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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夏二哥

法官吃白干饭,百姓为他买单(有证据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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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2-2 15:22 |
所言极是!

现在的不少法官,已不能像陕西高院院长所希望的运用他们的“良知”啦!
发表于 2010-12-2 21:19 |





      你该把适用的法律条文列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14:46 |
好,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15:02 |
2、依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72条规定,“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五种社会保险”。依据《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无法办理个人账户,因此所产生的个人账户利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双方签定劳动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16:16 |
用人单位成都中医药大学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如下:
1、        依据2008年新《劳动法》第74条第6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        依据95年《劳动法》第2条、72条、100条之规定。《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可以加收滞纳金”。
3、        依据86年国务院77号令第2条、18条、32条之规定。第18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该规定第32条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成都中医药大学属事业单位,早在86年国务院77号令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依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16:27 |
用人单位成都中医药大学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如下:
1、        依据2008年新《劳动法》第74条第6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        依据95年《劳动法》第2条、72条、100条之规定。《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可以加收滞纳金”。
3、        依据86年国务院77号令第2条、18条、32条之规定。第18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该规定第32条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成都中医药大学属事业单位,早在86年国务院77号令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依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表于 2010-12-6 16:27 |
关注!
发表于 2010-12-6 20:40 |




     成都中医药大学在西部地区属有名望的高等学府,应该带头执行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5:52 |
高等学府当老赖,怎么教书育人?还不如老百姓守法,那是仗着自己有钱有势。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5:58 |
高等学府耍赖,法院又歪,才出现这么简单的案子十年判它14次。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6:13 |
高等学府当老赖,怎么教书育人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6:17 |
仗着自己有钱有势,买通法院,这么简单的案子十年判它14次都判不清。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6:19 |
还自相矛盾,法院也够歪的

发表于 2010-12-8 10:56 |
:) :) :) :) :) :) :) :) :) :) :) :) :)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20:18 |
在省政法委支持下工作三年,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没有新的冤假错案出现(在下曾到几个网站浏览,无一份是河南新的涉法投诉帖),但是旧有的问题没解决完。2010年11月22日在人民网 强国社区 法治论坛转贴了一份河南商报文章《张立勇批评个别法院存在不少问题》。文章披露了个别法院仍存在的严重问题,叙述了张立勇对这些问题的严肃批评。尽管全力工作了三年,过去严重的问题仍在部分法院存在,只能说明特权意识、道德素质低下、监管不作为拒不让位,说明司法改革的阻力之大,还需继续努力,还需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还要加大力度,让袍哥息气重的人去当招商局长,把尸位素餐者恭恭敬敬地抬到“敬老院”去养老,才能取得决定性胜利!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2 10:03 |
百姓是多么盼望法官能依法独立审判啊!但是,在中国,地方行政干预时时存在,法官受其制约,又不得不听-----这里说的法官是多数有职业操守、心不贪的那种。

      不知要到哪一届中央才能办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2 10:03 |
恶劣的是:个别歪法官看中行政干预这个门道,索贿受贿,枉法判决,找个借口:要发展经济、保増长,某某同志很关心这个案子,没法子,只好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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