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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cbz

[民生杂谈] 看平昌312交通事故,话社会公平正义 ,说世间人情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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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党中央天天都在喊口号:倡导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在这起事故中怎么感受不到呀!平昌人的悲哀!

发表于 2011-4-16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处理,平昌的车是火箭。以后这样的事还多得很

发表于 2011-4-16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有关系

发表于 2011-4-16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那些交警队的只有他本人或他们的家人被车撞死了他们才知道死者家属的心情,他们交警这样处理早晚(包括他们的家人)会遭到报应的:@:@:@:@

发表于 2011-4-16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他们交警队的只有他本人或他的家人被车撞死了,他们才会知道死者家属的心情,他们交警队真是那样的太度和处理方法,那他们早晚(包括他们的家人)会遭到报应的。:@:@:@:@

发表于 2011-4-1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1-4-16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把宏富家园的开发商那党畜生撞死!!!姓肖的,姓康的,姓何的这些个畜生什么时候才死于非命??为什么好人不长命??
发表于 2011-4-16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城飞行的公交车啊,你何时能慢下来?

发表于 2011-4-16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的了解,交通事故只有主要、次要、同等何全部责任。没有给你划分比例的哟!

发表于 2011-4-16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前不久,临江路也发生了车祸,也是车子追尾严重。唉,平昌的司机真是野蛮,你到人行道上试试看,没一个提前减速,而是绕着车子往前挤。平安吧,司机们你的家人也在等你平安回家,不要让家人苦苦等待!

发表于 2011-4-16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交警队都是些什么鸟,非常反感他们的工作态度和方法.
什么33.33%,那还有0.01%的责任由上帝负责吗?
可笑得很:@:@:@

发表于 2011-4-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这地方还没有公平正义?
那些相关的责任人到底有没有人性和良心?
负责行政的交警队你们是如何履职,如何执行国家法律的?????:
@:@:@

发表于 2011-4-17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按标准死者家属应得补赏金30万左右,但死者家属要50万,未达成协议。

发表于 2011-4-17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太落后.电子眼都没有一个.人工作为太不科学了.
发表于 2011-4-17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人都被撞死了,还要承担33.333333%的责任?????
岂有此理!!!!!

发表于 2011-4-1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给交警沟通沟通一下。

发表于 2011-4-17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对此事故有异议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三。我相信现在各单位处理各种问题上都是非常谨慎的

发表于 2011-4-17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3.12”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3月12日下午,驾驶人黎某持“A2”证驾驶渝BA8730重型厢式货车,从驷马镇向平昌县城方向行驶,16时22分许,该车行驶至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上城丽景外道路处,在超越停在道路右侧徐某驾驶的川Y07313公交车时,右后轮将右侧同向行驶于川Y07313公交车后骑自行车的李某碾压,致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查:事故发生时,公交车停在道路右侧正在上下客,大货车在超越公交车车身约三分之二时,当事人李某骑自行车从两车之间行驶,由于李某才刚学骑自行车,操作不当致交通事故发生。以上均有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事故处理经过:
    3月12日16时28分接警后,我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并扣留了事故车辆。3月15日11时许,死者家属接我队通知前来领取《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当场撕毁《尸体处理通知书》,并扯下挂在墙上的锦旗,扯烂交警大队通讯录及其他文书,辱骂、侮辱事故处理民警,扬言说不处理好就不埋尸体。3月25日,我队向事故当事方出具了车辆鉴定报告,由于死者方书面申请,要求对车辆进行重新鉴定,巴中市交警支队于4月7日专人来平昌对车辆进行复检,并出具了车辆复检报告,复检结束后,我队按规定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4月11日,我队向当事方出具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公交认字[2011]第00021号),认定:三方当事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依据:公交车驾驶人在三叉路口、施工路段和站点以外的道路停车上下乘客;大货车驾驶人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死者李某骑自行车无骑车技能,操作不当。对以上责任的认定,我队多次开会研究,认真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并向省交警总队有关专家汇报案情后作出。
    “3.12”交通事故发生后,尽管死者家属通过各种渠道说情要求“关照”,我们都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办事。
期间,应死者方要求,我队“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事故当事方进行了两次调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全省统一标准,死者方在无责任的情况下,可获得丧葬费用:11595.50元,死亡赔偿金:278080.00元(系农村人口,因在城镇经商参照城镇人口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39010.00元;合计:328685.50元。精神损失费由当事方自行协商或法院判决,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经过两次调解,大货车和公交车双方愿意按最高标准赔偿死者精神损失费50000.00元之后,再各补偿死者方10000.00元,合计70000.00元,加上按全省统一标准赔偿共计398685.50元。由于死者方要求必须要获得500000.00元赔偿。调解未达成一致。
三、下步工作:
    死者对事故认定不服,已向巴中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待支队复核结论下达后,若当事三方愿意申请调解,我队“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再次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感谢对交警工作的支持、理解,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我们的工作。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发表于 2011-4-17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回复清楚,我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要按规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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