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观察了很久,很多人可真是信口开河。
基本事实:
雍兴志与雍太鹏两家因为炮损的事,政府已经协调了N回。特别是雍兴志一家,先从4300元要起,然后加码至45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最终因施工方与事主之间的差距太大调解破裂。
政府在其中做了多次工作,均无济于事。当然,政府专门聘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雍太鹏家的房屋受损不属于鉴定范围(与放炮作业区100米以上),同时,雍太鹏家所谓的房屋,其实是过去的保管室,雍太鹏用500购得(可以想象其年代久远),雍兴志家因当时房屋修建质量不好,伴随512地震,炮损属轻微伤害,这就是鉴定结论为什么雍兴志两家不敢展示的真正原因。
他们不展示鉴定结论,本人稍后给网友看个明白。
话说回来,本人觉得张仕英这人还挺能干,成都的房子买起,家里还有一套住房(炮损的那套不算),应该不为这些蝇头小利吧。
8月17日,张仕英再次到定水镇政府找政府协调,政府答应再找施工方商量,警方人士劝说她直接找法院打官司,她还真的去咨询了一下,后来觉得不划算,遇见自己的男人,说了句:这样下去不如自己喝药死了算了?
其实,政府只是个协调机构,钱还是施工方出。其实,张仕英哪个地方的炮损赔偿,共计25户(26户),仅剩下张仕英和雍太鹏了,这是为什么。
8月18日,张仕英继续找政府,说现在房子炮损就不要赔偿了,强烈要求政府给他们异地重修,这个无理要求当即被工作人员拒绝:他们协调不下来了。
张仕英“一不小心”将镇长办公桌上的物品、电脑显示屏等掀翻在地。
太不小心了吗?这还不算什么,张仕英就躺在地上乱绊乱跳。口说无凭,待会有图有真相,顺带说一声,政府是录了像的。
已经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的张仕英继续自己的自伤行为,政府只得报警。
接到报案后,警方处警时进行及时劝解,现场围观很多办事群众,但是仍然不能控制局面,当即决定将雍太鹏、雍兴志带离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随后,警方继续劝离张仕英,但是张仕英一意孤行,先是抱住一名镇干部的腿,民警黄超上前劝解,反被其抱住腿,被张仕英咬了一口(这事也干得出来),教导员杨波去劝解,也被张仕英咬了一口,她是不是。。。。。?
图片本人等会附上,看看她做的好事哈。
警方依法将其带离现场,在民警的办公室,张仕英继续大吵大闹,甚至将民警办公室的窗帘撕下来,扯成条条。
后来,张仕英自称头痛,南部警方本着人道精神将其带到县人民医院检查,的确属脑挫裂伤伴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具体位置在后脑勺部位,这个位置值得考究。
通过救治,三天后症状消失,张仕英在人民医院住院一个月过后,在其儿子的看护下自动离院,美其名曰到华西去找专家检查,至今没有下文。
南部警方依法对雍太鹏、雍兴志治安拘留。(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南部警方静观事态变化,将采取法制措施,对恶意诋毁警察形象的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置,净化网络环境(网友跟帖需要于是有据,乱骂需要担责)。
南部警方待张仕英伤情稳定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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