显武断,或者是可以说是滥用职权强行认定无诈骗。
期望公安能深入调查,从投资到兑现整个闭环,是如何运作,什么人或公司在参与,各起什么作用,是否有实际投资能产生利润来支持宣称的投资收益,只有这些事实调查清楚,才能给案件正确地定性,才能确定每个参与主体是否犯罪或犯什么罪,不能用权力代替事实来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24-6-21 15: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名第一次进入司法流程的人,从最开始的一无所知到现在一名法律爱好者,我要求很简单,那就是涉及我权益处分的重大决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我进行合理解释让我心服口服。公安负责的是侦查,法律要求公安查案要客观全面,现在向我呈现的法律事实还没有达到客观全面的程度,法律事实非常重要,法官只有依据法律事实才能进行公正公平的法律判决,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法官的判决要进行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一个环节出了错误,都可能造成错案!
我有权利要求呈现客观全面的法律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4-6-22 09: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案思路应该是:1,是否有真实的公司和项目存在,如果井喷项目不存在,那么杨小英和李莉琼收取的投资款就没有用于实际的经营项目中,逃避返还,就是蓄意非法占用。
2,捋清我86万资金的去向,如果李莉琼和杨小英拿到钱给自己还了信用卡,打给自己家人或者邱联坤、蔡德明等团伙成员私自使用,这种行为怎么认定,是否如东南派出所蒲勇警官说的“钱打出去不违法”
3、因为从2020年9月后投资井喷的都血本无归,到了我2021年4月投资,自然更加血本无归,这中间的7个月到底真相如何,是否是李莉琼宣称的“好得很”?
4、李莉琼和杨小英、邱联坤等人究竟是什么关系,为何李莉琼声称投资几十万只在2020年12月提现了5000,损失如此惨重,还要称杨小英是她的大恩人,还在2021年9月都无法提现这么长时间,还在南充会员群给公司点赞。
5,李莉琼到底投资了多少钱,为何给我说在我投资以后她也跟着贷款投资,据我所知,她不仅没有去贷款投资,还去收取别人的投资款。
6,李莉琼和杨小英都声称被骗,到底谁骗她们的,怎么骗的?她们被骗了多少钱?
7,李莉琼和杨小英收取我的钱后,一部分自用,一部分打出去,打出去之前是怎么沟通的?
这些要求一年前我就跟冯警官提过,他一直没有回复过我,我再次提出来,作为非专业人士,我暂时想到这些,而且觉得是合理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6-22 09: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既然2021年5月1确定无法提现,2021年3月1日提现至少1个月都无法到账(不知后来是否到账),那么她们两人在2021年4月5日至6月19日还大量收取我的投资款算什么?就算她们不知道无法到账(没有主观故意),但是客观上进行了实际占有并拒绝、隐瞒、逃避返还,这种行为算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4-6-22 15: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冯警官要以对方把分给够了的,账户做了的,来回应李莉琼、杨小英、邱联坤等人侵吞我投资款的事实,那么就等于说经过你的侦查,证实了水之美公司、井喷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太子分有真正的支付功能。

发表于 2024-6-2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楼主对失去84万元可以忍受,对警察说是传销受不了。想开点,能找回点钱就找回点钱,不能的话,不为天天纠结此事,把自己整成精神病。传不传销,看你说的,法院定不了你的罪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6-24 09: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nclxlx 发表于 2024-6-24 09:14
感觉楼主对失去84万元可以忍受,对警察说是传销受不了。想开点,能找回点钱就找回点钱,不能的话,不为天天 ...

我没法忍受失去86万,这都是来自于贷款,特别是看到拿走你贷款的人就在你身边,每天都能见面,目前既不用把钱拿出来,还非常强势,辱骂我是“傻子”,这种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打击,受不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6-24 17: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判决建立在客观全面的法律事实上,我相信法官不会以对方把分给够了,账户做了的就对用虚拟分换走86万现金的事实不做任何法律评价,也不会以传销本身就包含诈骗为由,只要构成层级就一律判成传销,一律将受害人判定成是传销参与人,如果这样来判决的话,那么法官肯定是不合格的,是渎职的!

发表于 2024-6-2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现实,开心生活。万一有一天老天开眼,钱回原主呢。任何好事情都可能发生。
发表于 2024-6-26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反应问题已收悉。目前,我局刑侦、经侦等部门已组织专门警力专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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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7 19: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莉琼和杨小英等人用虚拟账户换走了我86万元现金,这一切都是隐瞒我做的。事后面临我背负巨额贷款,生活面临绝境的些现实,二人表现都非常强势,拒不退还。对于这一事实,如何进行评价?既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就算不懂法律,从朴素的道德观念出发,这也是极为不道德的,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为何冯警官要用对方把分给够了的,账户做了的来回应李和杨等人侵吞我投资款的事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的投资款是投资井喷项目,不是投资给个人,既然没有实际的投资发生,钱款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二人以及其他人就没有任何理由来侵吞我的投资款。
公安中其他人回应传销本来就包含了骗,那么就出现了一个疑问:传销是否可以包含诈骗或者集资诈骗所有的构成要件,如果二者发生了竞合,是否都以传销定性?我翻遍了法条,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那么传销的骗到底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是否允许将别人86万的现金放进自己口袋不用负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6-28 21: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公安发言人 发表于 2024-6-26 15:31
网友你好,反应问题已收悉。目前,我局刑侦、经侦等部门已组织专门警力专案侦查。

类似的回复已经很多次了,而我,已经报警两年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6-29 15: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再回忆后续的诈骗经过了,回忆是一件很残忍的事,为了忘却的纪念,是为了忘却还是为了纪念?都不是,每一段劫难在生命中都会留下不可避免的痕迹,烙在心中,忘也是痛苦,不忘也是痛苦,2021年4月5日到6月19日,因为两个人李和杨拿走了我贷款的86万,因为维权的艰辛,让我不得不把这个痛苦的记忆反复在网上倾诉和公布,弱势者的无奈可见一斑,我在等着,等着给这个劫难划上一个句点,不管是否圆满,终究给我一个吧……

 楼主| 发表于 2024-7-2 23: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冯警官不向我进行解释,为何我叫传销 参与人,什么是传销参与人,似乎我只配直接承受结论就是了,我只能在无尽的煎熬中熬煎……

 楼主| 发表于 2024-7-2 2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报警两年了,我感觉我被深深地忽略了,没有存在感,隐形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7-4 16: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冯鑫尧在给我办冤案,我以被诈骗立案,冯鑫尧根本不向我解释事实和理由,直接给我说经过研究决定,要撤案,我报案两年,公安什么都不回复,两年后直接通知要撤案,而且不给我说事实和证据,这么霸道!!!

 楼主| 发表于 2024-7-4 16: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冯鑫尧这种警察极度不负责任,违背事实和法律,给我办冤案,我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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