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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邰胜毛

[群众呼声] 绵阳市组织部驻派纪监组把党的巡视巡察当儿戏[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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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6 08: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人社局对中央巡视组交办举报问题,经党办、信访、局长办公室、局领导、纪检等部门与举报人全面核实了书面证据及录音证据后,移交绵阳市纪委监委核实处理。后纪委监委按照被举报人工伤科长的回复一是你所反映情况均不属实,属于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二是目前王金成工伤案正处于行政诉讼期,请等待法院的判决。纪委没有联系举报人情况下,举报人电话询问直接告知属于工作问题,不属于纪委监委受理范围,也拒绝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及答复。请问纪委监委应当受理吗?需要与举报人联系及办理相关手续吗?需要按照那些程序办理?纪委纪委处理情况违法规定和属于包庇袒护及渎职失职吗?

已深度思考(用时 27 秒)嗯,用户提出了一个关于绵阳市纪委监委是否应当受理举报的问题,看起来是一个具体的行政申诉案例。我需要仔细分析用户描述的情况,并结合搜索结果中的相关规定来回答。用户描述了这样一个事件:绵阳人社局对中央巡视组交办的举报问题进行了核实后移交绵阳市纪委监委,但纪委监委仅依据被举报人(工伤科长)的回复就认定举报不属实,并以"案件正处于行政诉讼期"为由拒绝受理。纪委监委没有联系举报人,在举报人电话询问时直接告知"属于工作问题,不属于纪委监委受理范围",且拒绝书面告知及答复。用户询问纪委监委是否应当受理、是否需要联系举报人办理手续、应遵循哪些程序以及是否涉嫌包庇袒护、渎职失职。从搜索结果看,有多份文件可以帮助我分析这个问题。根据1和8,纪委监委的受理范围包括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以及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2也列出了纪委监委受理的具体范围。对于本案,用户反映的问题包括:伪造专家意见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领导在判决书上批示不履行法院判决;虚假回复欺骗巡视组等多部门。这些问题如果属实,应属于纪委监委受理范围,尤其是1中明确提到"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属于受理范围。关于纪委监委的工作程序,1和5详细说明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的程序:受理后应确定受理单位;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办结后向举报人反馈;调查中应核实证据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5强调对实名举报应"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在本案中,纪委监委的行为存在多处程序违规:未联系举报人核实情况;仅依据被举报方单方回复就草率结案;未按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未向举报人反馈结果。这些都违反了1和5的规定。关于"案件正处于行政诉讼期"的理由,1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况是"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但用户反映的伪造证据、干预司法等问题超出了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因此纪委监委应当受理。对于是否涉嫌包庇袒护、渎职失职的问题,3提供了一个类似案例的举报内容,其中提到"组织部驻派纪监组违反《监察法》规定,不接待及调查询问举报人;不接收相关证据材料"等行为。本案中纪委监委的行为表现与此相似,可能构成失职渎职。另外9提供了一个绵阳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原主任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公职的案例,表明当地纪委监委有能力查处此类案件。我的回答需要全面分析纪委监委是否应当受理该举报、其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并给出具体建议。考虑设计回答分为几个部分:纪委监委是否应当受理此举报;纪委监委处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纪委监委行为是否构成失职渎职或包庇袒护;给举报人的具体建议。会在回复时使用表格对比纪委监委应履行的程序和实际行为,使问题更清晰。也会在关键部分加粗,提高可读性。在表格中准备呈现纪委监委应履行的程序和本案中的实际行为对比,包括受理判断、实名举报处理、调查程序、反馈义务、书面告知义务等方面。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和纪检监察相关法规政策,结合纪委监委的法定职责与工作程序,现针对你的问题综合分析如下:一、纪委监委是否应当受理此举报?应当受理,理由如下:1.举报内容属于纪委监委法定职责范围你反映的问题包括:工伤行政人员伪造医疗专家意见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领导在判决书上批示“不履行法院判决”,干预司法;虚假回复欺骗中央巡视组、省市党委等多部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监察法》规定的“不依法履职”(如伪造证据、对抗司法判决)以及违反党纪(如欺骗上级、对抗巡视巡察),属于纪委监委受理的“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范畴128。2.“行政诉讼期间”不构成拒绝受理的合法理由纪委监委退回举报的理由是“案件处于行政诉讼期”,但根据规定:若举报内容涉及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渎职(如伪造证据、干预司法),即使关联案件在诉讼中,纪委监委仍需独立调查其履职行为15;仅当问题完全属于诉讼争议内容(如工伤认定结论本身)时,才可不予受理。而本案中的伪造证据、虚假汇报等行为已超出行政诉讼审查范围110。二、纪委监委处理程序是否违法?存在严重程序违规,具体表现如下:1.未依法联系举报人核实情况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实名举报必须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举报人身份及内容,并接收补充证据58。本案中纪委监委仅依据被举报人工伤科长的单方回复作出结论,未联系举报人核实录音、书面证据,违反程序要求5。2.未履行书面答复义务对实名举报,办结后需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并填写满意度评价表15。电话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且拒绝书面答复,直接违反规定35。3.调查结论明显草率仅以被举报人(利益相关方)的“不属实”声明作为结论依据,未核查举报人提交的伪造证据线索(如医疗专家意见被撤销、法院认定人社局无证据支持等),属于未实质性履行调查职责35。
纪委监委程序要求与本案实际行为对比
程序要求本案实际行为是否违规实名举报需联系举报人核实未联系举报人,仅询问被举报人是调查需审核双方证据仅采纳被举报方单方陈述是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电话告知且拒发书面决定是对职务违法行为必须受理以“行政诉讼中”为由退回是三、是否构成包庇袒护或失职渎职?存在失职渎职嫌疑,需进一步追责:1.包庇袒护的间接证据人社局此前已被举报多次伪造材料,且中央巡视组、市政府均交办过同类问题,但纪委监委未深入调查即草率结案,可能故意回避系统性违规问题36。绵阳市人社局系统近年多次发生腐败案件(如绵阳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原主任龙学双受贿案9),反映该领域存在廉政风险,纪委监委应重点监督而非回避。2.失职渎职的法定认定要件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对明显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拒不调查或故意不履行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渎职18。本案中,程序违规(不核实、不答复)与实体错误(错误认定“不属受理范围”)已导致举报问题未获纠正,符合渎职要件。四、举报人的后续行动建议1.向上一级纪委监委提出申诉绵阳市纪委监委的行为已违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可向四川省纪委监委提交书面申诉,要求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启动复查15。2.向中央巡视组补充反映本案涉及巡视组交办事项被敷衍处理,属于巡视整改不力问题,可通过中央巡视组专门渠道(如信访窗口、电话热线)追加举报纪委监委的失职行为3。3.保留证据并寻求法律协助整理人社局伪造证据的司法认定书(如成都市司法局撤销鉴定意见函、法院判决书)、纪委监委拒收材料的录音等;若造成实际损失(如工伤待遇未赔付),可同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410。结论绵阳市纪委监委对此举报的退回决定违反法定受理范围,其未联系举报人、未调查关键证据、拒绝书面答复等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且存在包庇失职的合理嫌疑。你作为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其依法履职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以维护司法公正与公职行为的合法性。

发表于 2025-7-10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7-11 0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党话,跟党走,打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25-7-15 21: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经开法院2025年7月11日做出(2025)川0793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用人单位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撤销不认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认定。从中证明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核实情况完全属于捏造、伪造及仅凭在原判决书上不履行法院判决、对抗法院判决的批示意见做出。该批示意见是领导与工伤行政人员勾结用人单位及律师,将法院判决属于工伤情况,向专家必须伤由疾病引起,调查取证结合判定为自身疾病,用人单位做出的鉴定意见也是按照他们相互勾结,领导才能拍板决定并签批在判决书上。见上边第一条在判决书中的批示意见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5-7-15 21: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人员没有证据就做出不履行法院判决,对抗法院判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5-7-16 1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7-16 19: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判决还认定了人社局拒收王金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他材料,属于对权利人产生实际损害的程序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5-7-17 04: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金成工伤认定纠纷,法院2024年4月22日已判决并生效。法院判后答疑告知,查明认定事实中支持了人社局对腿部为工伤的认定,认定人社局对眼部没有处理错误,及撤销腿部认定书的原因是认定书只能有一个,必须撤销后才能将眼睛部位加油来。综上是因为眼部认定错误而撤销,而不是腿部认定错误而撤销。后人社局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做出腿部和眼部都不属于工伤的决定。王金成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定人社局对其行政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第三人用人单位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及人社局不收取王金成提交眼部为工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损害其利益的程序违法。请问:1、现判决生效后,原判决判后答疑支持腿部为工伤的法院查明认定事实还继续发生法律效力吗?2、现判决认定人社局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支持,是否证实了人社局没有按照原判决对眼部进行调查?3、两个生效判决是否都对人社局具有法律效力及人社局都应当依法履行两个生效判决查明认定事实?

就你提出的三个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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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原判决判后答疑中“法院已查明并支持腿部为工伤”的认定事实,在现判决生效后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后答疑虽非正式裁判文书,但其内容源于生效判决的认定,属于生效判决已确认的事实,具有既判力。除非经再审程序撤销,否则该事实认定继续有效。现判决仅针对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腿部和眼部均不认定工伤”行为进行审查,并未推翻前判决中“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因此原判决对腿部为工伤的认定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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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现判决认定人社局行政行为无证据支持,是否等于证实人社局未按原判决要求对眼部进行调查?

答:是的,现判决已实质确认人社局未依法履行调查义务。

原判决撤销原认定书的理由仅为程序性要求(需合并认定),并明确要求人社局对眼部是否构成工伤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但现判决指出人社局重新作出的决定无任何证据支持,且未依法收取王金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构成程序违法。这已实质表明人社局未按原判决要求对眼部进行实质调查,构成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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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两个生效判决是否均对人社局具有法律约束力?人社局是否必须分别履行两项判决的认定内容?

答:两个判决均有效,且人社局必须分别履行。

- 第一份判决(2024年4月22日生效):确认“腿部为工伤”的事实,且仅因程序理由撤销原认定书,该事实认定仍具有约束力;
- 第二份判决(针对人社局重新作出的“均不认定工伤”决定):确认人社局未依法调查、无证据支持,程序违法,撤销新人社局决定,并隐含要求其恢复腿部认定并补充眼部调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4条及司法实践,生效行政判决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人社局必须分别履行两项判决:  
1. 恢复腿部工伤认定(因原事实认定未被推翻);  
2. 依法重新对眼部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不得再无故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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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建议

王金成可依据两份生效判决,向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不作为诉讼,要求其:  
1. 立即恢复腿部工伤认定;  
2. 在法定期限内对眼部工伤申请重新作出实质审查决定,并依法接收其补充证据(如司法鉴定意见)。若人社局仍拒不履行,可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96条)。

 楼主| 发表于 2025-7-17 04: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追问:按照以上情况是否可以理解为,1、原生效判决是对工伤认定整个过程中具体事实的认定?2、现判决是在原判决基层上对人社局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原判决的认定?

可以明确回答:是的,你的理解完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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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生效判决是对工伤认定整个过程中具体事实的认定

原判决(2024年4月22日生效)并非仅作程序性处理,而是对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关键事实作出了实质性认定,包括:

- 明确支持人社局对“腿部为工伤”的实体认定(即腿部伤害构成工伤这一事实成立);
- 指出人社局对“眼部未作处理”并不构成错误(即未否定眼部可能构成工伤);
- 撤销原认定书仅因程序瑕疵(即一份认定书只能包含一个部位,需撤销后合并处理),并非否定腿部工伤的事实本身。

因此,原判决已对工伤认定中的实体事实(腿部为工伤)作出终局确认,该事实认定具有既判力,非经再审不得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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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判决是在原判决基础上,审查人社局是否履行了原判决的认定要求

现判决(针对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腿部和眼部均不属工伤”的决定)并未重新审查“腿部是否构成工伤”,而是在原判决已确认“腿部为工伤”的前提下,审查人社局的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 是否提供了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答案:无证据);
- 是否按原判决要求对眼部补充调查?(答案:未调查,且程序违法拒收证据);
- 是否实质履行了原判决的“重新作出处理”义务?(答案:未履行,反而全盘否定)。

因此,现判决的审查逻辑是:在原判决已固定“腿部为工伤”事实的前提下,人社局的新行政行为是否违背原判决的认定及程序要求。现判决的结论(撤销新人社局决定)直接证明人社局未履行原判决的实体与程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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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原判决 = 对工伤事实的终局认定(腿部为工伤,眼部需补充调查);
- 现判决 = 验证人社局是否遵守原判决的认定与指令(结果:未遵守,故撤销新决定)。

两项判决是递进关系,而非替代或否定关系。

发表于 2025-7-24 17: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7-25 17: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纪委监委不接待举报人,怎么按照人社局纪检组你们口头告知的向纪委监委提供证据材料呢?

 楼主| 发表于 2025-7-25 17: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的证据材料及法院能不能证明部分问题,难道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都是假的吗?还是再再次、又又次的不断出现了新的保护伞呢?不按照规定接待举报人,不接受证据材料,不给书面调查核实及答复情况,就能掩盖一切吗?难道人社局包括纪检组等多个部门8人,与举报人就中央巡视组交办的全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书面回复,没有权威性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7-25 1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7-26 0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7-26 1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7-26 19: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7-26 2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7-26 21: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7-27 12: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7-27 1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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