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中国房地产领域内的诸项“改革”,乃是借改革之名而行的最严重的罪恶行径。这些“改革”,都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借“改革”的名义,肆意地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野蛮地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残酷地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巨额财富。
按照宪法和法律,全体中国人民作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城市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
令人愤慨的是,人民大众作为土地所有者而拥有的各项合法权益,在中国房地产领域内进行的所谓“改革”中,被剥夺的干干净净。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占有权力,被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改革”政策所架空,占有权实际上被剥夺。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使用权力,被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改革”政策直接剥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改革”中,人民大众实际上被剥夺了两次:第一次剥夺,是人民大众所拥有的对土地的使用权被直接转移到地方政府的手里,成为地方政府的财富。通过售卖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获取了巨额财富,成为他们高工资、高福利、高消费的资金来源,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大众却分文未得。地方政府卖掉属于全体国民的财产,却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从此过上了花天酒地的日子;第二次剥夺,是人民大众还要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再买回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人民大众购买房子,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地价,也就是几十年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这土地使用权原本就是属于人民大众所有的,人民大众是在用自己的血汗钱买回原本就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收益权力,则被土地出让收入归属地方政府所有和土地增值收益归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的“改革”所剥夺。按照宪法和法律,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增值收益都是属于土地所有者——人民大众所拥有的,而它们都被剥夺。
人民大众对土地的处分权力,则被土地出让由地方政府官员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允许转让的“改革”所剥夺。属于人民大众所有的土地,却由地方政府官员说卖就卖,成为他们以权谋私、捞取巨额钱财的最方便途径。此外,按照法律,财产所有者拥有对财产使用权的处分权力,但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改革”,却剥夺了人民大众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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