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72条规定,“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五种社会保险”。依据《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无法办理个人账户,因此所产生的个人账户利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双方签定劳动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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