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明生、王晓燕,2021年购买高坪思源居1幢1层商业用房,合同约定2022年6月30日交房,开发商天一房产开发的该楼盘长期停工,纳入问题楼盘已超四年未完成竣工验收,至今无法合法交付商铺。
购房时我夫妻支付首付款126.84万元,持续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多年,背负大额债务,商铺是经营性投资用房,逾期四年已完全丧失经营、投资价值,合同目的早已无法实现。
我们依据《民法典》563条、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一并解除银行按揭贷款,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及已还贷款本息,由开发商承担剩余银行贷款。
高坪区法院(2026)川1303民初1285号判决驳回我方全部诉求,裁判主要理由为项目纳入保交楼、业主可自救接房、解除合同会影响楼盘整体化解,认定合同目的仍可实现。
对此我存在几点法律疑问,想向懂法律的网友、专业人士请教:
1.商品房逾期交付长达四年、项目至今无正式竣工验收,仅靠业主自筹自救、容缺办证政策,是否就能认定“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直接排除购房者法定解除权?
2.保交楼政策初衷是保护购房者权益,裁判中以维稳、盘活楼盘为由,让无过错购房者继续背负巨额房贷、无法收房,是否与民法典中根本违约、公平原则存在冲突?
3.案涉商铺为商业经营用房,交付时间直接决定投资收益,长期逾期导致商铺商业价值大幅贬损,是否属于法律规定“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4.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买卖合同解除后应当一并解除担保贷款,一审以合同不能解除为由驳回解贷诉求,法律适用是否存在偏差?
目前我们已依法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二审26247元诉讼费,已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等待中院审批。
全家多年积蓄全部投入这套商铺,一边拿不到商铺经营,一边每月持续偿还银行贷款,经济压力巨大,实在难以承受。想请教各位网友,本案一审裁判法律逻辑是否存在争议,二审阶段我们还可以补充哪些维权思路、证据材料?
全文仅客观陈述本人购房遭遇与法律疑问,无任何诋毁、指责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意图,仅寻求法律专业讨论,感谢大家理性客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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