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已经看出一些端倪。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损坏,是应该得到赔偿的。至于赔偿标准的协商,在工程方和政府看来,往往都认为受损户在漫天要价。可是,反复看了此帖文,没有看到为什么在协商赔付的时候,没有相关合法的鉴定机构对受损的房屋进行鉴定,从而产生一个赔付标准。双方矛盾点于此,仔细看到帖文中,貌似还有信访局要求定水镇找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文字。说明在此之前,工程方和定水镇是没有鉴定过房屋的受损程度的,只是一味按工程方的价格进行赔付,这合理吗?这公平吗?协议上面同时盖有工程方和定水镇的公章,农民不来找你镇上为他们做主,他们去找谁?难道他们自己去找工程方拼命? 反复都打着国家重点工程的牌子说别人要价高,难道别人说不要钱就是对的?哪条高速公路没设收费站?都是由公司投资修建而后收费赚取利润。
所以,不要动不动就以国家的名义,因为,你些人,还代表不了国家。或许还不配!或许跟国家挂不上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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