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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听巴山夜雨

[原创]1370亿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与成都质监金堂分局的假打劣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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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于无奈,吴找到个协一朋友出面,2500元罚款才减至800元。下午3点,随丈夫交了800元的罚款后,吴德蓉拿到一张800元的仲裁费收据。之后她没有改标识,陈琳也没再来说什么。”

罚款变成了仲裁费,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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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人大代表仗义执言直言
  面对着金堂质监严重的执法违法、打假护假,更多的金堂县个体工商户是敢怒而不敢言。如此的执法机构巧立名目乱收费,违规操作甚至暗箱操作,终于使得一名成都市人大代表张登蓉拍案而起。1999年12月25日,她代表金堂部分个体工商户,对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堂分局严重违反党中央、国务院一贯要求的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作了反映,请予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在此记者摘录了张代表反映的部分内容:“1998年12月,该分局对赵镇一同样挂有该局授予的‘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奖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认为其产品不合格,对价值数万元的产品进行封存,并处以罚款4万多元。据该个体户称,当他夫妻二人1998年12月下旬向该局的办案人员程跃彬交了现金5000元后,被封存的产品就退还给他,该局再也没有到他的厂里去进行所谓的监督整改了,产品也就可以销售了。这笔钱是罚款还是其它什么费用,据该个体户不清楚,因为程跃彬收到钱后,票据被当场销毁。1999年2季度,该分局对全县的农药销售商店进行检查。这本是一件维护农民利益值得称道的合法行政行为,但是,最终还是以令人费解地收取仲裁费了事。”
  作为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家企业,一只手授奖牌收钱,另一只手假借执法为名再次收钱。同一张嘴,授奖牌时说你质量信得过,执法时又说你质量不合格。企业无所适从。”“以上情况说明,金堂质监分局开展的上述工作,都是围绕以‘收钱’为中心,并非是为了净化市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与党中央、国务院设立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相去甚远,甚至是背道而驰的。” ”

“1998年12月,该分局对赵镇一同样挂有该局授予的‘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奖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认为其产品不合格,对价值数万元的产品进行封存,并处以罚款4万多元。据该个体户称,当他夫妻二人1998年12月下旬向该局的办案人员程跃彬交了现金5000元后,被封存的产品就退还给他,该局再也没有到他的厂里去进行所谓的监督整改了,产品也就可以销售了。

又是一家挂金子招牌的个体户。

明显是为了黑钱,如果真是不合格,那么就是在搞典型的“捉放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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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而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汪老板则更是不幸。面对央视镜头,他倾诉了自己噩梦般的投资遭遇。虽然他也有金堂县质监局授予的经营产品质量信得过奖牌,但去年11月4日,质监人员仍以雪花牌棉絮有夹绒、夹心为由,对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作出没收66床、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厂一纸诉状将金堂质监分局推上被告席,但一审败诉。今年5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处罚决定认定金堂县雪花棉絮厂生产、销售的棉絮属于不合格产品,缺乏确凿的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最后判决:撤销金堂质监质监罚字(1999)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堂质监分局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两月内对金堂县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而令人纳闷的是,在终审判决后五个多月后,金堂质监竟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金堂县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汪厂长激愤地告诉央视记者:“根据行政诉讼法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62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质监又罚我15000元,一是已超2个月的期限,同时用的是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涉嫌违法。我已经向成都市质监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否则天理何在?”

根据行政诉讼法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62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质监又罚我15000元,一是已超2个月的期限,同时用的是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涉嫌违法。我已经向成都市质监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否则天理何在?”

的确是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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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而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汪老板则更是不幸。面对央视镜头,他倾诉了自己噩梦般的投资遭遇。虽然他也有金堂县质监局授予的经营产品质量信得过奖牌,但去年11月4日,质监人员仍以雪花牌棉絮有夹绒、夹心为由,对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作出没收66床、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厂一纸诉状将金堂质监分局推上被告席,但一审败诉。今年5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处罚决定认定金堂县雪花棉絮厂生产、销售的棉絮属于不合格产品,缺乏确凿的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最后判决:撤销金堂质监质监罚字(1999)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堂质监分局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两月内对金堂县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而令人纳闷的是,在终审判决后五个多月后,金堂质监竟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金堂县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汪厂长激愤地告诉央视记者:“根据行政诉讼法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62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质监又罚我15000元,一是已超2个月的期限,同时用的是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涉嫌违法。我已经向成都市质监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否则天理何在?” ”

“最后判决:撤销金堂质监质监罚字(1999)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

能够在二审打赢官司,很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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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条街的旺特灯饰老板说:“质监局反正就是给钱了事嘛。”据他称,这几年他都在挨罚。今年10月份,质监部门又来检查,以灯具有质量问题为由,对其处以罚款。因为他有些关系,最后“意思”了300元。另一位姓肖的灯具老板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因为没有熟人,先是要罚2000元,一番讨价还价后以900元摆平此事。而且最后拿到的只是一张900元非经营性统一收据,同样也是协会的章。收据上写着“咨询费”的字样,“我可啥也没咨询。”肖老板气愤地告诉央视记者。”

“要罚2000元,一番讨价还价后以900元摆平此事。而且最后拿到的只是一张900元非经营性统一收据,同样也是协会的章”。

目的明确,出钱为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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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而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汪老板则更是不幸。面对央视镜头,他倾诉了自己噩梦般的投资遭遇。虽然他也有金堂县质监局授予的经营产品质量信得过奖牌,但去年11月4日,质监人员仍以雪花牌棉絮有夹绒、夹心为由,对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作出没收66床、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厂一纸诉状将金堂质监分局推上被告席,但一审败诉。今年5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处罚决定认定金堂县雪花棉絮厂生产、销售的棉絮属于不合格产品,缺乏确凿的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最后判决:撤销金堂质监质监罚字(1999)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堂质监分局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两月内对金堂县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而令人纳闷的是,在终审判决后五个多月后,金堂质监竟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金堂县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汪厂长激愤地告诉央视记者:“根据行政诉讼法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62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质监又罚我15000元,一是已超2个月的期限,同时用的是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涉嫌违法。我已经向成都市质监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否则天理何在?” ”

“虽然他也有金堂县质监局授予的经营产品质量信得过奖牌,但去年11月4日,质监人员仍以雪花牌棉絮有夹绒、夹心为由,对雪花棉絮床上用品厂作出没收66床、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金子招牌这这里失灵了?因为你没有给处罚你的人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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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10月13日,在交纳了200元的复查费后,质监部门对吴德蓉的经营质量信得过单位再次给予了肯定。可是11月30日上午10点,陈琳又带着3人来到吴的古玩店,以商品标识有问题,通知她于12月3日去质监局解决。已上过当的吴德蓉没去,从12月4日到7日,陈琳不是派人就是打电话,天天催吴去质监局,直到12月8日、9日在媒体对个体户状告金堂质监分局借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进行报道后,12月15日,陈琳给了她一张责令整改书,要求整改的内容包括:撤销有地名标识的翡翠玉器标签;各类宝石、纯银饰品、水晶项链均不能标有产地和地名。如此的整改通知,与《产品质量法》明显相悖。作为质监执法人员,如果是对法规不熟悉,那么他根本不配当一名质监执法人员;如果是熟悉法规却又如此整改,那就真的让人难以捉摸其“良苦用心”了。”

“良苦用心”就是为吴老板挖陷阱,以后有机会再来吃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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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10月13日,在交纳了200元的复查费后,质监部门对吴德蓉的经营质量信得过单位再次给予了肯定。可是11月30日上午10点,陈琳又带着3人来到吴的古玩店,以商品标识有问题,通知她于12月3日去质监局解决。已上过当的吴德蓉没去,从12月4日到7日,陈琳不是派人就是打电话,天天催吴去质监局,直到12月8日、9日在媒体对个体户状告金堂质监分局借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进行报道后,12月15日,陈琳给了她一张责令整改书,要求整改的内容包括:撤销有地名标识的翡翠玉器标签;各类宝石、纯银饰品、水晶项链均不能标有产地和地名。如此的整改通知,与《产品质量法》明显相悖。作为质监执法人员,如果是对法规不熟悉,那么他根本不配当一名质监执法人员;如果是熟悉法规却又如此整改,那就真的让人难以捉摸其“良苦用心”了。”

“陈琳给了她一张责令整改书,要求整改的内容包括:撤销有地名标识的翡翠玉器标签;各类宝石、纯银饰品、水晶项链均不能标有产地和地名。如此的整改通知,与《产品质量法》明显相悖。”

草草收场,事出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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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10月13日,在交纳了200元的复查费后,质监部门对吴德蓉的经营质量信得过单位再次给予了肯定。可是11月30日上午10点,陈琳又带着3人来到吴的古玩店,以商品标识有问题,通知她于12月3日去质监局解决。已上过当的吴德蓉没去,从12月4日到7日,陈琳不是派人就是打电话,天天催吴去质监局,直到12月8日、9日在媒体对个体户状告金堂质监分局借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进行报道后,12月15日,陈琳给了她一张责令整改书,要求整改的内容包括:撤销有地名标识的翡翠玉器标签;各类宝石、纯银饰品、水晶项链均不能标有产地和地名。如此的整改通知,与《产品质量法》明显相悖。作为质监执法人员,如果是对法规不熟悉,那么他根本不配当一名质监执法人员;如果是熟悉法规却又如此整改,那就真的让人难以捉摸其“良苦用心”了。”

“以商品标识有问题,通知她于12月3日去质监局解决。”

解决什么?无非是又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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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10月13日,在交纳了200元的复查费后,质监部门对吴德蓉的经营质量信得过单位再次给予了肯定。可是,11月30日上午10点,陈琳又带着3人来到吴的古玩店,以商品标识有问题,通知她于12月3日去质监局解决。已上过当的吴德蓉没去,从12月4日到7日,陈琳不是派人就是打电话,天天催吴去质监局,直到12月8日、9日在媒体对个体户状告金堂质监分局借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进行报道后,12月15日,陈琳给了她一张责令整改书,要求整改的内容包括:撤销有地名标识的翡翠玉器标签;各类宝石、纯银饰品、水晶项链均不能标有产地和地名。如此的整改通知,与《产品质量法》明显相悖。作为质监执法人员,如果是对法规不熟悉,那么他根本不配当一名质监执法人员;如果是熟悉法规却又如此整改,那就真的让人难以捉摸其“良苦用心”了。”

“1999年10月13日,在交纳了200元的复查费后,质监部门对吴德蓉的经营质量信得过单位再次给予了肯定。”

吴老板,你不要高兴得太早了,要注意防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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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10月13日,在交纳了200元的复查费后,质监部门对吴德蓉的经营质量信得过单位再次给予了肯定。可是11月30日上午10点,陈琳又带着3人来到吴的古玩店,以商品标识有问题,通知她于12月3日去质监局解决。已上过当的吴德蓉没去,从12月4日到7日,陈琳不是派人就是打电话,天天催吴去质监局,直到12月8日、9日在媒体对个体户状告金堂质监分局借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进行报道后,12月15日,陈琳给了她一张责令整改书,要求整改的内容包括:撤销有地名标识的翡翠玉器标签;各类宝石、纯银饰品、水晶项链均不能标有产地和地名。如此的整改通知,与《产品质量法》明显相悖。作为质监执法人员,如果是对法规不熟悉,那么他根本不配当一名质监执法人员;如果是熟悉法规却又如此整改,那就真的让人难以捉摸其“良苦用心”了。”

“11月30日上午10点,陈琳又带着3人来到吴的古玩店。”

吴老板,怎么样?果然不出所料啊!他们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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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成都市技术监督局金堂分局的名堂还是特别多呢,待我仔细看一看再发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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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交一次费,开两种票据。”肯定是在收歪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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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研究一次大的打假行动”。

他们是真的打假,还是研究以打假的名义整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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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当记者问到协会法人是谁时,张局长推诿称:‘好像是县上一位领导”,竟浑然不知在协会的注册登记册上赫然是他自己的名字。’”

“推诿”,张局长是在装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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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央视记者出示的票据,张局长稍稍迟疑之后镇定下来,承认是协会收取了用于公告的技术服务公告费。”

不承认行吗?记者铁证在手。张局长是在铁证面前,不得不承认了。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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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央视记者出示的票据,张局长稍稍迟疑之后镇定下来,承认是协会收取了用于公告的技术服务公告费,称协会是注册登记过的,协会是代收费用。但当记者问到协会法人是谁时,张局长推诿称:“好像是县上一位领导”,竟浑然不知在协会的注册登记册上赫然是他自己的名字。”

这位新闻工作者很有正义感和策略,捉贼捉赃,捉奸捉双。

铁证在手,张局长在铁证面前也只有承认“是协会收取了用于公告的技术服务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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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研究一次大的打假行动的张茂泉局长接受了央视的采访。”

张局长啊,你怎么不向那个副局长学习啊!!简直是“傻B”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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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带着孙老板的两张票据,11月30日下午,本报记者与央视记者又来到金堂质监分局。当摄象机进入质监局大门时,整个分局一片混乱,一副局长及十几名工作人员急忙离开了办公区,代码办公室工作人员正忙着收拣桌面上的票据。”

多么狼狈啊!“整个分局一片混乱,一副局长及十几名工作人员急忙离开了办公区。”

明知又要丢人现眼了,跑得快,为元帅。三十六计,走为上!!!

又发挥了拒绝采访的另一种绝招。聪明!!!聪明绝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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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而另一张则是盖有金堂县质量标准计量协会财务专用章的非经营性票据,内容为技术服务公告费72元。”

这笔钱肯定涉嫌歪钱、黑钱。协会怎么会参与办理代码证呢??

有猫腻!!!肯定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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