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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泉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及罢免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30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镇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镇组织召开;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镇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镇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街镇应当履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及规范化运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等职责。经核实,艺锦湾小区本届业主委员会(即信访人所称“第二届业委会”)系依据民法典及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小区业主依法联名、依规推举组建,并在龙泉街办完成正规备案,具备合法履职资格。关于您反映的“十余人群体强行拦截业主投票罢免合法业委会”一事,由于涉及暴力胁迫、拦截围堵等方式强迫业主投票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建议您向驻地公安机关反映解决。同时,由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主体是属地街镇,建议您向街镇反映对当前罢免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关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任期间物业费调整及物业服务人选聘程序是否合规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另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经核实,关于您反映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擅自将选聘物业的表决议题修改为续聘物业以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在天府市民云上未通过修改成通过的问题,建议您向街镇进行反映,调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的物业服务选聘(续聘)相关会议记录、表决票样、表决结果统计等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关于您反映首届业委会任期前四个月上涨物业费和强行大幅提高地面停车费收费标准的问题。经核查,小区物业费调价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变更事项,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前期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招投标中确定,并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地面停车费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建议您向街镇反映及时对前期业主大会上述内容表决结果进行核查。
三、关于公共收入收益追回及分配是否合规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共有资金的有关规定: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纳入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共有部分收益审计等公共支出。经核实,本届业主委员会聘请审计机构对小区2022年5月至2025年7月的公共收益进行了审计,物业服务企业已将上述时段产生的两百余万元的公区收益转入专用账号。介于上述公区收益的管理主体已从物业服务企业转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议您向属地街镇反映,要求其督促业委会加强对小区公区收益收支管理。
四、关于信访反映“综治办沦为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工具人’”等问题
关于您反映综治工作人员不作为和偏袒纵容等问题,因综治办隶属街镇管理,非住建部门下属机构,不属于我局职能职责范围。建议您及时向属地街镇反映相关情况。
五、关于小区“物业+黑恶”势力相关反映
关于反映的“十余人群体暴力胁迫投票、围攻殴打业主”的情况,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回复第一条中已明确指出上述行为的监督管理已超出我局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及刑事案件范畴。建议您向驻地公安机关请求依法调查处理。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艺锦湾小区的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我局将会同属地街镇,持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依法依约履行服务职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持续跟踪小区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推动小区物业管理矛盾依法有序化解,切实保障小区和谐稳定。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我局将持续关注艺锦湾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祝您生活愉快。
您匿名。
一、关于您反映的“十余人群体暴力胁迫投票、围攻殴打业主”等问题。
2026年5月11日20日45分,黄某(男,45岁)在回家途中,途径艺锦湾小区南门,与小区一名业主就业委会是否继续履职持不同观点,双方发生口角,现场另一名业主贺某(女,68岁)上前进行劝导,劝导过程中,贺某被黄某推搡至倒地,周边群众拨打120将贺某送至区第一人民医院,同步拨打110报警,期间,被围观群众阻拦不让离开,现场5名综治队员对围观群众进行劝导。110接警后,北干道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将黄某带离现场进行调查,综治队员与社区工作人员将围观群众劝离。贺某经医院检查后于2026年5月12日上午出院,情况稳定。黄某仍在接受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经全面调查核实:
1. 关于“设卡强逼投票”:事发当日系个别人员偶发冲突,不存在十余人群体设卡拦截、强行拉票、围攻殴打业主的情形,更未发现任何组织化、有预谋的暴力胁迫行为。
2. 关于“涉黑涉恶定性”:经公安机关和专业部门研判,该事件为偶发矛盾纠纷引发的肢体冲突,不符合黑恶势力犯罪特征,不构成寻衅滋事等涉黑涉恶案件。
3. 关于“网络传言”:针对网络上关于“控制群组、长期造谣抹黑”等言论,经核查,未发现存在有组织控制微信群、实施网络暴力的证据。
二、关于您反映的“综治办涉嫌失职渎职”等问题
在2026年5月12日晚业主黄某与一名业主发生口角,导致劝架业主贺某被推搡倒地,引发群众围观并阻止黄某离开后,附近正在巡逻的1名综治队员闻讯赶到现场,并立即劝导围观群众与黄某,避免发生进一步冲突,随后4名综治队员到现场支援,维护秩序,有效防止事态升级。在黄某被北干道派出所民警带离现场后,5名综治队员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对围观群众进行了劝离。
经全面调查核实:
1. 关于“现场不作为”:综治队员在现场采取了及时有效的劝导和秩序维护措施,有效防止了冲突升级,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2. 关于“偏袒纵容”:调查未发现综治办工作人员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纵容违法行为或与涉事人员存在利益勾连的情况,“充当保护伞”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您反映的“立即叫停非法罢免程序”等问题
2026年3月4日,经560名艺锦湾小区业主(达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比例要求: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依法依规向龙泉街道提出罢免业委会的联名诉求,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龙泉街道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业主诉求进行投票表决,并向艺锦湾小区全体业主公告,确定于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6月7日为投票表决期。
经全面调查核实:
1. 关于“程序非法”:本次罢免程序启动要件齐全、流程规范、均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罢免”问题。
2. 关于“公共收益争议”:小区公共收益归属及分配属于业主共同决策事项,应通过业主大会依法表决解决,不应成为实施过激行为或传播不实信息的理由。
小区治理需要理性与法治的护航,感谢小区业主对艺锦湾小区事务的热切关注和真诚监督,大家的每一次发声,都是推动基层治理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此,我们呼吁:
一、请保持冷静客观,理性看待调查结果。以事实和网络文明准则发表言论,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二、请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做守法业主。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为前提。无论是参与小区自治,还是表达个人诉求,都应通过法律途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请携手共建美好家园,回归生活本质。小区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和谐稳定是大家的共同期盼。让我们放下偏见与对立,在法治框架下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把精力投入到建设安全、文明、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上来,共同缔造幸福艺锦湾。
以上情况由于您未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故无法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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