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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书一

雅安警方说:不给钱就别来领你的被盗车!(雅安市公安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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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的钱都去哪里了

发表于 2010-11-12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呵呵呵呵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1-12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帖文已转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表于 2010-11-12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件东西目前只值原价的15%以下,被偷了,就不能再请警察叔叔帮忙了,因为这是赔本生意:'(

发表于 2010-11-12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不能落下   
警察太缺德了

发表于 2010-11-12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的名堂还多得很哦。
发表于 2010-11-12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该警惕!万一就是内伙子偷的,那不是发财很容易了吗?

发表于 2010-11-12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竹杠敲得绑绑响!

发表于 2010-11-12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破案效率需要金钱刺激,不给钱不退追回的车!
我们屁民情何以堪?!
发表于 2010-11-12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理明白了了就好了。

发表于 2010-11-1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叔叔还是辛苦
但似乎奖励应该有公安机关发放啊··
不明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文件到底算个啥子级别的文件,是不是必须执行

发表于 2010-11-12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和土匪貌似每多大区别吧?

发表于 2010-11-12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的规定不知道现在还适用不?因为那时各级的公安经费得不到保障,从2006年还是2007年以后,公安的业务经费(此处是指公安业务经费,不含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是另外计算的)是各级财政保障了的,他们为什么办案后还要收什么破案奖励金呢?

发表于 2010-11-13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编辑帖子没了

发表于 2010-11-13 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现在的说法,坚持小平理论,警察没有错,是小平理论活学活用而已。

发表于 2010-11-13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11-13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的钱不要紧
发表于 2010-11-1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差人去找政府要潵!

发表于 2010-11-13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
保发[199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2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发〔1992〕301号文件)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盗窃保险机动车犯罪,积极追查失窃保险机动车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年来,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案件急剧增多,导致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对被盗抢的保险机动车辆的赔款已达8亿多元。为进一步切实做好追查、归还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被盗抢保险车辆的侦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同盗窃汽车犯罪斗争的通知》(公通字〔1991〕82号)和《关于转发加强打击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活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通字〔1994〕28号)的要求,对被盗抢机动车辆案件及时立案侦察,加强破案、追赃工作。保险公司接到报失后,对有疑问的案件,可向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公安机关应提供方便。
 二、做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返还工作。返还被盗抢的保险车辆要掌握两条原则:一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在3个月以后追缴回来的,应无偿归还保险公司;二是被盗抢3个月内找回的保险车辆,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
 三、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四、开展全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信息交流。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事务协作中心”,负责开展追查被盗抢保险车辆工作,汇集各分、支公司的信息定期发布。此中心总站设在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中支公司相应设立分站。各分站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切实开展工作。对于总站定期通报的被盗抢保险车辆信息,公安刑侦、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关注,有条件的可输入电脑。
 五、建立举报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加强联系,设立举报电话,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查找消息,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查找工作。
 六、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和防范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通过加强机动车存放场所的管理,和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尤其是高档机动车采取安装防盗防劫装置等措施,严防机动车被盗被抢。

                           1994年6月8日

发表于 2010-11-13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公安部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
保发[1992]301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机动车辆被盗案件大幅度上升,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大量赔款。虽然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为了做好被盗保险车辆的追查归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打防结合,遏制机动车辆被盗案件的上升势头。
  二、保险车辆失窃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经查获,应当抓紧依法追缴,并尽快返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分公司和公安厅、局协商制定。对于跨地市案件的补充费用的比例或数额,可由地、市公安、保险部门协商解决。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将经常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协调全国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应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协商解决。
  四、对被盗的机动车辆,无论是否投保,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都必须立案侦查,不得拖延不办。

  199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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