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岳池县公安局1月26日的回复,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到:
1.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执罪的核心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与法院是否‘实际执行’无直接关联——本案中生效判决已明确被执行人需停止阻碍施工,但对方持续实施阻工行为,这本身就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并非‘不存在拒执行为’。
2. 生效判决的强制力不受‘执行局是否实际执行’的影响,被执行人以阻工方式对抗生效判决,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拒不履行’要件,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据法律规定,客观认定行为性质,依法推进案件处理。
作为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我会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期待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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