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心碎母亲

仪凤街小学11岁女孩在教室被同学毁容,谁能教心碎母亲讨还公道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4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在哪儿看过新闻,有种打官司筹钱的方式,就是“标会”。顾名思义,比如,找十个亲友,每人掏一万,然后,立好合同字据,一共十万借款,可以分得赔偿款50%。如果失败,就当作投资风险或者无息借款慢慢还。这是最快捷和现实的一种方案。当然,前提你个人诚信好,合同条款对借款人有充分保障。
发表于 2010-12-4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为啥不去仪小门口拉横幅?
发表于 2010-12-4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楼主是个蠢货!!
你去找他们,有屁用???你笨得像猪一样!!
直接起诉市教育局和仪凤街小学! ...
leon20223 发表于 2010-12-4 17:5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话糙理不糙啊

发表于 2010-12-4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只有法院起诉一条路

发表于 2010-12-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小孩怎么这么残忍啊,赶快走司法途径吧。唉。
美女性感美女美女

快播
非主流
人体艺术

发表于 2010-12-4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残废那个王八蛋

发表于 2010-12-4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为啥不去仪小门口拉横幅?
轻轻握住你的手 发表于 2010-12-4 18:0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没得用,与虎谋皮!!说不定还要着保安打~!最好是王府井,不然就是春熙路!南充教育局长就顺带红了~!!横幅不见得就要拉两米三米,只要把两只手举开,拉的住,就可以。

发表于 2010-12-4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弱女子,孩子很可能是单亲家庭,即便不是单亲家庭,按照楼上说的方式,这条路走下去,终究知易行难....我相信这论坛里衙门捕快多,但原大家的点击支持,能唤醒那些有能力给予关注的人,讨回她们母女应该获得的公正与公平~~~~~~~~

发表于 2010-12-4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蒋某的家长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也应赔偿。所以,你现在要做的事就是向法院起诉,把蒋某的家长列为第一被告,学校列为第二被告。

     实施侵权行为学生的家长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学校也有监护的义务,也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可以获得下列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孩子可能构成伤残,根据伤残的等级对方还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发表于 2010-12-4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走法律途径。
发表于 2010-12-4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走法律途径。

发表于 2010-12-4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想说点什么,但是我又能说点什么呢?只能说我自己一点浅见。没有针对任何人,得罪处见谅!
      按照楼主所诉,这就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如果是,那么,按照现行法律,就应该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首先确定一点:加害人未满14周岁,他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为了讨回受害人的权益,就应该向其监护人追究民事责任。这里,显然该承担责任的就两方面:监护人和学校,孰轻孰重该法院裁定!但是都有责任!
    以上是我一些观点,不对地方望批评指出,不要谩骂攻击!
    感情方面:我非常同情这个小妹妹,还得必须加快加紧治疗,切切!
    如果需要发起请律师什么的,我参加资助一点,请个好律师!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0-12-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学校和对方监护人。

另外,将孩子的图片打上马赛克。

发表于 2010-12-4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的办法,也是最容易的办法:叫你女儿泼他儿子的浓硫酸!两不找,都不负刑事责任!各自养伤!
yupark898 发表于 2010-12-4 09:3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真的要说你了,兄弟!:(

发表于 2010-12-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学校和法律不能还你公道,暴力制裁他们吧!
轻轻握住你的手 发表于 2010-12-4 11:2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兄弟!:(

发表于 2010-12-4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等两年找人把那个校长和那个小畜生和老畜生做了
720113zh 发表于 2010-12-4 14:53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

发表于 2010-12-4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楼主是个蠢货!!
你去找他们,有屁用???你笨得像猪一样!!
直接起诉市教育局和仪凤街小学! ...
leon20223 发表于 2010-12-4 17:5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去你的!楼主心疼,该安抚,你还伤口上撒盐!!!!!!!!!!!!!!

发表于 2010-12-4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五级士官


    打你nainai,打了怎么认识,下次整到你咋办?
我家住在河边 发表于 2010-12-4 11:4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吗?我也很同情楼主,支持楼主诉诸法律。
顺便也问候你nainai!

发表于 2010-12-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哪有这样的事,太不可思议了。女儿一辈子的事,不能算了。拿起法律的武器,告学校和监护人。只有父母才能保护女儿的,妈妈辛苦了。顶个。

[发帖际遇]: 随便讨论在浣花溪公园救了一溺水者,奖励小米椒4个.

发表于 2010-12-4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哪有这样的事,太不可思议了。女儿一辈子的事,不能算了。拿起法律的武器,告学校和监护人。只有父母才能保 ...
随便讨论 发表于 2010-12-4 21:3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victory: 理性!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