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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书一

雅安警方说:不给钱就别来领你的被盗车!(雅安市公安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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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真的是黑哇

发表于 2010-11-12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发表于 2010-11-12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杂种些乱搞!!!!TMD!!!!

发表于 2010-11-12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业规定,人大常委会没有通过,废止,不能执行;以前交了类似奖励金的,想办法要回来!

发表于 2010-11-12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黑

发表于 2010-11-1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0-11-12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拿了国家给的工资,做的违反职业道德的事情,可悲啊:

发表于 2010-11-12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搜刮民财执照的匪徒太形象了。

发表于 2010-11-12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lol
发表于 2010-11-12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无奈还能怎样!!!

发表于 2010-11-12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是无耻,没听说过有这样的稀罕事,他们是国家公务员还是私人侦探啊,这个社会啊…
发表于 2010-11-12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人看到这个新闻估计应该会很开心的笑了。。。因为他们已经成功的实现了曾经制定的从软方向同化天朝。。。无论是物质生活还是文化生活。。。还是相关法律法规。。。

发表于 2010-11-12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轿车被盗,在60日内,公安机关破案追回后,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奖励金。因为:1、首先轿车被盗而车主已购车辆盗车险就构成保险合同。2、公安机关会付出人力、物力乃至财力破案追回被盗车辆,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奖励金,应其受益者为保险公司。如追不回,按照保险合同应由保险公司支付被盗车辆的全额赔,现在追回被盗车辆保险公司的损失已降低到最低。3、车主当然不能承担责任,但条件是必须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被盗。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1-12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帖文反映情况已转至雅安市公安局,请待回应

发表于 2010-11-12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不知羞耻的警察赶快停止这有悖公权、有悖法律、有悖公德、有悖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还社会和谐,公平!

发表于 2010-11-12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警察叔叔神速破案,然后想弱弱的问一句,警察叔叔领工资不?工资是不是国家发的,国家哪里来钱发的?
强烈建议,警察叔叔的工资,计件算了,治安肯定爆好。
发表于 2010-11-12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顶多是一个没有通过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性文件,由于司法大于行政,车主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胜诉后再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去派出所将车要回!(法院判决是根据人大立法的法律来判决,而不会根据公安厅那个行政文件来判决,所以车主肯定能胜诉!)

发表于 2010-11-12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  啊  和谐

发表于 2010-11-1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日!他妈的啥子警察啥子社会哦!惊奇!

发表于 2010-11-12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的钱都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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