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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晓燕11

[四川群众呼声] 高坪思源居商业铺烂尾四年,购房者咨询法律困惑,求助广大网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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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3 11: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的遭遇,先安慰一下,并会一直给予关注。希望楼主将此事进程适时公布,也希望国家的司法机构能依法依规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6-7-24 17: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楼主的经历,感觉老百姓维权太难了……我作为社会一是,为你表示同情并为你打气,并时时关注,加油

 楼主| 发表于 2026-7-24 22: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26-7-25 21: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11: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8-1 07: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将我的情况书面反应给了南充市委常委、南充市政法委书记文勇领导,南充市中院院长徐新忠领导,并己借贷交了二审费用二万多,期待法律的公正判泱

 楼主| 发表于 2026-8-9 1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都在期待路过的友友们的支持和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26-9-2 15: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这个案子,二审于9月10号开庭,被告天一房产代理人很……,时不时离题万理进行人身攻击(一审时的出庭常态),我很愤闷,请友友们出出主意,再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反击?期待友友们的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26-9-7 09: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越临近开庭,心越慌,期待你们的安慰

发表于 2026-9-7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已经有网友给你建议了,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法院在尽力维护你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法院支持了你的诉讼要求,你是赢了官司,银行的贷款也不用还了,但是,法院肯定比你清楚,法院即使判决开发商赔偿你的一切损失,开发商也是无力履行法院判决的。这样,你既得不到开发商的赔偿,门面房在法律意义上也不属于你了。所以我觉得你还是尊重法院的建议,1、以自救为主,尽量争取政府援助;2、二审基本没有意义,放弃上诉还可以节约诉讼费,毕竟2万元不是小数目。
另外,这个事情本来是你和开发商的民事纠纷,你买门面也是一种投资行为,楼盘烂尾和股票崩盘没有本质区别,只能怪自己投资失败,没必要夹枪带棒指责政府或法院,心态放端正,天助自救者,祝你好运。

 楼主| 发表于 2026-9-7 1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辅车相依的关注和回复,探讨一下,我不赞成你的关点。
首先我是守法的公民,我不会攻击法院和政府机关;
第二,再重申一下,我如果有能力、有资金救活一个楼盘,我就是超人了(政府出面都救不活);
第三,如果守着一个烂尾的房子,还要还以此房为担保(房产公司也担保的,因为是房产公司介妱的银行)的银贷,这合法、公平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9-8 07: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辅车相衣,认真研究了你的回复,我昨晚思考了一晚,也焦虑了一晚,我想了想按照你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是不是就是一纸空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一纸空文?

 楼主| 发表于 2026-9-8 07: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我看到的比较新的维护公民权益的解释,仅供友友们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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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晓燕11 发表于 2026-9-8 07:14
这是我看到的比较新的维护公民权益的解释,仅供友友们学习参考

先通过法院判决把贷款给停了再说一下步。

发表于 2026-9-8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你有没有聘请律师,如果有聘请,我觉得你可以尝试换一个律师咨询。

 楼主| 发表于 2026-9-9 14: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9-9 14: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9-9 14: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9-10 1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上午我这个案子开了庭,我心里很闷,不知前路和前景是什么?……期待中院以及各级领导按法律、法规公正、公平的判决。我会坚持到底,坚决维权,需要网友们的支持和充电,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6-9-11 07: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义务,致使相对方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的,守约方享有合法的法定解除权。本案标的物为商业经营性商铺,不同于满足居住刚需的普通住宅,其核心价值在于商业经营、租金收益与资产增值。开发商逾期交房长达四年,楼盘长期停滞、无法合规交付,商铺商业价值持续贬损,投资创收的核心合同目的已然彻底落空,完全契合法律规定的根本违约、可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与此同时,“保交楼”本质是民生纾困的行政扶持政策,初衷是兜底保障购房者权益、化解楼盘风险,而非牺牲无过错购房者的民事合法权益,更不能据此剥夺、限制法律赋予公民的合同解除权。业主自筹自救、容缺办证仅是特殊情形下的变通处置方式,是购房者被动止损的无奈之举,绝非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的合法合规途径,无法替代法定竣工验收、完整交付的合同责任。依据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购房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后,对应的担保贷款合同亦可一并解除。一审以不予解约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解贷诉求,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明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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