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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cscds

成都技监局对金堂技监局执法人员陈**等人故意作伪证,包庇制假售假的违法乱纪行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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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3 14:17 |

负责对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送检轮毂进行鉴定的工程师,向记者证实:金堂县技术监督局的办案负责人陈静萍,带着被告聘请的两个律师找到他,要他不要介入过深。

(图片来自成都电视台15频道播出节目--《一起车祸发生之后》)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3 14:08 |

承办劣质轮毂案办案人员之一,正在向记者陈述提取轮毂的地点。

(图片来自成都电视台15频道播出节目--《一起车祸发生之后》)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3 14:08 |


承办劣质轮毂案办案人员之一,向记者证实: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送检的轮毂,是在金堂县交警队提取的,而不是在金堂县淮口镇提取的。

(图片来自成都电视台15频道播出节目--《一起车祸发生之后》)

发表于 2005-10-14 19:31 |
[em03]
对,就是应该用证据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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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6 19:52 |
[em03]
从楼主发的几份材料看,成都市金堂技监局的办案人员的确是没有做人的起码道德啊!出尔反尔,是执的哪门子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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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08:27 |
简直是一窝大大小小的硕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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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5:01 |
收小钱、办大事!
给相关办案人员一点小钱,省下赔偿几十上百万的大钱

发表于 2005-12-15 12:09 |

这也是技监局的愚蠢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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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6 17:33 |
以下是引用scscds在2005-12-26 16:12:00的发言:
敬请上级领导关注我这起成都金堂技监局
陈静萍等人和成都中院枉法裁判的法官联手制造的冤案!

一、我提起的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购买汽车轮毂及发生车祸的经过
我是从事中巴车客运的个体户。1994年5月14日,我的中巴车左前轮轮毂因年检前检修时发现需更换,便在金堂县淮口镇万源汽配门市部购买一只汽车轮毂,安装在中巴客车的左前轮上后,同月17日进行年检后,投入营运。
1994年7月17日,由于更换后的这只汽车左前轮轮毂在行使中发生断裂,导致中巴车失控翻车,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11人轻伤的重大车祸。
2、我们先后向金堂技监局报案投诉及金堂技监局调查送检的经过及送检结果
1994年7月下旬,在金堂县交警队处理事故期间,我们便向金堂县技术监督局投诉反映在金堂县淮口镇万源汽配商店购买的汽车轮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导致重大车祸。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只作了简单调查了解,未作任何处理。
1995年1月,我们又多次向金堂技监局投诉反映后,金堂技监局办案负责人陈静萍带人于1995年1月12日到金堂县交警队提取该导致发生车祸的汽车轮毂,两次由我们开车,并带上这只汽车轮毂,两次到金堂县淮口镇万源汽配商店调查核实。
金堂技监局办案负责人陈静萍通过对万源汽配商店的调查和万源汽配商店的辨认后,金堂县淮口镇万源汽配商店确认导致发生车祸的这只汽车轮毂是其销售。
以下这3件重要的证据事实,就足以证明发生车祸的轮毂就是金堂技监局办案负责人陈静萍等人从金堂县交警队提取,并且就是万源汽配商店出售给我的同一只汽车轮毂:
(1) 1995年3月23日,金堂技监局办案负责人陈静萍通过调查后,决定将这只汽车轮毂由其送权威部门检验,以进一步确定该轮毂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和质量缺陷的种类。在检验单位出具的收到轮毂的收条上,金堂技监局办案负责人陈静萍、卖主万源汽配商店的万盛刚和我们买主均共同签字押印,对送检的这只汽车轮毂就是万源汽配商店出售,并且就是导致发生车祸的汽车轮毂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 1995年4月2日,四川省机械工业理化计量质量监督站对金堂技监局送检的汽车轮毂及要求检查的内容,出具了《金相试验报告表》。
该《金相试验报告表》证明:“该轮毂铸造缺陷严重,加之球墨类型不合格,导致服役期间缺陷扩大(包括裂纹扩展)最后导致早期失效毁车事故”。
金堂技监局执法负责人陈静萍,该轮毂销售者万盛刚、蒋玉芝对这份《金相试验报告表》的全部内容和结论均表示认可,未提出任何异议。
(3) 1995年4月7日,金堂县淮口万源汽配商店万盛刚在收到送检轮毂的《金相试验报告表》后,知道其销售的汽车轮毂的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并直接导致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后,经与金堂技监局办案负责人陈静萍商量后,由陈静萍亲笔代其书写了一份《调解申请》,万盛刚亲自签字押印,并承诺其承担70%的调解费。陈静萍要我作为买主也签字押印,然后由万盛刚交给金堂技监局陈静萍,请其主持调解。陈静萍召集我们买卖双方进行过几次调解,但始终没有结果。以后几个月陈静萍便是不理不问了。
以上3件重要的证据事实就充分证明:导致我们中巴车发生重大车祸的汽车轮毂,就是金堂县淮口镇万源汽配商店所售,并且已经由卖主万盛刚亲自签字押印予以确认,其内在质量经权威部门检验,证实这只汽车轮毂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
二、在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金堂技监局陈静萍等人违背客观事实,为劣质轮毂的销售者出具伪证,公开包庇劣质轮毂的销售者。
1995年9月,由于金堂技监局陈静萍主持的调解始终没有结果,我便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万源汽配商店承担劣质轮毂导致的产品侵权责任。
这时,金堂技监局陈静萍等人却置上面所叙述的3件重要证据事实于不顾,公开出具与这3件重要证据事实相矛盾的伪证,公开包庇劣质轮毂的销售者。
金堂技监局陈静萍等人,为劣质轮毂的销售者万源汽配商店出具的伪证主要是:
1、落款日期为1995年4月28日的《关于三溪乡黄祖华投诉汽车轮毂质量的调查情况》。这份《调查情况》的文字内容,是陈静萍亲笔书写,但陈静萍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们。我们是在法庭上蒋玉芝出示后才得以知道。
在这份《调查情况》中,陈静萍等人称,对我投诉的轮毂中止调查,是因为“送检的汽车轮毂不完整,又无购货发票,销售方不能辨认。证据不足,难以对质量责任作出判定”。陈静萍等人的这种说法,其背后肯定是有不能见人的罪恶交易!
2、1995年10月10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办案负责人陈静萍等人出具的《关于黄祖华汽车轮毂取样经过》。在这份伪证中,陈静萍等人将1995年1月12日从金堂县赵镇的交警队提取的汽车轮毂,毫无根据地说成是1995年1月18日在淮口镇提取的。
3、1995年11月16日,金堂县技术监督局办案负责人陈静萍等人出具的《关于技监局受理黄祖华汽车轮毂质量问题的经过》。在这份伪证中,陈静萍等人同样将1995年1月12日从金堂县赵镇的交警队提取的汽车轮毂,毫无根据地说成是1995年1月18日在淮口镇提取的。
4、1995年11月21日,金堂技监局稽查中队出具的《证明》。在在这份伪证中,陈静萍等人以稽查中队的名义,将他们自己形成的证据,证明他们在1995年1月12日就从金堂县交警队提取了汽车轮毂的事实矢口否认。
以上4份金堂技监局陈静萍等人在我提起诉讼后出具的证据,全部与他们自己在1995年4月7日以前形成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所证明的重要事实相矛盾,所以是伪证。不难看出:金堂技监局陈静萍等人出具伪证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包庇劣质轮毂的制售者逃避法律制裁。
二、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和今年再审的法官,出于枉法裁判的目的而一再采信成都金堂技监局陈静萍、卿凯等人故意出具的伪证,是他们联手铸成了这一重大冤案。
一审法院没有采信金堂技监局陈静萍等人故意出具的自相矛盾伪证,判决我胜诉。
出售劣质轮毂的销售者上诉后,成都市中院对于金堂县技术监督局陈静萍等人故意出具的毫无事实根据、且是的自相矛盾的伪证却全部采信,判决我败诉。
我们通过收集新证据后申请再审,也被成都市中院驳回。
我们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一直不服,申诉不止。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004年10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成都市中院再审。
但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的再审过程,也只是在审理形式上走了一次过场,对我提交的全部新证据,有的是故意遗漏,其余的是不采信。对我提出的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也是置之不理。2005年4月30日所作的再审判决,同样是采信金堂技监局陈静萍等人故意出具的自相矛盾伪证,与我在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事实严重不符,也与再审予以认定的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自相矛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举证原则和明文规定。所以,成都中院的再审判决同样是认定事实不清,故意采信伪证而作出的不公正判决。是司法不公和枉法裁判的典型表现。
综上所述可见,成都中院审理此再审案件的法官,无视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而再次作出了这份颠倒黑白、司法不公、自相矛盾、枉法裁判的再审判决,其目的就是出于包庇该院原二审的法官,包庇故意出具伪证的金堂技监局的陈静平等人以及劣质轮毂销售者的目的。
为此,特向上级领导反映,敬请领导予以关注,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

谢谢!
求 助 人:黄祖华 王道美


住址:四川省金堂县三溪乡八村四组

联系电话:89289755。


2005 年 12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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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6 19:03 |

执法腐败,应该算渎职![em02][em02]

发表于 2006-1-10 18:04 |
这个事情还没解决下来啊?到底哪个管嘛?相关部门不得个意见嗦???

发表于 2006-1-11 11:44 |
[em02]

发表于 2006-1-11 23:00 |
支持啊````就是好黑!

发表于 2006-2-19 18:23 |
这样的事情太多了

发表于 2006-2-20 09:04 |
[em05]

发表于 2006-2-23 19:17 |
包庇和纵容

发表于 2006-2-23 19:27 |
找纪委和组织部

发表于 2006-3-4 21:28 |
楼主,315又要到了,又去投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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