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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cyd_zhang

[群众呼声] 恳请顺庆区自然规划局撤销柏林春天小区13栋4单元非法获取的加装电梯工程行政许可[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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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7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你们看看国家具体是怎么要求和规定的;四川金成电梯公司和绵阳志盛两个公司均无资格从事安装电梯,好好看看!
     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规定,凡从事电梯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该企业的许可项目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分支机构经营】”,但未明确是否取得电梯安装的具体许可资质,且分支机构从事电梯安装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此外,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 。因此,该企业若要从事电梯安装业务,除了需要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外,还需获得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或同意

发表于 2025-8-27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普通的人民群众,我郑重地代表部分弱势群众咨询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民法典第278条关于共同决定的事项中规定对建筑物的改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请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不是不需要遵守民法典中该双四分之三同意的条款。

发表于 2025-8-27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普通的人民群众,我郑重地代表部分弱势群众咨询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民法典第278条关于共同决定的事项中规定对建筑物的改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请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不是不需要遵守民法典中该双四分之三同意的条款。希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嘉陵区人民法院就该问题正面明确答复。

发表于 2025-8-2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顺庆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对顺庆区柏林春天小区的回复,特别是后面一段,我们业主都把问题提出来了还在继续犯错误(园锦路16号柏林春天13栋4单元业主向我局提供的申请书中显示,该单元共计24户,专有部分面积10789.92平方米,同意安装电梯业主17户(70.83%),专有部分面积7417.99平方米(68.74%),满足《指导意见》中动议表决双三分之二的要求),请问24户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有10789.92平米吗?安装电梯业主专有面积有7417.99平米吗?13栋4单元整个24户业主的平均面积达到449.58平米了吗?下面就是顺庆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回复......大家看看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就这么一个计算都搞不明白,闹不闹笑话,小学生都可以算的呀!

【网友“信步风雨”:你好,你通过麻辣社区反映“园锦路16号柏林春天13栋4单元加装电梯,虚报面积蒙混过关,骗取行政审批。13栋4单元业主代表向自然规划局提供的‘申请书’中明显可以看出数据为虚假。资料中显示,加梯单元24户,涉及面积10789.92平方米,户均达到了449.58平方米。而从房管局获得资料显示,该单元户均不足100平方米。”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我局收取的申请书中填写的单元总户数、同意户数及对应专有部份面积是为了计算同意户数及专有部份面积比例是否满足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中动议表决比例要求。园锦路16号柏林春天13栋4单元业主向我局提供的申请书中显示,该单元共计24户,专有部分面积10789.92平方米,同意安装电梯业主17户(70.83%),专有部分面积7417.99平方米(68.74%),满足《指导意见》中动议表决双三分之二的要求,动议表决相关内容我局仅作形式审查,不属于我局审查职责】。

发表于 2025-8-27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形式审批说明一个问题,顺庆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柏林春天小区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纯粹看都没有看.........
                    
                    
            
        

发表于 2025-8-2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形式审批这个说法出自哪里...........

发表于 2025-9-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看看柏林春天小区业主的诉求吧,如何对得起你们的衣食父母.....

发表于 2025-9-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老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毗邻本栋住宅,但南充市柏林春天13栋4单元拟加装的电梯可是紧邻对面的11栋4单元,需要横跨小区内部主要通道建起一座廊桥, 电梯及连廊占用小区公共通道、公共区域、绿地及休闲、娱乐场所, 挤占消防救援空间,所以这一切,是不是应该让南充市柏林春天,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特别是11栋4单元)的业主有知情权、参与权、共同管理的权利,可是事实什么呢?这是为什么呢?

发表于 2025-9-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政策是为民服务,我们不反对合理合规合法增设加装电梯,可周家坝社区拿着鸡毛当令箭,践踏法律的威严,搞人情关系、打擦边球、做睁眼瞎的事情。好好的一个平静和谐的小区,被搞得天翻地覆的,问题的根源在主管部门,还推卸责任拱火把问题交给业主之间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不亲自到现场查看能否增设电梯,增设加装电梯不按基本程序走程序,假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那么增设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取的。业主强烈要求13栋4单元业主回填电梯井或者另外选址,11栋4单元完全有必要采取诉讼程序维护权益!周家坝社区明知道柏林春天小区13栋4单元增设加装电梯不合法不合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弄虚作假,为什么迟迟不撤销对柏林春天小区安装电梯的行政许可,情以何堪......

顺庆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柏林春天小区增设加装电梯的审批是形式审批,请你们收回吧!!!!

发表于 2025-9-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政策是为民服务,我们不反对合理合规合法增设加装电梯,可周家坝社区拿着鸡毛当令箭,践踏法律的威严,搞人情关系、打擦边球、做睁眼瞎的事情。好好的一个平静和谐的小区,被搞得天翻地覆的,问题的根源在主管部门,还推卸责任拱火把问题交给业主之间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不亲自到现场查看能否增设电梯,增设加装电梯不按基本程序走程序,假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那么增设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取的。业主强烈要求13栋4单元业主回填电梯井或者另外选址,11栋4单元完全有必要采取诉讼程序维护权益!周家坝社区明知道柏林春天小区13栋4单元增设加装电梯不合法不合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弄虚作假,为什么迟迟不撤销对柏林春天小区安装电梯的行政许可,情以何堪......

顺庆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柏林春天小区增设加装电梯的审批是形式审批,请你们收回吧!!!!

发表于 2025-9-4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舞凤社区弄虚作假国家,顺庆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搞形式审批;
          有政策是为民服务,我们不反对合理合规合法增设加装电梯,可周家坝社区拿着鸡毛当令箭,践踏法律的威严,搞人情关系、打擦边球、做睁眼瞎的事情。好好的一个平静和谐的小区,被搞得天翻地覆的,问题的根源在主管部门,还推卸责任拱火把问题交给业主之间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不亲自到现场查看能否增设电梯,增设加装电梯不按基本程序走程序,假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那么增设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取的。业主强烈要求13栋4单元业主回填电梯井或者另外选址,周家坝社区明知道柏林春天小区13栋4单元增设加装电梯不合法不合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弄虚作假,为什么迟迟不撤销对柏林春天小区安装电梯的行政许可,情以何堪......顺庆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柏林春天小区增设加装电梯的审批是形式审批,请你们收回吧!!!!

发表于 2025-9-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个过程未与业主商议,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本案未保障相关业主参与权......

发表于 2025-9-5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叙述一下,柏林春天小区13栋4单元业主向相关部门提交的增设加装电梯的手续后,于2024年7月28日就得到一份安装电梯的公示图,公示期是2024年7月28日到2024年8月5日,公示期10天,这份公示图一直就没有在小区进行公示,我们对这个公示图就是没有搞懂搞明白,当时为什么不在公示期公示这份图纸,到2025年3月9日,安装电梯的人员来小区挖电梯井,被小区业主知晓后制止施工后13栋4单元业主才拿了仅有的一份公示图的复印件贴在了该楼栋入户口的墙上,为什么不在施工期提前在小区公示,事隔大半年并且是电梯进都要挖好了才来公示的......?????

发表于 2025-9-9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格不合法的批示,柏林春天小区业主不会同意你们强行增设加装电梯的,搞假的资料为什么不严格审批,是何原因????

发表于 2025-9-9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旧小区室外加装电梯安全隐患多。

发表于 2025-9-29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楼顶有违章搭建是否能加装电梯”,《城乡规划法》本身没有直接列出某一条文来说明此情况,但该法是审批加装电梯项目的根本法律依据和原则。其核心精神决定了:存在未处理的楼顶违章搭建,无法合法加装电梯。根据《城乡规划法》审批主要依据核心原则性条款:
1.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属于“工程建设”,必须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必须对申请主体(即该楼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栋存在未处理违法建设的建筑,其本身状态就不合法,在此基础上申请新的合法工程,在逻辑和法律上是矛盾的,不予批准。
2.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条说明了违章搭建的法律后果——“限期拆除”。一个需要被“拆除”的违法建筑,本身就证明该楼栋处于违法状态。规划部门有责任先处理已有的违法问题,再考虑新的建设申请。
3. 城乡规划法旨在协调空间布局,维护公共利益和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楼顶违建侵犯了整栋楼业主的共有权益(屋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破坏城市景观。允许其存在并再加装电梯,违背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公正”的立法本意。楼顶存在未经规划许可的搭建,为违法建设。
      该楼栋存在未处理的违法建设,不予受理或要求限期整改。会出具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申请人需先行由城管部门认定并拆除楼顶违建,待恢复建筑原貌后,再重新提交申请。除非该搭建物极其轻微(如一个完全不影响结构、消防、外观的装饰物),且完全不在电梯工程范围内,业主承诺自行拆除,否则审批无法通过。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精神和审批实践,楼顶存在违章搭建,无法取得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处理违建,主动拆除违章搭建。
   请你局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取消柏林春天增设电梯的形式审批........

发表于 2025-9-29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装电梯存在的问题还需要给你局再汇报汇报吗?

发表于 2025-9-29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管理原则

1. “先违法,后合法”的悖论 行政审批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如果一个建筑本体存在违法行为,政府不能在其违法行为未被纠正的情况下,为其新增项目开启“绿色通道”或给予合法审批。这会造成“违法者受益”的错误导向,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 “一案一查”原则 加装电梯的审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项目的整体合规性进行审查,这自然包括对项目所依附的建筑本体的合法性审查。发现主体建筑存在违建,即表明申请主体不具备完全合法的申请前提。
3. 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平性考量 加装电梯本身是一项惠民工程,旨在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但如果为存在违建的楼栋加装电梯,可能会引发以下问题:
   · 激化邻里矛盾:其他守法业主会强烈反对,认为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 带来安全隐患:违建可能已经改变了建筑结构或布局,再加装电梯可能叠加新的安全风险。
   · 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一方面查处违建,另一方面又为违建楼栋审批新项目,政策执行上自相矛盾

发表于 2025-9-29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六十九条 (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 使用要点:这是要求撤销电梯许可的直接法律武器。您可以主张:存在违法建设的楼栋,作为申请主体,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为其建筑本体不合法,不符合进行新的工程建设(加装电梯)的基本前提。审批机关未审查出这一情况而准予许可,符合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撤销。

发表于 2025-9-29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主管部门学习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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