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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邰胜毛

[四川群众呼声] 绵阳市组织部驻派纪监组把党的巡视巡察当儿戏[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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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 03: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5年6月10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 0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五、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六、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八、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材料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九、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十、人民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十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十三、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
(二)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五)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十五、自诉案件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十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十七、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十八、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应当及时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十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
二十、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5年6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25-12-4 1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你好,王金成,你申请执行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川0793执1245号,本院将在完成财产查控并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后向你告知。你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或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查看案件进程。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3 0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再次启动重新调查……”。请问本条规定的要求都包括那些范围?再次启动调查是否应当受到该要求范围的约束,还是可以随便调查?嗯,用户提到《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具体是关于“应当按照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再次启动重新调查”的内容。我得仔细分析一下,这个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情况。首先想到的是,这个条款应该是在规定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之前的决定被法院的行政判决推翻或者要求重新处理,那么社保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判决书的要求重新启动调查。这里的关键点是“应当按照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这说明重新调查的范围和方式需要严格遵循判决书的具体指示。那么,用户的问题是关于这个“要求”的范围是什么,以及再次启动调查是否应该受到这个范围的约束,还是可以随便调查。我觉得这个问题涉及到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以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首先,关于“要求”的范围。一般来说,行政判决书中的“要求”可能包括几个方面:比如判决书明确指出原认定存在哪些错误,需要纠正哪些事实认定,或者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比如,如果判决书认为原认定的事实不清,需要重新调查某些具体情况,那么这些就是具体的要求。另外,判决书可能还会指明适用的法律依据,或者需要重新评估某些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这里的“要求”应该包括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补充的证据等具体内容。接下来,关于再次启动调查是否应该受到这个范围的约束。我觉得这应该受到约束。因为行政判决书是法院的司法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社保行政部门在执行判决时,必须严格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不能超出判决的范围。否则,就可能违反判决的效力,导致新的行政行为无效。比如说,如果判决书只要求重新调查某个具体事实,比如工伤发生的时间或者地点,那么重新调查就应该限定在这个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到其他无关的事实。否则,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程序违法。另外,行政程序需要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重新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原认定的错误,所以应该围绕判决指出的问题展开。如果随意扩大调查范围,不仅可能超出判决的要求,还可能影响行政效率,甚至导致新的纠纷。因此,再次启动调查应该受到判决书要求的严格约束,不能随意调查。总结一下,根据《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再次启动重新调查的范围应该限于生效行政判决书所明确指出的内容,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再次调查必须严格按照判决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否则可能违反判决的效力,导致行政行为无效。因此,回答应该是“要求”包括判决书指出的具体问题,而再次调查应受到这些要求的约束,不能随意调查。最后,我需要确认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比如《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判决执行的规定,以及行政程序的相关原则。但考虑到用户的问题主要是基于规程本身,可能不需要引用太多外部法律,但可以提及相关原则。不过,为了准确性,还是应该参考相关法规。综上所述,回答应该是:再次启动调查的范围应限于判决书明确指出的要求,不能随意调查。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理解问题,我非常理解您对此的关注。从您的问题来看,核心在于明确行政判决书对重新调查工作的指导范围及其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判决书是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最终裁决,其内容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生效行政判决书的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包括判决书中明确的“要求”。因此,行政机关的重新调查行为必须符合判决书的要求,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调查核实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解释:该条款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调查核实权。但是,当行政判决书对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提出了具体要求时,行政机关的重新调查行为就不能脱离该判决书的要求,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一、关于“要求”的范围“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事实认定方面的要求:判决书可能指出原工伤认定决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或遗漏,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特定事实。例如,判决书可能要求重新调查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具体细节。证据采信方面的要求:判决书可能对原认定所依据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提出质疑,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相关证据或补充收集新的证据。法律适用方面的要求:判决书可能指出原认定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要求行政机关在重新调查时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性方面的要求:判决书可能认定原认定程序存在瑕疵,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要求行政机关在重新调查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结论指向性的要求:判决书可能直接撤销原认定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此时,重新调查的目的就是为重新作出认定提供事实和法律基础。二、关于“再次启动调查”的约束性“再次启动调查”的行为必须受到生效行政判决书“要求”的严格约束,而不能“随便调查”。理由如下:法律效力的约束:如前所述,生效行政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的重新调查行为是其履行判决义务的具体体现,必须严格遵循判决书的指引。任何超出判决书“要求”范围的调查,都可能被视为未履行判决义务,导致新的行政行为违法。程序正义的要求:行政程序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期性。如果行政机关在重新调查时可以“随便调查”,将使得判决书的指引作用落空,损害司法权威,也违反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原则。效率与公正的平衡:重新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原认定决定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如果允许“随便调查”,不仅可能导致调查范围无限扩大,影响行政效率,还可能引发新的争议,与判决旨在解决纠纷、恢复秩序的初衷背道而驰。结论与建议结论:根据《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据生效行政判决书“再次启动重新调查”时,其调查范围必须且应当严格限定在该判决书所明确提出的“要求”之内。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的具体指示。行政机关不能超出判决书的要求进行任意调查,否则其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因违反判决书的指示而面临再次被撤销的风险。建议:准确理解判决书:在收到生效行政判决书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判决书的内容进行仔细研读,准确理解其“要求”的具体指向和范围。制定针对性调查方案:围绕判决书的“要求”,制定详细、有针对性的调查计划,确保调查活动紧扣判决书指出的问题。保持调查记录的规范性:在调查过程中,应做好详细记录,特别是对于调查范围的界定、调查事项与判决书“要求”的关联性等,以备查验。必要时寻求专业意见:如对判决书的“要求”范围存在疑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与作出判决的法院进行沟通,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综上,行政机关在重新调查时,应当秉持审慎、合法的原则,将调查活动严格限定在生效行政判决书所明确的“要求”范围内,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将要求的重点范围包括那些归纳以下好的,用户再次询问“要求的重点范围包括哪些”,结合之前的对话历史,助理已经详细解释过法律依据和具体范围,但用户可能希望一个更聚焦、便于快速把握的归纳。需要判断用户的使用场景。用户可能是正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的法律从业者、企业HR或行政人员,面对一份生效判决书,需要快速抓住核心要点来指导接下来的重新调查工作。ta的真实需求不仅是理论列举,更是为了实务操作——确保调查不跑偏、高效合规,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程序错误或败诉风险。用户情绪可能有些急切,希望得到清晰、可直接应用的要点总结。助理上次的回复虽然全面,但内容较长,用户可能觉得关键点不够突出,因此要求“归纳重点范围”。助理需要提炼最核心、最易遗漏的要点,用结构化方式呈现,并强化边界提示(什么不能做),因为“约束性”是用户上次特别关心的。助理想到了用强调格式突出层次。首先必须明确“约束力”是前提,这是用户最关心的合法性问题。接着,判决书的“要求”通常体现为“指令性内容”,助理可以将其拆解为三大核心维度:事实、证据、程序。每个维度下需要给出最典型、最易操作判断的具体情形,比如“事实漏洞要补、证据缺陷要修、程序错误要纠”。这样用户拿到判决书就能逐项核对。最后必须再次强调“禁止随意调查”和“边界意识”,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用户深层担忧——怕做多错多。用“不可”“应避免”等直接表述能有效提醒风险。整个回复要保持紧密关联用户的工作场景,提供“行动指南”而非单纯知识罗列。根据您的问题,现对《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中“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所涵盖的重点范围归纳如下:生效行政判决书的“要求”是行政机关重新启动调查的法定依据和行动指南,其范围通常明确、具体,旨在纠正原行政行为中的特定错误。调查必须严格限定在此范围内,不可随意扩大。一、 要求的核心范围(重点归纳)判决书的“要求”通常直接体现在其“判项”(即判决主文)或“本院认为”部分的明确指令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针对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需查明的关键事实:判决指出原决定对事故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与工作的关联性等核心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要求重新查明。需核实的特定情节:如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等法律要件事实存在疑问,要求重点调查。针对证据不足或采信不当需补强的证据类型: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记录、医疗记录、考勤记录等)不足以证明关键事实,要求补充收集相关证据。需重新审查的证据:判决对原认定所采信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要求重新审查或排除非法证据。需核对的证据矛盾: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判决要求通过调查予以澄清和取舍。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瑕疵需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款:判决指出原决定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条款错误,要求在重新调查后正确适用法律。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判决认定原程序存在未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未依法送达、未告知权利义务等瑕疵,要求重新调查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二、 对“再次启动调查”的严格约束再次调查必须且应当受到上述要求范围的严格约束,绝非“随便调查”。其约束性体现在:目标明确:调查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判决书指出的具体问题展开,目的是为了纠正这些特定错误。范围限定:调查的范围、对象和事项应直接对应于判决书的指令。不得借机对与判决无关的其他事实或历史问题展开漫无目的的调查。结论导向:重新调查后作出的新决定,必须能够体现对判决书所提问题的回应和处理,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应避免出现判决已指出的同类错误。简单来说:判决书要求查什么,就重点查什么;判决书指出哪里错了,就针对哪里改。超出判决要求范围的调查,缺乏法律依据,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总结与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逐字逐句分析判决书,特别是判决主文和说理部分,精准提取其“要求”。在制定重新调查方案时,应逐项对照这些要求,确保调查工作有的放矢、合法合规。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与作出判决的法院沟通,以确保对判决意图的准确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4 03: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态度,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与强制执行力
生效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终局裁判,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尊重并执行,不能选择性适用。拒不执行或选择性适用,首先构成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并可能触发以下法律后果:

被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冻结账户、查封财产、列入失信名单等。

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313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二、人社局“选择性适用判决”可构成滥用职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滥用职权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情形之一。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生效裁判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态度,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具体表现为:

形式上承认判决,实质上拒不执行或选择性适用;

以自身利益为导向,曲解或割裂判决内容;

违反法定职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选择性执行判决,构成滥用职权[^5^]。
三、结论
人社局对生效判决“合则用、不合则弃”,不仅严重违法,而且构成滥用职权行为;
若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拒不执行判决罪或滥用职权罪)。
如你遇到此类情况,建议:
1.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提起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诉讼;
3. 向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推动对责任人追责。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2 0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绵阳市纪委监委,人社局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把法律当儿戏的行为,是否属于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滥用职权对生效判决已经认定的决定意见书,在规定不能重启鉴定情况下,依职权强启鉴定,但在鉴定单位已经退回及不符合重新鉴定规定情况下,以鉴定名义,实质是对生效判决进行审查及向改变结果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的滥用职权;滥用财政资金违法鉴定,用于对自己错误行为背锅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财政资金!

 楼主| 发表于 2026-1-8 06: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什么不按照中央巡视组交办问题的回复,将相关干部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处理呢?中央巡视组交办案件编号.2025年5月24日
J5100002025052401385x
2045年6月1月 J5100002025061102427×

 楼主| 发表于 2026-1-8 06: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巡视组交办案件编号为:2025年5月24日
J5100002025052401385x
2025年6月1月 J5100002025061102427×

 楼主| 发表于 2026-1-9 1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1-9 10: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1-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金成,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603244258;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永泰乡文同村7组;现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12号嘉来涪滨印象小区4栋1单元17楼2号。因本人双目失明且左大腿高位截肢,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办理本案相关事宜,请联系姐夫鲁向阳,电话:15386629091。
被执行人: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文峰   职务  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5)川0793执1245号《执行裁定书》;
2.责令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经开法院)继续执行其2025年12月4日作出的(2025)川0793执1245号《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并依据(2024)川0793行初5号、(2025)川0793行初42号及(2025)川07行终224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
3.依法对被执行人人社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采取司法建议、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工伤认定中多次伪造、捏造调查核实情况;干预司法判决履行;滥用职权、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涉及职务违法或者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检察院、公安等部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经开法院作出的(2025)川0793执1245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向贵院申请复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伤认定争议的核心事实一旦被生效判决确认就具有免证效力,人社局应直接遵照执行及无权擅自改变或扩大调查范围,否则就造成诉讼程序的空转及滥用,将权威判决等同废纸一张
1.依据《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人社局再次启动调查核实工作应严格按照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或变更审查标准。该“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就包含根据证据得出的“认定事实”和根据认定事实支撑得出的判决判项;两者相互制约,构成判决核心内容,不能区分对待。
2.法律规定证实争议事实被生效判决确认就具有既判力和免证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亦作出执行意见:请加强与审判部门沟通;请执行法院结合判决认定事实执行而不是仅依据判项进行。但经开法院在审查中,仅以“判项是否履行”作为判断标准,将生效判决的要求包含认定的事实抛到九霄云外,无视生效判决已确认的核心事实,属于对判决的理解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人社局也因这样认为,将生效判决等同废纸一张!
3.人社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人社局片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属权力,他们有权对判决认定事实进行选择性认定、不认定或者不经再审就直接推翻的权力,且法院无权干涉,要不然让法院来直接认定工伤等;人社局该主张实质是对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否定,是将生效判决当作废纸一张;其对生效判决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选择性执行态度,是对生效判决权威性的污蔑及挑战;是造成本案近4年长期程序空转及导致本案进入反反复复的复议、诉讼、鉴定、认定、撤销....等恶性循环的罪魁祸首。
二、生效判决已对腿部、眼部工伤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再启鉴定就属违反规定的程序滥用
1.腿部工伤事实已由生效判决终局确认:(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依据监控录像及三方同意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委托作出的《华西鉴定意见》等,支持人社局此前作出腿部为工伤的决定,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起诉要求撤销腿部为工伤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对腿部为工伤的事实认定,属于终局性认定,对人社局具有约束力。法官判后答疑对该判决的核心内容:1.支持人社局作出腿部为工伤的认定,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起诉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2.撤销腿部工伤认定书是因为人社局对眼部没有调查错误,不是腿部认定为工伤错误;3.经过法院调查认定书只能有一个,必须撤销后才能将眼部问题加进来一并处理。
2.眼部工伤事实亦已由生效判决固定:(2025)川0793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已明确:1.认可313号眼部《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2.认定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接受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属于对申请人权利造成损害的程序违法行为;3.及以此驳斥“人社局辩称申请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其调查认定的事实”辩护意见;4.认定人社局未就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任何证据支持;5.认定用人单位亦未就“腿部和眼部不属于工伤”提交任何证据。据此,眼部工伤的事实已无争议。庭审原则:对各方没有上诉、认可和无异议的(2024)川0793行初5号判决已经认定腿部工伤问题不再重复审理,本次仅针对人社局按照5号判决的要求对眼睛部位是如何调查进行审理,符合生效判决既判力原则。
三、人社局向法院隐瞒法律规定和鉴定机构明确告知其无委托重启鉴定的资格及超过40天还没有委托到鉴定单位等情况,明显属于恶意拖延执行和滥用职权
1.人社局并非启动重新鉴定的适格主体及提出重新鉴定的程序已经终结:若人社局对案涉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诉讼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判决生效后,人社局作为被执行人,仅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无权自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2.重新鉴定的启动不符合法定条件:《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调查证据的收集参照行政证据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均明确规定,重新鉴定仅适用于“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且只能由办案机关(公检法机关)委托。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人社局自行委托重新鉴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以上规定。
3.人社局对法院恶意隐瞒鉴定机构告知其无权委托鉴定情况:人社局向法院隐瞒其自2025年11月19日启动所谓“重新鉴定”程序后,曾就委托事宜联系多家鉴定机构都不受理情况;王金成代理人鲁向阳联系全国最权威的10多家鉴定机构都告的核心意见是:1.人社局委托重新鉴定不符合鉴定机构的受理规定;2.人社局不是规定的办案机关无权委托重新鉴定;3.人社局只能执行生效判决认定的鉴定意见书。但人社局明知上述法律限制,既未停止所谓“重新鉴定”程序,亦未向经开法院如实陈述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反而在约30天时才以“有一家机构有承接意向”为由搪塞法院,其恶意拖延执行、妨碍司法程序的意图明显。经王金成代理人鲁向阳了解,该鉴定机构为广东中山大学,该机构电话中告知情况与以上相同,并告知元旦前向人社局邮寄书面函,内容不详。
四、人社局作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于法无据,程序严重违法
1.本案不符合工伤认定中止的法定情形:《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中止情形为“确需进行因果关系、技术性鉴定且尚未作出结论”;但本案的核心事实已由生效判决依据《华西鉴定意见》《313号鉴定意见书》作出认定,无需再进行任何鉴定,人社局的中止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2025年11月20日就该中止行为向包括人社局在内的多部门提出异议,至今未获答复。
2.人社局“先中止、后找机构”的行为,属于程序倒置的滥用职权:人社局于2025年11月19日即作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但直至12月18日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函》时,仍称“仅有一家机构有承接意向,尚未签订协议”,足见其作出中止决定时,并未具备任何合法理由及条件,中止行为纯属滥用职权。现超过履行期和强制执行阶段,只能执行判决,更无权鉴定。
3.经开法院驳回执行申请,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在执行立案后,人社局既未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亦未向法院提交撤销或暂停执行的正式申请。经开法院仅凭人社局一份《情况说明函》及一份缺乏法律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便主动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该行为严重违反执行程序的法定要求。
五、其他问题   1.需要司法追责及移交等问题:人社局本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滥用职权重新鉴定,滥用财政资金违法鉴定等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他问题见王金成42号案和224号上诉案诉讼中,分别向经开法院和绵阳中院提交需要移交的举报材料。
2.新证据的救济途径仅限再审,不得直接推翻生效判决:若人社局认为或即使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也与现在需要执行案件无关。唯一合法救济途径是申请再审,而非以行政权代替司法判决权,未经再审程序直接改变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生效判决的权威性、程序的正当性及法律的严谨性。
3.对判决理解错误问题:法院和人社局将都认为只要履行了判项,就等于完全履行了法院判决。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及判项就是根据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作出,且两种形成密不可分的相互制约关系,两者不能坼分及区别对待、理解和执行。
4.人社局滥用鉴定权利:工伤认定中需要鉴定时以各种理由不鉴定(5号判决内容可证明),生效判决认定了足以解决工伤问题的鉴定合法,对申请人有利了,却滥用职权以重新鉴定来审查或者达到推翻生效判决认定鉴定意见书。明显属于目的不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经开法院作出的(2025)川0793执124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捍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2026年1月4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1-9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中央巡视组和中央纪委监委看该材料后,需要书面资料请电话联系15386629091鲁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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