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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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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秉公执法好气象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网友 老猫六号  到此一游。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1399#]

      D、证据链证明协议中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借官方之力迫使原告接受,不是约定。但为保违法的被告免受法律惩处,四审判决均混淆是非,反复认定为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判两个补差款有效。

      本案协议中拆迁补偿行为四法定要件中尚缺结算标准和结算过程。违反了78号令第22条强制性规定,虽反复强行戴上“约定” 帽子,甚至加冕“自愿”桂冠,却无法改变其违法状态依法也应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本案协议中拆迁补偿行为四法定要件中缺结算标准和结算过程违反了78号令第22条强制性规定,虽反复强行戴上“约定” 帽子,甚至加冕“自愿”桂冠,却无法改变其违法状态,依法也应无

      同时,第22条只授予了拆迁双方“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结算的权力未授权双方约定、拆迁人自定的权力!强行认定为“约定”,也属于违反授权的行为,依法应无效!

      判决以两个补差款是双方约定,未超出梓潼《时价通知》范围为由,认定其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违反了法令强制性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网友:
      这部分太重要了,在下连起来发一次,请拈过拿错。谢谢!


5四审判决均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系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即合法有效),违反了78号令强制性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是买卖商品房,是城镇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就地还房,实体权利受78号令规范。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拆迁产权调换系国家计划,属民生工程,必须保证依法进行,没有当代的意思自治!


A78号令第22条拆迁补偿行为规定了四个法定要件

适用的范围:城市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的主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排除了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任何国家单位均不许介入、干预、顶替。

结算的标准:结算等面积结构差价标准用重置价格,结算超面积价格标准用商品房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这个标准只能由当地政府依法律、政策确定!排除了拆迁人自定、双方约定。

结算的方法:只能用安置新房的重置价减去被拆除旧房的重置价,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超面积部分的价格!排除了其他方法。不能离开重置价相减另定一个结构差价;不能用市场价取代商品房价格结算超面积。因为当年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是由政府定价,只有面对侨民、使领馆人员等的高档住宅才实行市场指导价。


B本条补偿行为的四个法定要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拆,不能缺少,也不能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属割裂本条,破坏本条的实施、违反强制性规定,拆迁协议不能成立,并且会受到主管部门依法惩处。


C协议规定“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何谓“结算” ?即民间所说结账!既然结算,只能用第22条规定的方法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但协议中并未列出两种重置价,无法进行结算,却冒出了个结构差价2500元,这是既无结算标准又未结算的天外来客。此举违反了第22条强制性规定依法不能成立----无效!

协议还规定“超面积为市场价每平米4000元”。
第22条规定超面积“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协议中没有超面积补偿标准----政府公布的商品房价格,却用自由市场价顶替,也违反了该条规定,依法不能成立----无效!


D、证据链证明协议中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借官方之力迫使原告接受,不是约定。但为保违法的被告免受法律惩处,四审判决均混淆是非,反复认定为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判两个补差款有效。

本案协议中拆迁补偿行为四法定要件中尚缺结算标准和结算过程。违反了78号令第22条强制性规定,虽反复强行戴上“约定” 帽子,甚至加冕“自愿”桂冠,却无法改变其违法状态,依法也应无效。

同时,第22条只授予了拆迁双方“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结算的权力未授权双方约定、拆迁人自定的权力!强行认定为“约定”,也属于违反授权的行为,依法应无效!


判决以两个补差款是双方约定,未超出梓潼《时价通知》范围为由,认定其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违反了法令强制性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准备转贴一份报道,若不涉敏感请放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逾千案

提前兑现承诺


2010
年11月11日 14:00:08  来源: 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落实公开审判原则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河南全省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逾千案

本网(中国法院网)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办公室了解到,河南全省法院为了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率先在全省三级法院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截至记者发稿时,河南全省三级法院通过河南法院视频台发布庭审视频直播案件1020件,提前兑现社会承诺。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这一举措,是张立勇院长在今年省人大会议上做出的承诺,并且列入省法院2010年所要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是公开审判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司法便民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河南法院在去年推行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实行审判结果公开以来,推行审判过程公开的重大改革举措。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对法院工作是一个全新的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了把这项工程完成好,省法院从考察设备,到开发直播主机,本着投资少、易操作、见效快的原则进行反复论证。为了保证直播工作顺利开展,省法院和商家共同对全省中、基层法院网络直播人员分别在青岛和登封分两批进行操作培训。省院制定《关于全省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办法》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对直播案件的选择、直播案件的审批程序、直播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强力推进庭审网络视频直播,9月上旬,省法院专门召开了全省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会议,列出全省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时间表,和任务分解数,要求各级法院把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作为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一把手亲自抓,常务副院长具体抓,责任到人。目前,除12个基层法院的法庭正在建设中,不具备安装直播设备外,全省各中级法院2个法庭、基层法院1个法庭都具备了直播功能。

庭审网络直播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好评。为了及时掌握网民对直播案件情况反映,网站专门开辟了“网民意见”窗口,让网民对法院庭审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见解。直播以来,网友们有赞扬的,有批评的,也有建议的;有评论法官的,也有评论检察官的,还有评论律师的,有对案件量刑发表自己的看法的,也有对法院庭审直播提出自己建议的。网友张三泉在评论中留言:“开庭的整体效果不错,很规范,让我们平常老百姓更近距离接触到法院,接触到法庭工作。该作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公平公开!对人民法院的作法表示满意。但是好像法庭审判的审判台不像电视里所演的那样庄重!”网友关工委老王留言:“对法院庭审进行直播,被誉为河南法院的创举,它打破了暗箱操作,增加了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而且能够使人们亲眼目睹法庭的审判,起到了普法的作用. 同时庭审操作极具专业性,是一个复杂的推理和诉讼过程,而人们看到的只是一个程序,很多专业知识难懂费解,一般观众难有收获.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庭审直播节目的普法效果望共同研讨”;网友长弓牧野留言 :“网络庭审直播真是提高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并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法官们普遍反映,庭审直播要求法官对案情要有更详细的了解,对法官的言谈举止,开庭规范和驾驭庭审的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庭审直播把案情向社会公布后,不同意调解的,现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了。(陈海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版主开明!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帖子的内容不敏感吧,未牵涉高院、未影射领导,怎么不放行呢?不解!

发表于 2010-12-9 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 :) :) :) :) :)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张立勇院长的作为,在下意犹未尽,还想说两旬。

      任何改革都不是容易的,都会遇到阻力。有外部的,有内部的。在下认为,司法改革的阻力以内部为大。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经十年诉讼观察体验所得。因为法院是掌握特殊权力的部门,法槌一敲就决定双方的命运。若果不服,又非领导一句话能立即推翻,必须经过漫长时间、严格程序的审理才能得出新的结论。(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版主:

      在下就张立勇同志的作为发表意见,完全就河南议河南,写了一下午才写起,现准备分批发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河南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逾千案


提前兑现承诺 》有感

对于张立勇院长的作为,在下想说两句。

任何改革都不是容易的,都会遇到阻力。有外部的,有内部的。在下认为,司法改革的阻力以内部为大。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经十年诉讼观察体验所得。因为法院是掌握特殊权力的部门,法槌一敲就决定双方的命运。若果不服,又非领导一句话能立即推翻,必须经过漫长时间、严格程序的审理才能得出新的结论。

内部的阻力源于不少法官的特权意识和部分法官经腐朽思想侵蚀,导至的职业道德素质下降以及整个审判工作监管缺失。无限延长审判时间、冤假错案不断且难于纠正,只是这些原因的外在表现而已。对这内部问题,中央抓得很准,把法院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定格在公正与廉洁,要求死死守住这条生命线!高法又把公正廉洁定位为法院的核心价置,要求以公正廉洁为抓手推动审判工作。抓牢这个抓手发力就必须解决三种因素,而裁判文书上网、庭审视频直播就是针对三因素的特效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张立勇同志来自地方行政部门,有法律专业背景,对法院系统存在的问题了解较深,但关键是有为党、为国、为民干一番事业的决心。所以上任伊始就石破天惊地提出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直播。可以预料,此举必然遭到内部反对,特别是个别的南郭先生和部分有贿癖的法官强烈反对。不止于此,甚至还有不少他省法院也不理解,认为动作太大、太早,不利于法院改革平稳进行。但张立勇同志不改初衷,在省委支持下,在高法支持下,推动河南全省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快速向前。张立勇同志跟中央、有眼界、有毅力,难得!


09,河南三级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兑现了08年的承诺;今年又率先在全国实现全省三级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直播案件已经1020件,又兑现了张立勇同志代表法院年初向全省人民的承诺。别小看这1020件视频直播,它经过了一两年艰苦细致的工作才出现!中国古代重信誉,认为君子一诺千金;现代群众则认为,言而有信真君子,自食其言伪丈夫!21世纪的现代人张立勇同志言而有信,具有中国古代君子风范,难得!


发表于 2010-12-9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21世纪的现代人张立勇同志言而有信,具有中国古代君子风范,难得!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十几分钟前接上楼跟帖,至今未放行,大概有人抗议吗?

       这份帖子说张立勇许诺判决书上网、庭审视频上网直播,结果都兑现了,是落实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措施,是紧跟中央、有眼界、有毅力,难得;是言而有信,具有古代君子风范,难得。

       怎么,有人坐不住,提抗议了吗?
发表于 2010-12-1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路过打酱油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mala乐不思蜀  打酱油路过此地也要进来看两眼。难得!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414#]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中央决定路线、方针政策,下面各级干部干实事----组织贯彻落实。所以各级部门一把手的人选是关键。人们认为,当代干部的任命,首要的还是要选自觉与中央保持一致有头脑有眼光干实事不享乐的人!这种人对中央的决定会闻风而动,会结合实际、科学安排,能抓住关键、扎扎实实干实事,不会作秀敷衍不会阳奉阴违不会尸位素餐更不会尾大不掉!有这样的人当领导怎会干不好工作?重庆市委任用王立军,打黑除恶成绩显赫,黑恶势力受到毁灭性打击,煞住了警界颓废之风,立了大功!河南省委任用张立勇,法院的司法改革大步向前,由于抓准了关键,两年时间形象改观,民众一片叫好网上正面肯定的帖子不少!这一武一文两位同志都有一颗忠心:忠于中央、忠于法律,加上敢想敢干的认真精神,才干出如此成绩。省、市委能作此成功任命,难得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和九妹一起上牛头山,捡了一堆水果,到超市换了小米椒13个.

发表于 2010-12-10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拆迁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况:
(1)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时应当经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就拆迁安置和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
(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3)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国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所订立的拆迁协议规定对于被拆迁人采取其他补偿方式的,这种协议规定的补偿方式违反了拆迁行政法规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的规定,为无效。
(4)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5)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确定的周转过渡的有关规定与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不相符合的。
(6)拆迁协议是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拆迁期限之外订立的。根据本案争议当时拆迁法规的规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经批准的拆迁期限。依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7)拆迁人与房屋拆迁范围之外的当事人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拆迁协议无效。
(8)拆迁协议的其他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
5、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本案中,某甲主张签订《A地改造货币补偿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乙拆迁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告知某甲关于补偿方式及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真实情况,对其构成欺诈,则本案中审查重点是乙拆迁公司是否对某甲构成了欺诈。
欺诈是指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协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欺诈主要包括两方面:
(1)拆迁人故意告知被拆迁人有关事实的虚假情况或者隐瞒有关事实真相,使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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