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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qgui12345

梁兴喜违法行为 举报多年无人管(安岳县教育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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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9# 普州小帅

量他也不敢,因为该校长的问题会越搞越多,即使楼主诽谤了校长,依据刑法规定,与公安局无关,只有校长以自然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何况22日、23日开始,安岳县纪委、监察局已经着手对安岳中学参与举报的副教授XXX、高级教师等十多人进行调查核实,相信不会是所谓的诽谤。

发表于 2010-11-23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9# 普州小帅


    宪法第41条之规定,公民有举报的权利!看来你对诽谤罪的概念、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不清。

发表于 2010-11-23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9# 普州小帅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发表于 2010-11-23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7# 普州小帅


    当年,因为梁校长的错误太多,影响极坏,70个退休教师中除刘XX和田XX二人没有签名揭发他以外,其余全都签名揭发梁校长的问题。在众怒之下,上级撤销了梁兴喜的校长职务。之后梁校长每月领取国家工资几千元,就是没有上班,不知到哪里去了!该校教授们、高级教师们就希望梁校长出来应战,不知敢不敢?网民们试目以待!

发表于 2010-11-23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8# 普州小帅


          梁兴喜之前是安岳县高级中学的法人代表,是校长,老师揭发他当校长时的错误或违法行为。根据这一事实,法律规定: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举报法人代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其举内容有一定的正确性,举报人不存在犯诽谤罪。

发表于 2010-11-24 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诽谤罪,刑法规定是指自然人对自然人的诽谤,且情节特别严重,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发表于 2010-11-24 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6# ab12345


    自然人犯诽谤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不是指单位法人代表。梁x是校长,是法人代表,故老师们揭发他的违法行为,即使如何,也不构成诽谤罪。

发表于 2010-11-24 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谁是网络流氓?


   刑法规定: 犯诽谤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不是指单位法人代表。梁x是校长,是法人代表,故老师们揭发他的违法行为,即使如何,也不构成诽谤罪。

发表于 2010-11-24 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8# ab12345


    安岳县纪委收到李佳书记有关再调查核实的批示,于22日、23日已经在加紧调查安岳中学的多位举报人

发表于 2010-11-24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梁兴喜之前是安岳县高级中学的法人代表,是校长,老师揭发他当校长时的错误或违法行为。根据这一事实,法律规定: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举报法人代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其举内容有一定的正确性,举报人不存在犯诽谤罪。

发表于 2010-11-24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L:L

发表于 2010-11-24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发表于 2010-11-24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b12345


    安岳县纪委收到李佳书记有关再调查核实的批示,于22日、23日已经在加紧调查安岳中 ...
ab12345 发表于 2010-11-24 06:2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不许假话哈。

发表于 2010-11-24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2# ab12345

诽谤罪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不是法人,不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当年负责人。

发表于 2010-11-24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qgui12345


    https://bbs.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jEzOTM5MHxmOWM4YjdiMGU5NDQ1MDkyNzQ2MWY4MGVkMWE0NDgwNnwxNzU0MDY5ODA4&request=yes&_f=.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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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3# 33--33


    我判楼主诽谤罪,拭目以待,白是白,黑是黑,最终改变不了。

发表于 2010-11-24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6# 普州小帅


   


犯诽谤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编辑胡代国


核心提示:犯诽谤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当事人自己到法院去告,且不告不理;如果公安机关介入,属于违法行政。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请注意:1、如果公安、检察机关以X人犯诽谤罪,对所谓的犯罪人实施拘留、逮捕,则属于违法行为。例如,河南的王帅告政府官员,犯所谓的诽谤案件被平反,相关办案人员被撤职处分;又如遂宁市邓XX举报纪委工作人员,被以诽谤罪逮捕案被撤销等等

2、、《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发表于 2010-11-24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6# 普州小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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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夫指击滕王阁,粪土时代万户侯!

发表于 2010-11-2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6# 普州小帅


    给相关部门的一封公开信:
      近日,安岳论坛网上有一篇有关举报梁兴喜的帖子,争议较大,有人想以楼主犯诽谤罪的理由,请公安机关介入。我建议,依据刑法246条之规定,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只能由受害人自己到法院去起诉,且不告不理。如果公安机关对所谓犯诽谤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违法行政。建议安岳县公安机关不要介入此类案件,且梁X是否存在腐败,老师们举报多年,政府相关部门从来没有给举报人回答解释清楚,梁X在任期间,是否有腐败尚无定论。如果有人非要违法介入,将对打击腐败不利,对安岳中学举报腐败的教授们、高级教师们不利。谢谢!
           ----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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