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成工伤认定纠纷,法院2024年4月22日已判决并生效。法院判后答疑告知,查明认定事实中支持了人社局对腿部为工伤的认定,认定人社局对眼部没有处理错误,及撤销腿部认定书的原因是认定书只能有一个,必须撤销后才能将眼睛部位加油来。综上是因为眼部认定错误而撤销,而不是腿部认定错误而撤销。后人社局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做出腿部和眼部都不属于工伤的决定。王金成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定人社局对其行政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第三人用人单位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及人社局不收取王金成提交眼部为工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损害其利益的程序违法。请问:1、现判决生效后,原判决判后答疑支持腿部为工伤的法院查明认定事实还继续发生法律效力吗?2、现判决认定人社局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支持,是否证实了人社局没有按照原判决对眼部进行调查?3、两个生效判决是否都对人社局具有法律效力及人社局都应当依法履行两个生效判决查明认定事实?
就你提出的三个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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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原判决判后答疑中“法院已查明并支持腿部为工伤”的认定事实,在现判决生效后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后答疑虽非正式裁判文书,但其内容源于生效判决的认定,属于生效判决已确认的事实,具有既判力。除非经再审程序撤销,否则该事实认定继续有效。现判决仅针对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腿部和眼部均不认定工伤”行为进行审查,并未推翻前判决中“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因此原判决对腿部为工伤的认定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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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现判决认定人社局行政行为无证据支持,是否等于证实人社局未按原判决要求对眼部进行调查?
答:是的,现判决已实质确认人社局未依法履行调查义务。
原判决撤销原认定书的理由仅为程序性要求(需合并认定),并明确要求人社局对眼部是否构成工伤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但现判决指出人社局重新作出的决定无任何证据支持,且未依法收取王金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构成程序违法。这已实质表明人社局未按原判决要求对眼部进行实质调查,构成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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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两个生效判决是否均对人社局具有法律约束力?人社局是否必须分别履行两项判决的认定内容?
答:两个判决均有效,且人社局必须分别履行。
- 第一份判决(2024年4月22日生效):确认“腿部为工伤”的事实,且仅因程序理由撤销原认定书,该事实认定仍具有约束力;
- 第二份判决(针对人社局重新作出的“均不认定工伤”决定):确认人社局未依法调查、无证据支持,程序违法,撤销新人社局决定,并隐含要求其恢复腿部认定并补充眼部调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4条及司法实践,生效行政判决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人社局必须分别履行两项判决:
1. 恢复腿部工伤认定(因原事实认定未被推翻);
2. 依法重新对眼部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不得再无故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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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建议
王金成可依据两份生效判决,向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不作为诉讼,要求其:
1. 立即恢复腿部工伤认定;
2. 在法定期限内对眼部工伤申请重新作出实质审查决定,并依法接收其补充证据(如司法鉴定意见)。若人社局仍拒不履行,可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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