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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xr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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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有关问题的回复”之随谈

一、关于食品公司资产问题: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是何时的“总额”?如何得来?按规定,地上附着物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可以将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一起拍卖吗?它还仅止所谓的资产额吗?这个地价会停留在上一个世纪吗?
二、关于资不抵债的问题:食品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事情,这是公司每个职工都知道的,当时也有破产法,而且破产也并非只能由债权人提起,你们那时怎么不破产?你们政府官员睡着了吗?你们心中有工人吗?那时破产的话,我们也不会被你们政府官员误了参工的黄金季节!
三、食品公司是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贴人说企业13年没有调工资。可是国营企业的工资调整都是政府的劳动部门在管理,它不是私营企业或股份公司,换句话它姓公不姓私,既然企业是你的,资产是你的,人也是你的,你一句没有调工资就能抵万事?13年没有调工资,政府当管不管,未必还有理吗?这不是严重失职吗?
四、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就是你们侵犯职工利益的武器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你读了吗?既然明确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布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工资金三倍的应支付三倍的工资。这就说明支付的标准应按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标准,怎么成了南江县的标准了?
五、南委2001(37)号是何时的文件?世异时移、境况变迁,这个死都不变的规定还跟得上时代吗?那为什么不把你们官员的工资回复到期2001年的水平?它虽合于劳动法,但是它不合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根据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怎么都该适用《劳动合同法》,你知道吗?发贴人?
六、发贴人说只有进入企业再就业中心才能领生活费,实在应该好好读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政策里说的明明白白。如果发贴人是政府官员,应该感到羞耻,这些政策都不熟,哪里有资格当人民的公仆?再说没有进入再就业中心,也是作为政府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一是这个企业是国营的,成不成立再就业中心政府应该监管,没有成立也不监管督促,又要这样的政府管理部门干什么?二是如果发贴人是政府官员,那么放你13年假不给你发一分的工资或者生活费而你又是失去就业条件的人,你的感想如何?你还能这样说话吗?
七、关于退休的问题。既然是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55和45岁退休,那意思是我们这次不解除劳动合同了?如果要解除,难道我们会跨过55和45岁?我们这些此次不能退休的人以后过了事54和44岁就该是56和46岁不成?都是一样的工种,以后不是55和45岁退休,怎么就不是一样岗位两种待遇了?
八、关于动用警察的问题。我是当时是上访参加人之一,我也亲身经历了的,我会不知道?况且我认识当时的警察就有公安局内保大队的和城西派出的。我们又怎么没有依法信访了?我们到市以上信访场所的不会超过五个人,你劝我们干什么?
九、关于社保的问题,我们工资按这位发贴人说的没有调整,可是我们现在要缴纳的保费却是省的平均工资扣的应缴部份?而给我们算工资却要低于省的平均工资算?这是多支少收了?我想请问这位发贴人,你工资每月三千元,如果按5000元叫你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干吗?你还混吗?



本主题由 男国之春 于 2010-8-20 21:38 审核通过收藏 分享 00 0 顶 踩

发表于 2010-8-24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些地方政府和法院的视法无睹,违法操作,就知道中国的法治是在离我们越来越远!看来中国之诸侯割据的局面要再次上演!

发表于 2010-8-24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有关问题的回复”之随谈

一、关于食品公司资产问题: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是何时的“总额”?如何得来?按规定,地上附着物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可以将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一起拍卖吗?它还仅止所谓的资产额吗?这个地价会停留在上一个世纪吗?
二、关于资不抵债的问题:食品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事情,这是公司每个职工都知道的,当时也有破产法,而且破产也并非只能由债权人提起,你们那时怎么不破产?你们政府官员睡着了吗?你们心中有工人吗?那时破产的话,我们也不会被你们政府官员误了参工的黄金季节!
三、食品公司是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贴人说企业13年没有调工资。可是国营企业的工资调整都是政府的劳动部门在管理,它不是私营企业或股份公司,换句话它姓公不姓私,既然企业是你的,资产是你的,人也是你的,你一句没有调工资就能抵万事?13年没有调工资,政府当管不管,未必还有理吗?这不是严重失职吗?
四、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就是你们侵犯职工利益的武器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你读了吗?既然明确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布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工资金三倍的应支付三倍的工资。这就说明支付的标准应按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标准,怎么成了南江县的标准了?
五、南委2001(37)号是何时的文件?世异时移、境况变迁,这个死都不变的规定还跟得上时代吗?那为什么不把你们官员的工资回复到期2001年的水平?它虽合于劳动法,但是它不合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根据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怎么都该适用《劳动合同法》,你知道吗?发贴人?
六、发贴人说只有进入企业再就业中心才能领生活费,实在应该好好读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政策里说的明明白白。如果发贴人是政府官员,应该感到羞耻,这些政策都不熟,哪里有资格当人民的公仆?再说没有进入再就业中心,也是作为政府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一是这个企业是国营的,成不成立再就业中心政府应该监管,没有成立也不监管督促,又要这样的政府管理部门干什么?二是如果发贴人是政府官员,那么放你13年假不给你发一分的工资或者生活费而你又是失去就业条件的人,你的感想如何?你还能这样说话吗?
七、关于退休的问题。既然是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55和45岁退休,那意思是我们这次不解除劳动合同了?如果要解除,难道我们会跨过55和45岁?我们这些此次不能退休的人以后过了事54和44岁就该是56和46岁不成?都是一样的工种,以后不是55和45岁退休,怎么就不是一样岗位两种待遇了?
八、关于动用警察的问题。我是当时是上访参加人之一,我也亲身经历了的,我会不知道?况且我认识当时的警察就有公安局内保大队的和城西派出的。我们又怎么没有依法信访了?我们到市以上信访场所的不会超过五个人,你劝我们干什么?
九、关于社保的问题,我们工资按这位发贴人说的没有调整,可是我们现在要缴纳的保费却是省的平均工资扣的应缴部份?而给我们算工资却要低于省的平均工资算?这是多支少收了?我想请问这位发贴人,你工资每月三千元,如果按5000元叫你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干吗?你还混吗?



本主题由 男国之春 于 2010-8-20 21:38 审核通过收藏 分享 00 0 顶 踩

发表于 2010-8-24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些地方政府和法院的视法无睹,违法操作,就知道中国的法治是在离我们越来越远!看来中国之诸侯割据的局面要再次上演!
发表于 2010-8-24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发表于 2010-8-24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团结起来,相互顶贴支持!坚信党中央,依法维权,问题没人管,天天网上喊!!加油!顶!咱们网友有力量------ !我们相互支持,一起坚持到底!

发表于 2010-8-24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些地方政府和法院的视法无睹,违法操作,就知道中国的法治是在离我们越来越远!看来中国之诸侯割据的局面要再次上演!

发表于 2010-8-25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关于动用警察的问题。我是当时是上访参加人之一,我也亲身经历了的,我会不知道?况且我认识当时的警察就有公安局内保大队的和城西派出的。我们又怎么没有依法信访了?我们到市以上信访场所的不会超过五个人,你劝我们干什么?

发表于 2010-8-2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团结起来,相互顶贴支持!坚信党中央,依法维权,问题没人管,天天网上喊!!加油!顶!咱们网友有力量------ !我们相互支持,一起坚持到底!

发表于 2010-8-2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贴人你实在应该好好读读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政策里说的明明白白。如果发贴人是政府官员,应该感到羞耻,这些政策都不熟,哪里有资格当人民的公仆?

发表于 2010-8-25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183A2
:) 友在网上说真话,那我们可以上北京去南江也太黑了,怕发贴人揭露了食品公司的真相,居然删除了发贴人的很多贴子,你们怕上访呀1111111111111111111111
    454997421@qq.com

发表于 2010-8-25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也太黑了,怕发贴人揭露了食品公司的真相,居然删除了发贴人的很多贴子,你们怕网友在网上说真话,那他们可以上北京去上访呀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发表于 2010-8-25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23 20:32 | 只看该作者
食品公司员工今天的痛,我们十年前就在承受了,深切同情!对楼主的不屈抗争精神表示致敬,但重在坚持.维权的路非常艰辛,特别是南江这样的山寨官吏,他们的办法往往是凌驾于国法之上,他们发迹之前世代的卑微一但掩去,得势后对百姓苛刻暴政病态井喷!食

发表于 2010-8-25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23 20:32 | 只看该作者
食品公司员工今天的痛,我们十年前就在承受了,深切同情!对楼主的不屈抗争精神表示致敬,但重在坚持.维权的路非常艰辛,特别是南江这样的山寨官吏,他们的办法往往是凌驾于国法之上,他们发迹之前世代的卑微一但掩去,得势后对百姓苛刻暴政病态井喷!食

发表于 2010-8-25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要满足了,南江县饮料酒业公司(原南江县酒厂)的工人比你们更惨,虽然吃不饱穿不暖,但是从来没怪社会,在原商业局领导下,女人去坐台,男人去卖血,还在笑哈

发表于 2010-8-2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党纪国法,政策这么明晰,这些地方官员就是不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公然顶风违反中央`省政府文件,我不信地方政府可以阻止中央政策的执行,可以逃脱纪律和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10-8-26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0-8-27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0-8-2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欺压百姓的贪官污吏其心可诛,其罪雷劈!!!!!!!

发表于 2010-8-29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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