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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光雾山的云

关于对 南采管[2010]01号)的几点质疑(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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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国家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低于市场平均价,……”的精神,对照县一号文件第三条“供货商应按协议和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授权范围内生产厂家正宗原装产品,且价格必须低于市场最低价…….”根据市场规律,价格是波动的,动态的,那么这个市场最低价的取决标准是什么?是中关村的报价、太平洋报价、官方网站、淘宝网还是协议供应商的报价?市场最低价和市场平均价这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概念,此处有违采购法。”
对此问你一个问题,,“低于市场平均价”和“市场平均价”是一回事吗?“低于市场平均价”是不是包含“市场最低价”?把文件政策读懂,别瞎炒作!对用户而言,市场法则永远是以最低的价格购买最优的产品,商家要学这种会市场竞争,别动不动就扑风捉影!

发表于 2010-9-1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仔细的看了一下这个贴子,反映了几个实质性的问题:
一、南采管【2010】01号文件执行以来,这些商家的确 ...
scbzzhb 发表于 2010-8-31 22:0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回帖的请注明单位
发表于 2010-9-1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啦,优惠34%都还有利润,太黑了吧!

发表于 2010-9-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是象楼主说的那样,卖一个U盘都要先申报,由采管办审批的话,这种做法是不是就有点霸道了哈,我们是自由人,没办法注明单位。

发表于 2010-9-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采购中心是怎样做的嘛,怎么就没出现这些问题呢。

发表于 2010-9-1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3# 巴山天空的鹰


    {:2_26:}

发表于 2010-9-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毛线个毛线,天下乌鸦一般黑,比非洲人还黑的人小心上面。。。。。。。。。。。会打雷的!!

发表于 2010-9-1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大河捞针


    可能吗???
发表于 2010-9-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关于对《南江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南 采管[2010]01号)的几点质疑》〉的回复

  首先感谢南江电脑行业联盟商家及广大网友长期对南江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关注,针对近段时间南江电脑联盟商家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质疑的问题,我们采管办专门召集各南江电脑联盟商家见面对相关政策做了解答,并对供应商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了支持。同时县纪委、县法制办、县采管办、县采购中心等相关单位也就此事专门召开会议,向县委做了汇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推行协议采购的目的

  协议采购与过去的定点采购基本相似,只是增加采购协议优惠比例(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优惠一定比例)。是为了满足经常性的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按照市场法则最大限度让利给采购单位,以最低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参照省级协议供货办法和其它地方成功的经验而推行的。协议采购实施半年来,尤其受到采购单位的欢迎,这不仅加快了采购进度,更重要的是为采购单位节约了资金。

  二是协议供应商家的确定

  协议采购是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2009年12月17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共20天),截止2010年1月7日开标,报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7家(联盟商家中无一家报名参与协议采购的招投标,我们视为自动放弃协议采购供应商家竞争,并且这些商家除了南江映山红科技参加过南江政府集中采购外,其他的商家均未参加过南江县任何集中采购活动。),经过5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按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出了投标供应商的名次,最终确定前5名为2010年度办公自动化协议供应商,并与他们签订了南江县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整个开标、评标、定标我们邀请了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参与监督。

  三是质疑办理情况

  1、县法制办于2010年8月9日召集财政局采管办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进行了审查,认定该文件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采购中心、采管办分别在接到批转的信访件后,分别组织各商家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了见面并做出了答复。至此,各商家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没有异议,但要求一是解决2010年以来县级各单位已经发生的采购事项的报账问题,二是对单位单批次少于5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不纳入协议采购范围,三是要求修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把维修服务类、电脑周边耗材类、打印耗材类不纳入协议供货,四是要求采管办以文件的形式进行更正公示各采购单位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的误解内容(采购单位误以为所有办公耗材均要在协议供货单位中购买,否则财政不予支付),采管办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给于了答复。

  四是对质疑内容的答复

  质疑一:关于采购法十七条提到的市场平均价和我办一号文件的市场最低价问题:我们是本着最大限度让利给单位,以最低的价格采购到最优惠的商品,尽量节约采购资金的目的,高标准要求协议供货商以最高优惠让利给采购单位而提出的市场最低价概念,采购法十七条提到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与南采管【2010】01号文件中的“最低价”概念并不矛盾,“低于市场平均价”包含“市场最低价”。

  质疑二:一是关于谁定最低价的问题:遵循市场规律,货比三家,价格低的就是最低价;二是关于询价小组问题:协议采购具体实施的组织者是采购单位,询价小组应该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成立;三是关于申报表审批问题:南府办发(2009)39号文件第四项规定:…采购人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川办发【2009】49号文件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质疑方忽略了管理职能,而只提监督职能,审批属于管理职能,不存在越俎代庖使执行和监督管理不分的问题。四是关于价格公开问题:价格是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无法对外公开。

  质疑三:关于供应商优惠率的问题:这些是由商家在投标时自行填报的,对于高优惠率有无利润空间,是商家考虑的事情。并且所有协议供应商都是按一号文件执行优惠比例,我办也是严格按所承诺优惠率执行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就是监督的一种方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协议供货商未执行优惠比例。

  质疑四:关于采管办滥用职权,向协议供应商授牌,这与南府办发[2007]84号文件关于授牌的颁发程序抵触的问题:南府办发[2007]84号文件第九条:“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由县财政局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向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颁发《南江县县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单位》标牌,签订协议……。”过去县上没有专职机构,而现在县上成立了专职监管机构,向协议供应商授牌与签订协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不再委托县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管理业务。

  质疑五:关于5万元采购金额以下的均实行协议采购的依据问题:南府办发[2009]39号文件在限额标准中作了明确规定,在执行中应以最新文件为准。

  质疑六:关于协议采购的依据问题:一是协议采购的采购方式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但全国(包括四川其他地方)都在推行;二是《采购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已将协议供货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方式内;三是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我们国家制定采购法,招投标法多家供应商报名投标,最后只取一家作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就是让大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不可能人人中标。

  质疑七:关于有效监督的问题:一是每月协议供应商都要报市场价月报表,就是一种监督。二是采购合同备案我们要审查是否按承诺的优惠比例和申报的市场价执行,也是一种监督。三是协议供应商承诺的优惠比例,是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单位,并写明投诉举报电话,要求采购单位对违反文件规定执行的行为进行举报,就是让各采购单位参与有效监督;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态势,使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推行。

                                                              南江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发表于 2010-9-1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有这么多卖电脑的,为什么就只准那5家与政府合作,难道是技术方面的不足?但是我相信能开起一个店就一定有自己的核心技术,难道是“其他方面”,还是说我们的政府单位和这5家是亲戚关系?

发表于 2010-9-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采管办有他的难处,要不然,为什么零星采购、服务等也要捆绑到那5家?回复里面没有明确表态这点的处理意见。你们还是座下来好好协商,找出一个解决的办法。

发表于 2010-9-2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双方的贴子,发表一点个人意见:采管办所谓“每月协议供应商都要报市场价月报表”,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价格是以什么为参照?

发表于 2010-9-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是如采管办所说的做的那么完善,其他经销们是不是你们哪里有做的不好的地方。如果真的象经销们说的,卖一只U盘给单位,都要经采管办审批,零星小东西不给报帐,那么这中间就值得深思和寻味了。
发表于 2010-9-2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过路

发表于 2010-9-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台电脑参照市场最低价为5000元,按照39%的计算,该台电脑可以达到的优惠经额为1950元,协议供货商给采购方的供货价格为3050元。在这个价格空间内供货商仍有利润空间,这个价格无拟为是哗中取宠

 楼主| 发表于 2010-9-2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发出后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说实话,我们走到这一步是非常艰辛,自从20100421号我们去找刘县长,当时出差,时隔多日,我们找到刘县长的秘书委托将文件转交其本人。5.24日文件签至南江县采购中心,5.28日上午采购中心召集大家开了一个无准备坐谈会,将我们提出的问题记录在册,最终无果。

7.19 把文件交到纪委。纪委领导也认真的看了我们的材料,叫我等相关部门的消息,但仍然无果。

8.6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们去找了张书记,当是是办公室岳主任接待我们,了解了我们的情况,第二天,采购办找我们坐谈,问我们有什么想法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来,一周后又到采购办,仍然没有答复。

发表于 2010-9-2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六:关于协议采购的依据问题:一是协议采购的采购方式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但全国(包括四川其他地方)都在推行;二是《采购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已将协议供货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方式内;三是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我们国家制定采购法,招投标法多家供应商报名投标,最后只取一家作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b]购就是让大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不可能人人中标。
请问:你们这次招标又要定5家呢?

发表于 2010-9-2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是要求修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把维修服务类、电脑周边耗材类、打印耗材类不纳入协议供货,四是要求采管办以文件的形式进行更正公示各采购单位对南采管【2010】01号文件的误解内容(采购单位误以为所有办公耗材均要在协议供货单位中购买,否则财政不予支付),采管办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给于了答复。

既然误解```何来修改``````````这两点似乎不能自园其说```

发表于 2010-9-2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七:关于有效监督的问题:一是每月协议供应商都要报市场价月报表,就是一种监督。二是采购合同备案我们要审查是否按承诺的优惠比例和申报的市场价执行,也是一种监督。三是协议供应商承诺的优惠比例,是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单位,并写明投诉举报电话,要求采购单位对违反文件规定执行的行为进行举报,就是让各采购单位参与有效监督;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态势,使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推行。


请问:供应商的报价是最低的么?这五家做的品牌都不一样,跟谁比去?你说的这种监督是你们自己监督自己,这还叫监督吗?要接受广大群众及广大媒体的监督才叫众人监督。

发表于 2010-9-2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该明确一下,采管办属于职能机构还是监督机构?明确了这点,可能这事就更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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