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六十九条 (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 使用要点:这是要求撤销电梯许可的直接法律武器。您可以主张:存在违法建设的楼栋,作为申请主体,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为其建筑本体不合法,不符合进行新的工程建设(加装电梯)的基本前提。审批机关未审查出这一情况而准予许可,符合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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