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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邰胜毛

[四川群众呼声] 绵阳市组织部驻派纪监组把党的巡视巡察当儿戏[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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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 03: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5年6月10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 0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五、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六、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八、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材料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九、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十、人民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十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十三、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
(二)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五)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十五、自诉案件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十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十七、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十八、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应当及时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十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
二十、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5年6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25-12-4 1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你好,王金成,你申请执行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川0793执1245号,本院将在完成财产查控并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后向你告知。你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或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查看案件进程。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3 0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再次启动重新调查……”。请问本条规定的要求都包括那些范围?再次启动调查是否应当受到该要求范围的约束,还是可以随便调查?嗯,用户提到《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具体是关于“应当按照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再次启动重新调查”的内容。我得仔细分析一下,这个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情况。首先想到的是,这个条款应该是在规定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之前的决定被法院的行政判决推翻或者要求重新处理,那么社保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判决书的要求重新启动调查。这里的关键点是“应当按照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这说明重新调查的范围和方式需要严格遵循判决书的具体指示。那么,用户的问题是关于这个“要求”的范围是什么,以及再次启动调查是否应该受到这个范围的约束,还是可以随便调查。我觉得这个问题涉及到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以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首先,关于“要求”的范围。一般来说,行政判决书中的“要求”可能包括几个方面:比如判决书明确指出原认定存在哪些错误,需要纠正哪些事实认定,或者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比如,如果判决书认为原认定的事实不清,需要重新调查某些具体情况,那么这些就是具体的要求。另外,判决书可能还会指明适用的法律依据,或者需要重新评估某些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这里的“要求”应该包括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补充的证据等具体内容。接下来,关于再次启动调查是否应该受到这个范围的约束。我觉得这应该受到约束。因为行政判决书是法院的司法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社保行政部门在执行判决时,必须严格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不能超出判决的范围。否则,就可能违反判决的效力,导致新的行政行为无效。比如说,如果判决书只要求重新调查某个具体事实,比如工伤发生的时间或者地点,那么重新调查就应该限定在这个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到其他无关的事实。否则,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程序违法。另外,行政程序需要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重新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原认定的错误,所以应该围绕判决指出的问题展开。如果随意扩大调查范围,不仅可能超出判决的要求,还可能影响行政效率,甚至导致新的纠纷。因此,再次启动调查应该受到判决书要求的严格约束,不能随意调查。总结一下,根据《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再次启动重新调查的范围应该限于生效行政判决书所明确指出的内容,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再次调查必须严格按照判决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否则可能违反判决的效力,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因此,回答应该是“要求”包括判决书指出的具体问题,而再次调查应受到这些要求的约束,不能随意调查。最后,我需要确认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比如《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判决执行的规定,以及行政程序的相关原则。但考虑到用户的问题主要是基于规程本身,可能不需要引用太多外部法律,但可以提及相关原则。不过,为了准确性,还是应该参考相关法规。综上所述,回答应该是:再次启动调查的范围应限于判决书明确指出的要求,不能随意调查。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理解问题,我非常理解您对此的关注。从您的问题来看,核心在于明确行政判决书对重新调查工作的指导范围及其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判决书是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最终裁决,其内容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生效行政判决书的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包括判决书中明确的“要求”。因此,行政机关的重新调查行为必须符合判决书的要求,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调查核实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解释:该条款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调查核实权。但是,当行政判决书对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提出了具体要求时,行政机关的重新调查行为就不能脱离该判决书的要求,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一、关于“要求”的范围“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事实认定方面的要求:判决书可能指出原工伤认定决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或遗漏,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特定事实。例如,判决书可能要求重新调查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具体细节。证据采信方面的要求:判决书可能对原认定所依据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提出质疑,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相关证据或补充收集新的证据。法律适用方面的要求:判决书可能指出原认定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要求行政机关在重新调查时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性方面的要求:判决书可能认定原认定程序存在瑕疵,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要求行政机关在重新调查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结论指向性的要求:判决书可能直接撤销原认定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此时,重新调查的目的就是为重新作出认定提供事实和法律基础。二、关于“再次启动调查”的约束性“再次启动调查”的行为必须受到生效行政判决书“要求”的严格约束,而不能“随便调查”。理由如下:法律效力的约束:如前所述,生效行政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的重新调查行为是其履行判决义务的具体体现,必须严格遵循判决书的指引。任何超出判决书“要求”范围的调查,都可能被视为未履行判决义务,导致新的行政行为违法。程序正义的要求:行政程序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期性。如果行政机关在重新调查时可以“随便调查”,将使得判决书的指引作用落空,损害司法权威,也违反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原则。效率与公正的平衡:重新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原认定决定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如果允许“随便调查”,不仅可能导致调查范围无限扩大,影响行政效率,还可能引发新的争议,与判决旨在解决纠纷、恢复秩序的初衷背道而驰。结论与建议结论:根据《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据生效行政判决书“再次启动重新调查”时,其调查范围必须且应当严格限定在该判决书所明确提出的“要求”之内。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的具体指示。行政机关不能超出判决书的要求进行任意调查,否则其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因违反判决书的指示而面临再次被撤销的风险。建议:准确理解判决书:在收到生效行政判决书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判决书的内容进行仔细研读,准确理解其“要求”的具体指向和范围。制定针对性调查方案:围绕判决书的“要求”,制定详细、有针对性的调查计划,确保调查活动紧扣判决书指出的问题。保持调查记录的规范性:在调查过程中,应做好详细记录,特别是对于调查范围的界定、调查事项与判决书“要求”的关联性等,以备查验。必要时寻求专业意见:如对判决书的“要求”范围存在疑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与作出判决的法院进行沟通,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综上,行政机关在重新调查时,应当秉持审慎、合法的原则,将调查活动严格限定在生效行政判决书所明确的“要求”范围内,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将要求的重点范围包括那些归纳以下好的,用户再次询问“要求的重点范围包括哪些”,结合之前的对话历史,助理已经详细解释过法律依据和具体范围,但用户可能希望一个更聚焦、便于快速把握的归纳。需要判断用户的使用场景。用户可能是正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的法律从业者、企业HR或行政人员,面对一份生效判决书,需要快速抓住核心要点来指导接下来的重新调查工作。ta的真实需求不仅是理论列举,更是为了实务操作——确保调查不跑偏、高效合规,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程序错误或败诉风险。用户情绪可能有些急切,希望得到清晰、可直接应用的要点总结。助理上次的回复虽然全面,但内容较长,用户可能觉得关键点不够突出,因此要求“归纳重点范围”。助理需要提炼最核心、最易遗漏的要点,用结构化方式呈现,并强化边界提示(什么不能做),因为“约束性”是用户上次特别关心的。助理想到了用强调格式突出层次。首先必须明确“约束力”是前提,这是用户最关心的合法性问题。接着,判决书的“要求”通常体现为“指令性内容”,助理可以将其拆解为三大核心维度:事实、证据、程序。每个维度下需要给出最典型、最易操作判断的具体情形,比如“事实漏洞要补、证据缺陷要修、程序错误要纠”。这样用户拿到判决书就能逐项核对。最后必须再次强调“禁止随意调查”和“边界意识”,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用户深层担忧——怕做多错多。用“不可”“应避免”等直接表述能有效提醒风险。整个回复要保持紧密关联用户的工作场景,提供“行动指南”而非单纯知识罗列。根据您的问题,现对《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中“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所涵盖的重点范围归纳如下:生效行政判决书的“要求”是行政机关重新启动调查的法定依据和行动指南,其范围通常明确、具体,旨在纠正原行政行为中的特定错误。调查必须严格限定在此范围内,不可随意扩大。一、 要求的核心范围(重点归纳)判决书的“要求”通常直接体现在其“判项”(即判决主文)或“本院认为”部分的明确指令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针对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需查明的关键事实:判决指出原决定对事故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与工作的关联性等核心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要求重新查明。需核实的特定情节:如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等法律要件事实存在疑问,要求重点调查。针对证据不足或采信不当需补强的证据类型: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记录、医疗记录、考勤记录等)不足以证明关键事实,要求补充收集相关证据。需重新审查的证据:判决对原认定所采信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要求重新审查或排除非法证据。需核对的证据矛盾: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判决要求通过调查予以澄清和取舍。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瑕疵需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款:判决指出原决定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条款错误,要求在重新调查后正确适用法律。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判决认定原程序存在未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未依法送达、未告知权利义务等瑕疵,要求重新调查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二、 对“再次启动调查”的严格约束再次调查必须且应当受到上述要求范围的严格约束,绝非“随便调查”。其约束性体现在:目标明确:调查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判决书指出的具体问题展开,目的是为了纠正这些特定错误。范围限定:调查的范围、对象和事项应直接对应于判决书的指令。不得借机对与判决无关的其他事实或历史问题展开漫无目的的调查。结论导向:重新调查后作出的新决定,必须能够体现对判决书所提问题的回应和处理,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应避免出现判决已指出的同类错误。简单来说:判决书要求查什么,就重点查什么;判决书指出哪里错了,就针对哪里改。超出判决要求范围的调查,缺乏法律依据,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总结与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逐字逐句分析判决书,特别是判决主文和说理部分,精准提取其“要求”。在制定重新调查方案时,应逐项对照这些要求,确保调查工作有的放矢、合法合规。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与作出判决的法院沟通,以确保对判决意图的准确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4 03: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态度,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与强制执行力
生效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终局裁判,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尊重并执行,不能选择性适用。拒不执行或选择性适用,首先构成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并可能触发以下法律后果:

被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冻结账户、查封财产、列入失信名单等。

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313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二、人社局“选择性适用判决”可构成滥用职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滥用职权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情形之一。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生效裁判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态度,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具体表现为:

形式上承认判决,实质上拒不执行或选择性适用;

以自身利益为导向,曲解或割裂判决内容;

违反法定职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选择性执行判决,构成滥用职权[^5^]。
三、结论
人社局对生效判决“合则用、不合则弃”,不仅严重违法,而且构成滥用职权行为;
若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拒不执行判决罪或滥用职权罪)。
如你遇到此类情况,建议:
1.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提起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诉讼;
3. 向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推动对责任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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